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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花346万高价拍得的房产,过户时却意外发现屋内曾发生过跳楼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面对这一足以颠覆交易决策的“惊天秘密”,买受人能否反悔?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权某甲、权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权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声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要求竞买人自行调查。异议人赵某某最终以3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赵某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即俗称的“凶宅”),且该情况在原拍卖公告中未作任何披露。赵某某认为,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故意隐瞒了这一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瑕疵,使其在高价竞得房产后才知悉真相,严重违背了其真实购买意愿。据此,赵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并要求返还拍卖款。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披露标的物系“凶宅”这一重大瑕疵,买受人能否据此请求撤销拍卖。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拍卖虽强调“现状拍卖”,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免除对标的物已知重大瑕疵的披露义务。所谓“凶宅”,通常指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在社会普遍观念中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及买受人的心理预期,属于足以影响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及出价高低的重大瑕疵。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法院均未将该房屋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向竞买人进行披露。虽然竞买人负有现场勘查的义务,但对于房屋内部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无法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到的隐秘瑕疵,不应苛求竞买人必然知晓。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竞买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了高价竞买的意思表示,该情形已构成拍卖财产的“严重失实”。综上,法院认定买受人赵某某请求撤销拍...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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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金某来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金某来公司”)诉江门某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幸福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典型的房企拖欠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款项纠纷,面对房企“未结算不付款”“商票已付即抵债”的连环抗辩,以及长达数年的履约拖延,小微企业一度面临应收账款僵局。任律师紧扣合同履行事实与仲裁规则,精准突破结算与付款抗辩,最终不仅通过仲裁裁决全额确权,更推动双方达成以房抵债方案,实现债权100%落地,彻底化解本案纠纷。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金某来公司与某幸福房地产签订《一期信报箱及地上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金某来公司承接某幸福房地产案涉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作,合同含税总价101.46万元,工期364天。2021年7月,项目发生工程洽商变更,新增工程款4.27万元;2022年1月,工程整体竣工并通过某幸福房地产及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此后仅支付15万元工程款,另出具14.2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剩余90.74万元工程款迟迟未付。2023年4月,金某来公司委托任志军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幸福房地产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仲裁费与律师费。2023年10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全额支持金某来公司全部请求。2024年12月,双方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案涉101万余元...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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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款来历与意义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在该条第一款列举六类传统管辖连接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之后增设的兜底条款,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封闭的法定连接点模式向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开放模式转变。“适当联系”标准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传统管辖权连接点的不足。随着跨境交易的复杂化,许多涉外纠纷在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但实质上与我国存在重要关联。立法者选择“适当联系”而非“实际联系”,正是为了适度扩张管辖权的同时保持审慎谦抑,避免滑向域外长臂管辖的窠臼。因此,“其他适当联系”的认定,既要立足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和国家司法主权,也要坚守关联性、实质性、合理性的底线。二、支持“其他适当联系”认定的情形(一)交易链条与合同履行实质性环节指向中国当交易的核心环节指向中国时,即使合同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亦可认定存在“其他适当联系”。