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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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实务中大量债务执行陷入死局:债权人胜诉、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公司早已提前转移、隐匿全部财产,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账户资金、无经营性资产,终本结案成为常态。即便追加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也会遭遇“傀儡代持股东”难题:登记股东是无收入、无资产的全职家庭妇女,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再次碰壁。本文结合本人办结典型执行案例,拆解取证+诉讼路径,依托离婚档案追偿约定,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穿透追责幕后实际控制股东,打通最后执行回款通道。一、 真实办案案例复盘1 案件基础背景甲公司因货款纠纷欠付我方当事人债权人款项65万元,一审、二审债权人全胜,判决甲公司限期还本付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线上线下查控全覆盖:甲公司对公账户清零、厂房设备已低价转让、对外应收账款全部结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 首轮追加:登记股东无执行价值我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甲公司唯一登记股东林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查:林某系全职家庭妇女,常年无固定工作,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无独立偿债能力。3 关键取证:调取离婚档案锁定权责约定办案核心突破口:律师依职权调取林某、陈某民政局离婚备案全套档案。二人离婚协议明确专属条款:案涉公司股权仅由女方林某代持,陈某为公司百分百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若林某因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承担任何债务、法律赔偿责任,均有权全额向实际股东陈某追偿,陈某需无条件清偿全部款项。至此法律关系闭环:林某是名义代持股东,对外背负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林某对陈某享有确定、到期的追偿债权;陈某才是隐匿幕后、具备偿债实力的实际大股东。二、核心维权路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责实际股东很多债权人误区:只能起诉公司、只能执行登记股东,无法直接告幕后实际控制人。结合《民法典》第535条及执行类...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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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无财产,如何穿透执行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律师,我们常遇到典型执行僵局:胜诉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设备,看似是标准“空壳公司”,终本裁定轻易下达,债权人合法债权悬空。但多数空壳公司并非真正无履约能力,而是实际控制人隐身幕后、操纵公司转移资产、掏空主体,利用公司有限责任作为“免责盾牌”逃避债务。2024年新《公司法》正式落地后,我国对幕后实际控制人的追责规则全面完善,打破了“无股权、无职务即无责任”的旧认知,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信义义务与连带责任边界。本文结合新规及最高院指导案例,梳理空壳公司执行不能时,可穿透追责实际控制人的核心情形与实操逻辑,为执行突破提供清晰路径。一、先厘清:谁是需要追责的“实际控制人”?很多执行案件难以突破,核心误区是:只盯着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忽略了幕后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明确界定: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其认定核心是“实际支配”,而非形式上的股权、职务。实务中常见三类隐形实际控制人:一是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掌控公司的非控股股东;二是通过代持协议隐身的隐名投资人;三是无任何工商职务,却实际掌控资金、决策、人事的外部人员。需重点区分三类易混淆主体:控股股东以持股比例为核心依据,实际控制人以支配力为核心;法定代表人是对外履职的职务主体,未必掌握实际控制权;影子董事是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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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付了全款,办了备案,结果房子却被法院查封了,这事儿到底该谁倒霉?如果是因为政府部门之间“消息不通气”导致的,法院会怎么判?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某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套涉案房屋,并于当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信某于2019年7月30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套涉案房屋。信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开发公司向信某出具了购房收据,并于当日协同信某在海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2020年12月24日,信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作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已支付全款并完成备案,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对该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等条件。本案中,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而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备案的时间均为2019年7月30日,即合同签订...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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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设立的试用期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构建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择优互选的“观察窗口”。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是检验新员工是否与岗位匹配、是否符合企业文化的关键时期。然而,在实践中,试用期却成为劳动争议的“高发地”。用人单位因急于淘汰不合适的员工,往往简化甚至忽略法定程序,仅凭主观感受做出解雇决定,最终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究其根源,风险主要源于三大症结:一是实体要件模糊,对何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客观标准;二是程序正义缺失,解雇过程随意,未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申辩权;三是证据意识薄弱,无法在仲裁或诉讼中完成举证责任。因此,系统性地研究试用期解雇的合规路径,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执行的管理动作,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司法审判的逆向视角出发,以风险防控为导向,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框架。一、 法律基石:试用期解雇的法定依据与边界限制合法解雇的前提是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雇员工,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为过失性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第三十九条其他项(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及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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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诉田某、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7963亿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总计3.8163亿元。该案因赔偿数额之高、技术贡献率认定之争议,在知识产权界引发广泛讨论。技术贡献率如何合理确定?是否应当推定为100%?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裁判,更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基本案情(一)案件背景北京精雕是国内知名的数控机床企业,其生产的数控雕刻机、玻璃精雕机(以下简称“玻璃机”)等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竞争力。深圳创世纪是北京精雕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同样从事数控机床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田某曾是北京精雕的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深圳创世纪后,将从精雕公司窃取的大量技术秘密用于竞品开发,引发本次诉讼。(二)窃密经过田某曾在北京精雕任职14年,担任产品经理职务,接触并掌握了北京精雕数控机床设计的核心技术秘密。2017年3月,田某离职前夕利用公司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权限漏洞,累计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之后,通过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窃走上述所有下载文件,共计非法窃取数控机床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超...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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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责任,拓宽执行回款范围!很多债权人在胜诉进入强制执行后,遭遇公司无资产、账户空空、终本结案的困境,常年把维权重心放在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上。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董监高亦是突破执行僵局、拓展追责范围的关键主体。跳出紧盯股东的固有思维,依法追责失职董监高,也是破解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重要路径。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存在认知误区:董监高只是公司受聘管理人员,无需为公司债务兜底。但从权责架构来看,股东多为名义出资主体,公司资金调配、重大决策、财务管控、清算办理均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掌控。新《公司法》大幅压实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明确其在协助抽逃出资、怠于催缴出资、违法分红、违规减资、恶意掏空公司、清算失职等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追责,把董监高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畴。一、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法定连带担责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偿债的基础保障,股东单独完成抽逃出资难以实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文件审批离不开董监高签字配合。依据《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需全额返还出资,参与审批、协助划转资金、伪造财务材料、出借账户协助藏匿资金的董监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虚构债权转出注册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无实质经营即大额分红变相抽资,均属于法定抽逃情形。只要债权人留存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财务凭证...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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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近期,笔者接受某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产业母基金(与地方政府国资合资)咨询:其投资的子公司发生职业经理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董事席位等绕过大股东监控,架空大股东控制权,涉及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二十多亿。目前事态进入僵局,处理棘手。这涉及公司治理中较为典型的控制权争夺商业形态,值得各位企业家关注。笔者就此背景,系统梳理这篇文章,希望对各位企业家和管理者有所参考。摘要: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完成了公司治理核心逻辑的迭代,从传统“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大幅扩张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重塑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立法调整在优化公司市场化经营决策效率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董事会架空股东会、反向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商事纠纷。本文立足现行有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情形、董事会规避股东监管夺权的核心路径,针对性构建大股东全方位、可落地的控制权防范体系,为企业公司治理合规、化解控制权纠纷提供专业法律参考。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股东会;董事会;大股东防范一、新《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边界重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职权体系进行了根本性调整,通过收缩股东会常规经营职权、扩张董事会决策权限,确立了现代化商事治理结构。权力边界的重新划分,是当前股东与董事会控制权纠纷频发的制度根源,准...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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