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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共5部分24条,系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发布的涉人工智能纠纷系统性裁判规则文件。首先应厘清《意见》的法律位阶,《意见》属于司法政策文件而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其功能是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在人工智能立法缺位的背景下,《意见》的实质贡献在于通过裁判指导,将既有规范投射到AI换脸拟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训练数据利用、AIGC著作权、智能驾驶事故等新型纠纷场景。本文按主题分节解读核心规则,结合案例印证,并就案件办理与合规实务提出建议。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按风险控制能力分配注意义务《意见》第3条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涉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人工智能输出错误、产生幻觉,并不当然导致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赔偿;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缺陷产品等特别情形,仍须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另须注意,纯粹的软件与云端服务不适用产品责任(《意见》第9条以具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为规制对象),受害人仍可按合同违约或过错侵权路径主张救济。本条增加了过错认定的要素及方法。《意见》要求法院综合考量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以及各主体已采取的预防措施、技术上的可能性等因素,实质上构建了“场景化注意义务”的裁量框架。同一大模型,用于文本润色与用于医疗辅助诊断,注意义务的高度截然不同;同样的输出错误,通用模型与经微调的垂直模型,可归责性亦不相同。其基本逻辑是,控制力越强、获益越直接、风险外溢越大的主体,负担的注意义务越高。责任的划分沿着知识库、提示词模...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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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共5部分24条,系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发布的涉人工智能纠纷系统性裁判规则文件。首先应厘清《意见》的法律位阶,《意见》属于司法政策文件而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其功能是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在人工智能立法缺位的背景下,《意见》的实质贡献在于通过裁判指导,将既有规范投射到AI换脸拟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训练数据利用、AIGC著作权、智能驾驶事故等新型纠纷场景。本文按主题分节解读核心规则,结合案例印证,并就案件办理与合规实务提出建议。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按风险控制能力分配注意义务《意见》第3条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涉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人工智能输出错误、产生幻觉,并不当然导致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赔偿;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缺陷产品等特别情形,仍须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另须注意,纯粹的软件与云端服务不适用产品责任(《意见》第9条以具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为规制对象),受害人仍可按合同违约或过错侵权路径主张救济。本条增加了过错认定的要素及方法。《意见》要求法院综合...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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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十五日异议期内提异议,就等于自认债务?到期债权执行是破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困局的重要手段。法律为此为第三人设置了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的异议期:期内不提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因各种原因错过这十五日的期限。超期之后再提出异议,法院还审不审?在先冻结该笔债权的另案债权人,又能否阻止后来法院的扣划?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12 月 25 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集团某工程局黑龙江省分公司给付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及利息,某集团某工程局承担补充责任。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向海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某集团某工程局对宁夏某医院享有到期债权,海林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向宁夏某医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其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异议的将强制执行。宁夏某医院在执行笔录中认可欠款在 2400 万至 2500 万元之间,但主张须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再付。2022 年 9 月 6 日,海林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宁夏某医院银行存款 1250 万元;医院以债权尚在审理、数额不确定为由提出异议,经海林市人民法院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查,均以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异议为由驳回异议、复议申请,海林市人民法院并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将该 1250 万元扣划至该...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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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了钱,唯一股东能不能拿出一沓审计报告,就证明"我跟公司财产分得清",从而躲开连带责任?贵州高院再审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能不能过关,关键看审计报告是不是"对的时间、对的期间"。一、先说案情某甲公司承包了某乙公司的配电工程,2018年签约、2020年完工验收,某乙公司却拖着190多万工程款不给。甲公司一查发现,某乙公司是典型的"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某丁公司持股100%。于是甲公司起诉,要求股东丁公司一起还钱。案子的结局,反转又反转。一审:股东连带。理由很直接:乙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律对一人公司有特别规定——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丁公司只交了一份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法院认为这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判连带。二审:改判不连带。 丁公司上诉后拿出了一堆材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制度,还有2021到2023年连续三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能反映两公司经营场所独立、财务制度完整,没有混同迹象;反过来甲公司又没拿出混同的证据。于是撤销了连带责任。再审:撤销二审,恢复连带。 甲公司申请再审,贵州高院提审〔案号:(2026)黔民再21号〕后,点破了二审的两个问题。第一,审计报告"生不逢时&...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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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的深入推进,保税监管领域的走私犯罪形态不断翻新。“飞料”走私作为保税监管领域一种典型的走私手段,以其隐蔽性强、链条化运作、跨区域流转等特点,日益成为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从刑事律师的专业视角,结合近年来极具代表性的典型裁判案例,对“飞料”走私的概念、法律定性、主要犯罪形态、刑事认定要点及辩护策略进行系统梳理。一、什么是“飞料”走私?“飞料”走私并非刑法或海关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实务界对一类特定走私手法的形象概括。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利用保税货物在进口环节暂缓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纳税手续,擅自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使保税货物在未实际完成加工复出口的情况下“飞”出监管范围,从而偷逃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属于走私行为。二、保税监管制度的核心逻辑与“飞料”走私的制度根源要深入理解“飞料”走私的刑事风险,必须首先厘清保税监管制度的内在逻辑。(一)保税制度的“暂缓征税”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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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亮点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在深圳市龙华区某美容院,通过POS机充值预存24万余元,后因美容院经营异常,退款一再拖延。经协商,预存款转为经营者杨某的个人债务,但杨某逾期未还。一审法院虽判决杨某偿还全部款项,却以"配偶未签字、无共同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毛晶晶律师团队代理客户提起上诉后,通过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调取POS机结算流水与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用扎实的证据链证明经营者与前配偶江某“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事实,最终促使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经营者杨某及其前配偶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客户24万余元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二、案情回顾(一)美容院充值24.7万余元,退款迟迟未到。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通过该美容院店内的拉卡拉POS机刷信用卡,先后支付预存款24万余元。充值完不久,美容院就传出经营不善,可能倒闭。于是双方经协商,经营者杨某与F女士于2023年10月24日签订《关于预存款退还协议》,确认美容院已收到预存款247,016元,约定于2024年3月11日前全额退还;如到期无法履行,由经营者杨某承担并支付该笔预存款,另按年化15%的标准支付费用。(二)预存款转为借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经营者杨某约F女士重新于2023年11月21日签订《还款协...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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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投诉正以令人侧目的速度攀升。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金融服务类投诉量从6778件飙升至14791件,同比增长118%。在保险领域,销售误导、理赔纠纷、条款争议层出不穷,呈现出“高频、重复、化解难”的典型特征。金融投诉治理不能仅被视为商业管理议题。在法律视角下,投诉是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法定通道,是金融机构合规义务的检验标尺,也是监管执法的重要线索。2026年3月,《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金融消保的法治框架正在经历深刻重塑。一、法律框架:投诉治理的制度基底(一)从“散装规范”到“大消保”格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演进过程。过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有其消保规则,标准不一致、执法不协同。2023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统一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消保”格局逐步形成。2025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消保规章:《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等,从产品分级、销售适配、信息披露、纠纷化解等维度构建全链条规范体系,核心逻辑是将保护关口大幅前移。(二)《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的六大变化2026年3月发布的《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2020年版相比有六个显著变化:规章更名与概念...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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