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自然人依法预先处分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其受益主体不限于法定继承人,亦可为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六种合法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各类遗嘱均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遗嘱订立形式。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未咨询专业律师,仅凭个人理解订立遗嘱,因存在形式瑕疵被依法认定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最终导致被继承人遗愿落空,进而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争议。本文将详细解释各类遗嘱的法定规范与操作标准,并作出对应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建议。 一、遗嘱形式法定:六种类型及其要件遗嘱类型形式要求见证人要求是否须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手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无是代书遗嘱由一名见证人代为手写遗嘱内容,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