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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
  • 引言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作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公司担责并非自动成立,出借人需要在“主体身份”与“款项用途”两个方面完成举证。一、问题的提出在民间借贷实务中,有一类纠纷特别常见:公司的真正老板(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向外借钱,钱最终流进了公司,用在了公司经营上,但借条上签字的只有老板个人,公司既不是借款人,也没盖过章。出借人追债后才发现,这位老板名下早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公司可能还有资产。于是出借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能不能要求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答案是:可以,但有条件。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生效裁判,把这条裁判规则讲清楚。 二、核心法律依据公司能否被判决与实际控制人共同还款,落点就在下面这条司法解释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触发条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立法者的意图清晰:降低债权人的行权门槛。然而,截至今日,新法施行已两年多。通过梳理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可以观察到一个基本事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远未消弭,本文围绕该问题,从5个方面进行梳理研究。观察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差异律师界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第54条仅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要求“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执行终本裁定”不再是必要条件。这个逻辑没有错,但不需要终本裁定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直接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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