一、案件背景:2000年,房地产开发商某龙公司为筹集资金,安排其员工、亲友充当“名义购房人”在未实际缴纳购房首付款、未真实受让房产的前提下,以购房者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龙大厦房产,再以上述“名义购房人”的名义,将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某支行等银行申请房产按揭贷款,获取银行资金进行经营。2000年11月,本案当事人李某飞作为前述名义购房人之一,某龙公司以李某飞名义认购了两套房产,并以李某飞名义与建设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两份《楼宇按揭合同》,约定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申请20年期住房贷款,放款资金依约直接划入开发商某龙公司指定账户。贷款放款后,某龙公司违规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涉案房屋另行对外出售、收取买受人购房款,却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亦不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续某龙公司因虚构房屋交易、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因本案当事人李某飞该两笔贷款断供,原告东方公司(经建设银行债权转让,东方公司成为该笔贷款的债权人)就《楼宇按揭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飞,白云区法院于2016年作出原审判决,判令李某飞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还款责任。但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某龙公司一房二卖,并已判给实际购房人,名义购房人李某飞未实际取得房产,并背上巨额债务。2022年,李某飞委托志成律师团队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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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不少债务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混用账户、人格混同等方式,将债务留在空壳公司,资产转移至关联主体,导致债权人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近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毛晶晶律师团队,在一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凭借精细化办案、深度证据挖掘与精准法律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将合同外的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股东一并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委托人锁定更多债权实现路径,回款几率大大增加。一、案情难点:债务人 “金蝉脱壳”,债权悬空委托人深圳市 A 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B 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应电缆材料。B 公司收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过多次催告仍不付款。委托人因为信任客户,并没有去调查了解B公司,委托律师后才发现B公司看似独立法人,实则无偿付能力,疑为空壳公司。实际付款由C公司账户、股东沈 X 个人账户交替支付。毛晶晶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没有径直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梳理案件,研判能否将关联公司及控股股东纳入到还款人队列。经过调取B、C 两公司工商内档发现,签合同的B公司2016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陈担任执行董事,沈任监事。C公司于2021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沈任执行董事,陈担任监事。股东、高管、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完全一致,B公司与C公司只有一字之差,由沈 X、陈 X 共同控制,明显属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关联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若根据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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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职业足球领域,青少年球员培养(青训)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根基,而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则是平衡青训机构、俱乐部、球员三方利益的关键制度纽带。2018年,中国足协出台《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创设 “首签权”(优先签约权)制度,成为中国足球特有的青训权益保护规则。该规则实施八年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训机构“投入高、回报低”的困境,却也因过度倾斜机构利益、限制球员择业自由而争议不断。2026年初,中国足协修订发布新版《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废除“首签权”条款,终结这一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规则实践。全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及后续的执行原则、修订版本不再执行。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修订)落地实施、中国足球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规则接轨提速的必然结果,更是行业利益格局重构、法治理念升级的集中体现。本文立足体育法专业框架,从规则解析、行业审视、国际规则对比、废止动因、价值重构五个维度,系统研究“首签权”制度的兴衰逻辑,剖析其背后的行业深层矛盾,为理解中国足球转会制度改革与行业法治化进程提供专业视角。一、中国足协 “首签权” 规则的渊源、核心要件与适用范围(一)规则渊源与初衷“首签权” 制度诞生于2018年,彼时中国足球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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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审计报告把“过路钱”算成“吸收款”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涉及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平台的非法集资案:平台设在境外,募集资金主体设在广西,发行各类书画、紫砂等艺术品的份额。其投资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较为典型的保本付息型非法揽储,在此按下不表;本文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投资人可在平台“打新”申购原始份额,中签者取得份额后可在平台二级市场转让获利(因模式设置可还本付息);未中签者的资金,通常于T+1日自动退回至投资人交易账户,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出金或继续“打新”。平台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拉客户开户、指导操作,按交易量抽取佣金。案发后,公诉机关直接采信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以投资人入金总额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起诉,其中包含了大量“打新”未中签、已于次日原路退回的资金。辩护人提出:这部分资金从未形成资金池沉淀,不具备“吸收”的本质特征,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公诉人则认为:钱只要进了指定的账户,就是入金行为,就应全额计算。这并非孤例。邮币卡、股权众筹、类证券化新三板垫资“打新”等案件中,都在反复出现同一个刑法问题:短暂过账但未形成资金池、未承诺还本付息的未中签申购资金,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资金”?二、“吸收”不是流水,而是资金池的支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对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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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拒不执行判决罪,破解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的执行困局,很多债权人都会陷入同一个困境:官司胜诉、判决生效,却卡在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早已提前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常规查控无资产、无存款、无流水,案件终本成常态,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作为债务以及执行律师,实务中最有效的破局手段,并非反复申请常规执行,而是刑事追责+民事回款双向施压,通过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击碎被执行人侥幸心理,倒逼其主动履行债务。结合最高院及多地典型案例,李阅桐律师在本文中,分个人被执行人、公司被执行人两类主体,详解拒执罪适用实操与回款技巧。一、个人被执行人:最常见的财产转移套路与入罪情形实务中个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极具隐蔽性,多利用亲属关联、身份拆分、收入隐匿等方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而这些行为均在拒执罪的精准打击范围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执罪,无需大额标的,只要规避行为属实即可追责。结合多起典型案例,个人被执行人主流逃废债手段及追责要点分为四类:1. 近亲属账户隐匿资产、截留回款,典型入罪情形这是最普遍的规避手段。如最高院典型的洪某金案,被执行人身负生效还款债务,在养殖场拆迁获140余万元补偿款后,刻意将款项转入女儿账户,谎称款项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钱履行判决义务,还隐匿行踪躲避执行。法院最终认定其刻意转移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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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安、保洁是物业公司最基础、用工量最大的两类岗位。长期以来,物业行业普遍存在“退休返聘+劳务外包+商业保险”的用工模式,但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2026年5月10日发布,2026年7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五年实缴”制度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相关要求,这一传统模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本文以物业公司保安、保洁两大类岗位为切入点,系统梳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法律界限、新旧法律的实质变化以及退休年龄前后的差异化用工规则,为物业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建议。引言保安、保洁是物业服务企业用工规模最大、管理最为复杂的两类基础岗位。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深圳物业服务企业一线操作层员工中,保安占比约35%,保洁占比约25%,其中超龄劳动者(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或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例已超过5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及管理负担,将保安、保洁业务整体外包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第三方人力服务。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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