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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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共5部分24条,系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发布的涉人工智能纠纷系统性裁判规则文件。首先应厘清《意见》的法律位阶,《意见》属于司法政策文件而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其功能是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在人工智能立法缺位的背景下,《意见》的实质贡献在于通过裁判指导,将既有规范投射到AI换脸拟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训练数据利用、AIGC著作权、智能驾驶事故等新型纠纷场景。本文按主题分节解读核心规则,结合案例印证,并就案件办理与合规实务提出建议。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按风险控制能力分配注意义务《意见》第3条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涉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人工智能输出错误、产生幻觉,并不当然导致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赔偿;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缺陷产品等特别情形,仍须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另须注意,纯粹的软件与云端服务不适用产品责任(《意见》第9条以具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为规制对象),受害人仍可按合同违约或过错侵权路径主张救济。本条增加了过错认定的要素及方法。《意见》要求法院综合考量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以及各主体已采取的预防措施、技术上的可能性等因素,实质上构建了“场景化注意义务”的裁量框架。同一大模型,用于文本润色与用于医疗辅助诊断,注意义务的高度截然不同;同样的输出错误,通用模型与经微调的垂直模型,可归责性亦不相同。其基本逻辑是,控制力越强、获益越直接、风险外溢越大的主体,负担的注意义务越高。责任的划分沿着知识库、提示词模...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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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宇树这单的股权激励,不是那种 "找个模板套一下" 的方案。它是从 2017 年公司刚成立一年就开始做,做到 2026 年上市前最后一个月还在改,前后折腾了快十年,改了四版文件。中间踩过代持的坑、补过持股平台的课、临上市前还把期权改成了限制性股票。持股平台占 10.94%、锁定期用 "上市后 36 个月和解锁后 5 年孰晚"、回购分三档定价。这三个是宇树方案的骨架。下面拆开讲。一、持股平台为什么要搭三层,而不是一层很多老板第一次做股权激励,想法很简单:设个有限合伙企业,员工当 LP,老板当 GP,完事。宇树不是这么做的。它的结构是:最上层:杭州天则科技有限公司(王兴兴 100% 持股),当所有合伙企业的 GP。中间层:杭州翌心、杭州翌意两个有限合伙,相当于两个 "蓄水池"。最下层:上海宇翼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宇树科技 10.94% 的股份。员工行权后,不是直接进上海宇翼当 LP,而是进杭州翌心或杭州翌意当 LP。然后杭州翌心和杭州翌意再持有上海宇翼的份额。为什么多此一举?三个原因,都是实操中踩过坑才会想到的:第一,保密。 如果员工直接在上海宇翼当 LP,每次有新员工行权或者老员工离职,上海宇翼的工商登记就要变一次。上海宇翼是直接持股公司的股东,工商信息一查就能看到谁持了多少,员工之间互相一看就明白了 —— 谁多谁少、谁来...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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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申请执行,法院一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空空如也,干干净净。但你明明知道他的生意还在做,钱还在进,只是全打到别人的卡上去了。 用老婆的卡收房租、用朋友的卡收货款、用关联公司的卡收租金——这是执行中最常见的"金蝉脱壳"。能管用吗? 不管用。法律有办法穿透这层"马甲"。 法律怎么说 按照一般规则,银行账户里的钱"谁的名就是谁的",这叫"占有即所有"。但有例外:能证明被执行人借别人账户收款、转移财产的,法院可以突破这条规则,直接冻结、划扣那个"别人的账户"。 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审查三件事:案外人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权利是否合法真实?能不能排除执行?拿不出真凭实据,法院就不支持。 案例一:用前妻账户收房租 平阴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宋某欠刘某2万元不还,执行时名下无财产。后来刘某发现,宋某把老家的房子租出去了,年租金8000元,却让租客把钱打到了前妻姜某的账户上。 法院冻结了姜某的账户。姜某提出异议,说钱是邻居还的欠款,跟宋某无关。法院查明:宋某的房子租出去的,租金当然是宋某的收入,让租客打给前妻就是隐匿财产。姜某说邻居还钱,与事实不符。法院驳回异议,准许执行。案例二:公司用员工账户收货款,股东转钱到妹妹账户 日照岚山法院执行一起饲料公司欠款案,...
