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人身保险纠纷的争点高度集中于条款本身,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疾病定义能否对抗医学诊断、询问表能否印证未如实告知义务、意外伤害能否涵盖猝死等等。本文研究了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及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将条款争议归纳为七类,分析其成因,并提出以裁判规则反向约束条款设计的优化路径。笔者认为,条款设计的目标应是让文本在订约时就被理解,而非在诉讼中守住文本。一、问题的提出在代理人身保险纠纷的过程中,笔者有一个直观感受,真正需要法官查明事实的案件并不多,多数案件双方对病历、死亡证明、投保记录并无实质争议,分歧在于同一份条款应当如何理解、能否适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发布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年度)》显示,该院五年间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516件,争议焦点集中于健康询问、提示说明、如实告知、保险责任范围及条款效力与解释。这说明,纠纷并非源于偶发的事实分歧,而是源于条款与投保环节的结构性缺陷。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与《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第30条共同构成了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约束,法院以此审查条款,每一份败诉判决都是一次代价高昂的条款评审。本文尝试反过来提问,既然裁判规则已相对稳定,条款设计者能否提前把这些规则写进文本?二、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类型化分析(一)免责条款的识别与提示说明义务此类争议数量最多,焦点有二:一是哪些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二是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将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条款纳入免责条款范围,第11条区分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两个层次,第12条...
發佈時間: 2026 - 11 - 02
瀏覽次數:3
【摘要】中国产品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AD/CVD)后,不少出口企业考虑通过变更型号、调整规格、增加功能或转至第三国生产等方式继续对美出口。然而,企业内部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当然构成美国贸易救济法意义上的范围外产品。本文结合《1930年关税法》第781条、美国商务部相关规章及司法判例,梳理范围裁定与反规避调查的区别、“轻微改变”与“后来开发商品”的判断因素、第三国加工的认定标准以及暂停清算的时间效力,并就产品改款及海外投产前的合规核查提出建议。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出口企业提出以下问题:其一,原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变更型号或重新编制SKU后,能否继续正常出口?其二,对产品尺寸作少量调整或增加某项功能,能否使其成为不受征税令约束的新产品?其三,将生产转移至东南亚工厂完成加工后再出口美国,能否排除相关税款?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在销售和库存管理层面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必然是美国贸易救济规则下可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的产品。变更型号或SKU不会自动改变产品的税收待遇;反之,产品改款、使用中国零部件或在第三国生产,也不当然构成规避。相关判断须回归具体征税令的范围描述、产品事实及法定构成要件。一、先行判断:产品属于原征税令范围,还是可能经反规避程序被纳入范围SKU(库存单位)是企业用于区分和管理商品的内部编码,通常按颜色、包装、规格等维度设置;而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征税令(AD/CV...
發佈時間: 2026 - 10 - 08
瀏覽次數:123
公司欠着两亿多的工程款还不动了,控股股东认缴的出资一分没掏,却赶在官司开打前把股权全部转了出去——接盘的还是自己人。不少股东以为,认缴期限没到、股权也转了,出资义务就算甩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改判案例给出了答案:甩不掉。一、 案情简介:欠债之后,零元甩股  某旅游开发公司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认缴2000万元,控股股东某旅行社西北公司认缴1020万元,缴足期限约定到2044年——五十年后,等于根本不用急着掏钱。2016年,这家公司和建工集团签下2.8亿元的旅游项目施工合同;2017年项目停工,工程款开始欠付。  欠债之后,这位股东做了什么?先通过增资把持股比例从51%稀释到10%,同年9月,干脆把剩下10%的股权以零对价——一分钱不要——全部转给另一名股东。而公司呢?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实收资本只有20万元,后来登记查询,实收资本是0。 官司从陕西高院一路打到最高法。一审认为这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判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改判:滥用公司人格的证据还不够,不判连带,但他在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申请再审,也被驳回((2023)最高法民申170号)。二、案例详解 这个案例讲透了三件事 1.恶意是这么认出来的。法院看的是...
發佈時間: 2026 - 10 - 08
瀏覽次數:290
内容提要:2026年7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关于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等成果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人工智能安全与主权AI议题正式进入国际法治议程。本文上篇梳理人工智能安全的层次化风险图景及其法律意涵,辨析主权AI的概念内涵与法理基础,比较欧盟、美国与我国三种治理路径,并对我国现行规范体系作全景审视;下篇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归纳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逻辑,探讨责任配置与证明难题,进而立足仲裁视角,讨论仲裁作为涉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人工智能进入仲裁程序的边界,以及企业合规与合同条款设计的实务要点。关键词:人工智能安全 主权AI 人工智能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仲裁上篇 理念、格局与规范体系一、引言:从上海共识说起2026年7月17日至20日,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以“智能伙伴 共创未来”为主题,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来自一百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与会。会议通过《关于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全球首个人工智能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落户上海;会议发布的主席声明凝练了十五项共识,并同步推出《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智能体互信互联互操作全球合作倡议》《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成果文件。细读主席声明,有两个关键词值得法律人特别留意。其一是“控制”。声明强...
