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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赢了官司,钱却要不回来。往深挖才发现:当年公司"验资",账上有一大笔钱,验完当天就被转走——还不是股东的钱。 很多人一听就泄气:垫钱的又不是股东,追不到他身上。今天讲清:垫资帮忙、协助抽逃的第三人,一样要赔。一、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个流传很广的误会 , 《公司法解释三》(2011年版)原第十五条曾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后来这条被删,有人就说:"那条都没了,第三人当然不用负责。" 理解错了。它被删,只因新资本制度下不再需要验资,那条带着"验资"字样,属技术性清理。删的是条文,不是责任。 依据在更上位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则当时适用,如今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第三人明知内情还垫钱、...
  • 前言股权代持中,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背后的实际出资人跑路,名义股东却要承担相关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面对的真实困境。在此情况下,名义股东如何维权、如何体面“退场”?结合笔者的亲办案例与近年来各地裁判实践,分享如下。 核心结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名义股东享有任意解除权。名义股东解除委托关系后,有权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名义股东不是实际股东。在展开退出路径之前,先回答一个前提问题:名义股东为什么必须尽早退出?因为名义股东的风险是现实的、正在扩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
  • 【摘要】中国产品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AD/CVD)后,不少出口企业考虑通过变更型号、调整规格、增加功能或转至第三国生产等方式继续对美出口。然而,企业内部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当然构成美国贸易救济法意义上的范围外产品。本文结合《1930年关税法》第781条、美国商务部相关规章及司法判例,梳理范围裁定与反规避调查的区别、“轻微改变”与“后来开发商品”的判断因素、第三国加工的认定标准以及暂停清算的时间效力,并就产品改款及海外投产前的合规核查提出建议。 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出口企业提出以下问题:其一,原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变更型号或重新编制SKU后,能否继续正常出口?其二,对产品尺寸作少量调整或增加某项功能,能否使其成为不受征税令约束的新产品?其三,将生产转移至东南亚工厂完成加工后再出口美国,能否排除相关税款?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在销售和库存管理层面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必然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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