發佈時間: 2026 - 08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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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自2021年至今,笔者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商事租赁争议领域,先后代理了多家承租用电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5年间,我们亲历了“二房东”随意加价从“行业潜规则”到“司法严管”的转变。通过系列诉讼与谈判,我们团队累计为用电单位追索回违规加收的电费近3000万元。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特点:尽管加价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大多数案件最终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一方面,出租方多为专业二房东,面对我们提交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详实的电网缴费凭证以及国家及省发改委明确的行政处罚及政策风险(如《电力法》、《价格法》及发改委列列文件规定的高额罚款),其深知败诉风险极大;更重要的是,他们极度担心同一园区其他租户效仿起诉,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大多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和解。另一方面,租户虽然占据法理优势,但考虑到厂房搬迁的巨大成本、生产稳定性以及与出租方后续合作的可能,且胜诉款项往往可以与后续应付租金、电费进行抵扣(即“债的抵销”),也不愿彻底与出租方撕破脸皮。这种“斗而不破”的博弈,使得我们在诉讼中既能有效降低租户的经营成本,也防止了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基于此,我们拟通过以下三篇系列文章,从“条款效力定性”、“诉讼实战策略”到“裁判尺度演变”,全方位解析转供电加价争议的攻防之道,以飨读者。(本篇要旨:“合同约定即有...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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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而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一份必须关注的重要文件。通过9610、1210、1239等相关模式开展跨境进口业务时,其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商品是否属于正面清单所列范围。如果不把商品类型搞清楚,对号入座,强行进口就可能构成伪报、瞒报、违规甚至走私,后果相当严重。本文将讨论的是在实际业务中,一个客户经常咨询的问题:“我的商品在正面清单里没有明确找到,但是正面清单里有一个‘其他’类目(比如“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那我能不能直接按照这个‘其他’类目申报?”答案是:不能仅仅因为正面清单类目中存在“其他”两个字,就认为自己的商品可以被兜底归入其中,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本文将分享一种相对简便直观、易操作的判断方法。一、正面清单中的“税号”,其实是判断商品归类的重要线索对商品品类的判断不要仅局限在这份正面清单内,因为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分类,并不是单独建立的一套商品分类体系。我们仔细查看正面清单可以发现,表格中的商品通常都对应一个具体的税则号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HS编码。它对应的是海关商品分类体系。换句话说,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分类,本身就与海关税则中的商品分类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当企业在正面清单中找不到自己经营的商品时,不能只盯着正面清单里的商品和“其他”类目,而应当进一步追溯:这个商品按照海关商品归类规则,到底应该属于哪个H...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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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了货款,管理人却要你退回来,你做了生意,给一家公司供了货,对方也付了钱,货款两清。结果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那家公司破产了,破产管理人说你收的钱是"个别清偿",要你全部退回去。你大概率一脸懵:正经做生意交了货,收到还款天经地义,凭什么要退?别慌。这类案子虽然看着来势汹汹,但不是所有钱都得退。法律给了收钱方几条抗辩通道,用对了能大幅减少损失甚至完全胜诉。两条法律,两个时间节点管理人起诉返还货款,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两条规定,对应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第一条:第十六条——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那天起,破产企业再向个别债权人还钱,一律无效。不管你知不知道对方破产了,钱都得退。这是刚性规定,几乎没有商量余地。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偏颇清偿可撤销。 如果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内还了你的钱,而当时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笔还款。但这条有一个关键但书: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记住这个"除外"——它是你应诉的突破口。案例一:宜兴法院判令返还300万某生物工程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大量债务,2021年9月被宜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破产前2个月(2021年7月),向某车辆配件公司清偿了300万元货款。管理人起诉要求撤...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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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是当今全球最具影响力和域外效力的贸易管制制度之一。近年来,随着地缘政治日益紧张,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日益成为维护美国科技竞争优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作为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有力竞争者,中国的高科技行业近些年屡次受到美国出口管制工具的严重制约及影响,熟悉了解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必修课题之一,本文拟从历史沿革、底层逻辑、核心法律法规、管控对象以及监管机构五个方面对该制度体系进行深度分析。一、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及底层逻辑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非常复杂,如果想深入理解这一制度,必须回溯其历史演进脉络。出口管制制度起源于二战时期,1935年《中立法案》授权总统控制军火物资的出口,1949年《出口管制法》是美国第一部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律,该法明确以“保护国内经济、推进外交政策、确保国家安全”为目的,禁止任何军事和政治上有战略意义的物资出口到社会主义国家;到了冷战时期,1979年《出口管理法》(EAA)为两用物项管制提供了长期适用的核心法律框架,此时出口管制的核心目标在于阻止战略物项流入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然而,该法于2001年失效后,美国进入了一段长达17年的授权合法性“真空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依赖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每年续签的紧急状态声明维持,处于一种宪法意义上的异常状态。这一局面直到《201...
發佈時間: 2026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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