發佈時間: 2026 - 09 - 29
瀏覽次數:126
长期以来,民刑交叉领域存在双向司法顽疾,也是经济犯罪辩护、刑事控告的两大核心痛点:要么“以刑阻民”,刑事立案锁死民事救济;要么“先民阻刑”,对方抢先民事立案锁死刑事控告。两类问题长期无解、严重左右案件走向。实务中普遍存在双重乱象:一是只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法院动辄驳回、中止民事起诉,哪怕仅为关联事实,当事人民事追责通道直接被堵;二是涉案行为人恶意抢先提起民事诉讼、固化民事纠纷属性,公安、检察常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已有民事审理在先”为由不予刑事立案、驳回刑事控告,大量诈骗、职务侵占案件因此脱罪。辩护人民事抗辩、控告人刑事追责,长期双向受阻。但2026年9月22日正式施行的民刑交叉新规,彻底重构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逻辑,打破了沿用数十年的“绝对先刑后民”惯性,正式确立“先刑后民、民刑并行、特定情形先民后刑”三元审理规则。这不是简单的规则微调,而是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的重大制度红利。本文从刑辩律师实务视角,聚焦新规核心突破、实体辩护要点、刑事控告破局思路。一、实务顽疾:旧规则下刑民双向程序绑架在本次新规出台前,司法实务存在“以刑阻民、先民阻刑”双向堵死的结构性问题,民刑程序完全失衡,无论辩护还是控告,均存在严重实务困境:1.单向堵点一:以刑阻民:司法机关不分“同一事实/关联事实”,只要案件沾涉刑事,直接中止、驳回民事案件,商事追责、担保追责、权属确权全部停滞,民事救济形同虚设,过度放大刑事...
發佈時間: 2026 - 09 - 28
瀏覽次數:278
一人公司欠了钱,唯一股东搬出一沓审计报告:"我的钱和公司的钱分得清,报告在此。"这招能挡住连带责任吗?两个真实案例都给出了否定答案——法院是怎么把报告"戳破"的,值得债权人看懂。一、 案例分析案例一:审计报告三处硬伤,"自证清白"失败,这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伊某文化公司是一家一人公司,与林某稀合作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公司退还13万元,执行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林某稀申请追加当时的唯一股东郭某宁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郭某宁不服起诉请求撤销,理由是:他受让股权后已实缴出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还提交了2016年至2023年一整套《年度审计报告书》。法院对这份报告做了三层实质审查,每一层都没过关。一看时间。这些报告全部是诉讼期间集中补做的,并非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正常出具。事后补的作业证明力天然低于当期报告——账目可以事后"洗"干净,证明不了当年钱怎么走。二看内容。报告漏记了一笔已进入执行程序、可公开查询的24万元债务,这笔钱接近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依法应当记载的关键事项缺失,报告完整性直接崩塌。三看质证。林某稀对报告提出合理质疑后,出具审计文件的机构已注销,无法出庭接受询问,郭某宁自己也解释不了这些疑点。三层审查全落空,法院认定:举证不能,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郭某宁对公司...
發佈時間: 2026 - 09 - 28
瀏覽次數:273
引言2026年8月22日至23日,CPG08展会在广东佛山潭州国际会展中心火热举行。官方数据统计,两天累计入场人次超过13.5万,为佛山文旅、景点、商圈、餐饮以及各项服务业带来了积极的反馈与影响。CP展,是国内最大的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COMICUP的简称,它也是同人创作者线下交流同人作品和同人制品,彼此获得情感共鸣的重要展会。随着同人创作的发展和商业资本的入场,展会及相关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规模和影响力迅速膨胀。然而,除了同人创作者们为爱发电的初衷,展会及相关制品不可避免地受到商业资本、企业赞助、官方规范等各方面的影响。在看到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会为文旅、社会消费、文化环境带来积极影响和经济赋能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近年来同样因为同人艺术创作和自由产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争议与法律风险。一、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概念“同人”,意为“志同道合之人”,现代同人文化是指创作者基于共同兴趣进行的非商业性创意创作,即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个人兴趣和互动交流而进行作品创作的行为。同人作品、同人制品既包括基于现有作品和已知人物创作的二创同人作品,也包括大量没有原作、独立创作的原创同人作品。具体包括同人本和作为附属品的同人小物。同人本,是指承载了创作者脑洞、创意、诚意的创作品,包括漫画、小说等各种形式,有些同人作品也是对原作的应援和推广。同人小物,即同人制品,如拥有完整图片授权的海报、明信片、钥匙圈等制品...
發佈時間: 2026 - 09 - 24
瀏覽次數:1442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