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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业主更加关注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问题,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收支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各方对公共收益收支部分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关公共收益的争议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是合法性争议、有的是合理性争议。据悉,2025年初,中央纪委将“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纳入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十六件具体实事”之一,同时住建部将其列为2025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民生实事之一。据公开报道,在2025年,全国各地均陆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如何收取、支出公共收益,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合理性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秩序,本文尝试分析如下。一、概念界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未对公共收益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所称的“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3条与第44条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特殊救济规则,构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例外。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两条规则的司法适用逻辑、裁判标准与内在限度。一、 问题的规范原点:两条救济路径的文本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实现面临的核心障碍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阻隔。实际施工人通常仅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多为无效合同),而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联结。当中间债务人偿付能力不足时,实际施工人债权便陷入困境。为回应此现实问题,《解释一》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通道。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
  • 历史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会追溯追责过往股东。很多已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困惑:股权早已转让、工商变更早已完成,为何还要被起诉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债务形成时间为核心界限,厘清历史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破解实务争议。一、核心裁判原则:股东责任以持股存续期间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法合规完成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无需承担后续公司债务,但存在法定例外追责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原股东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成为历史股东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二、分情形界定责任:债务形成前后退出,后果截然不同(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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