上海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某公司诉香港利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2025)沪 01 民辖终962号),争议涉及境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但法院认定存在适当联系: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CIF上海”,交易相关单证的邮寄收件地、货物实际收货...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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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北京某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叶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依法拍卖叶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套房产。2022年8月4日,顺义法院给叶某某及其同住家属发放八年租金共计297600元,该笔款项于2022年8月5日汇入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嗣后,在另案王某与叶某某、杨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将预留的租房费用297600元,及5笔精神病人看护补贴费用3000元两笔款项共计约30万余元予以划扣。叶某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款项中包含其维持基本生活的租金及护理费用,请求予以豁免。顺义法院在调阅相关卷宗并审核证据后,于2023年8月3日告知王某决定将划扣项中的300600元返还叶某某及返还的原因。2023年8月14日,王某向顺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继续执行上述款项。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司法处置后,为其预留的租金以及汇入其账户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款项,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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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债权人以为,拿到生效判决书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对方早已串通他人,用假借条、假离婚、假交易等手段,背地里打一场“合法”的假官司,悄悄转移资产、掏空可执行财产,直接卡死你的执行路径。更隐蔽的是,这些虚假诉讼套路都披着“正规”外衣,有判决书、过户手续、流水记录加持,普通人根本看不破、摸不透,稀里糊涂就吃了大亏。今天,李阅桐律师结合实务案例和法律条款,一次性拆透4类最高发的虚假诉讼套路。一、4类高发虚假诉讼套路虚假诉讼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捏造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借助司法程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本质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更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下4类套路最为常见:套路一:串通亲友,捏造虚假债务抢先执行这是最泛滥、最易操作的一种虚假诉讼。债务人欠大额债务后,为避免资产被查封,找亲友、亲信串通,捏造虚假借贷关系,补签假借条、走形式流水,再让亲友抢先起诉自己,拿到生效判决后,以“优先受偿”名义划走房产、存款等核心资产,等真实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债务人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实务案例:周某琼、邓某泉夫妻二人欠下高额债务,债权人余某勤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80万元。为逃避执行,二人与亲属周某成串通,捏造22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通过循环转账制造资金流水,将名下两套房产抵押给周某成。随后周某成起诉二人,法院基于虚假证据出具调解书,二人趁机将房产抵偿给周某成...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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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在经历从Web1.0到Web3.0的演进过程中,侵权样态已从初期的简单盗版、文字抄袭,演变为当前平台化、智能化、产业化、跨国化的复杂格局。传统的直接侵权与新型的间接侵权、算法侵权、数据侵权交织并存,形成“传统未去、新型已至”的叠加态。本文系统梳理了网络侵权从传统形态到新时期特征的发展脉络,深度剖析了立法滞后、电子取证难、赔偿低、平台责任模糊等维权核心困境。在此基础上,从诉讼策略选择、电子证据固定、平台投诉技巧、赔偿计算优化等多个维度,提供一套务实、可操作的维权实务指引。旨在为权利人,特别是处于技术、资源不对称地位的个人与中小企业,在复杂的网络维权迷局中,提供清晰的行动路线图与实用的战术工具包。一、 网络侵权形态的历时性考察:传统根基与新型叠加理解当下网络侵权维权之难,必须首先厘清其发展脉络。网络侵权并非一夜之间变得复杂,而是在技术迭代与应用深化中逐步演进,形成了新旧并存、相互渗透的格局。(一) 传统网络侵权:模式相对固定,但体量巨大传统网络侵权主要指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及中期,形态相对明确、技术手段较为直接的侵权行为,至今仍是维权实践中的主要案件来源。1.著作权领域: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文字、图片、视频(“搬运工”模式);P2P软件分享盗版音乐、影视、软件;网络销售盗版电子书、音像制品。其核心特征是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2.人格权领域:在论坛、博客、早期社交网站发布诽谤、侮辱性...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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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说的“赢了官司,输了钱”,也是债权人最头疼的事。欠款公司明明有能力还钱,却提前通过各种手段把资产“藏”起来,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法律从来不是“一纸空文”,针对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我们有明确的维权路径——从诉讼阶段的提前防范,到执行阶段的精准追责,只要找对方法,就能大概率追回被转移的财产。一、诉讼阶段:提前布局,守住财产不“流失”很多债权人的误区是:等到打赢官司,才发现对方财产被转移,这时候再补救,难度已经大大增加。其实,维权的关键,从你决定起诉的那一刻就开始了——诉讼阶段的核心,是“提前防范”,阻止欠款公司继续转移财产,为后续执行铺路。1. 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重中之重)简单说,财产保全就是让法院在判决前,先把欠款公司的财产“冻住”,不让他们随便转移、变卖。这是阻止财产转移最有效的一步,也是我每次都会提醒债权人优先做的事。财产保全一定要“快”!欠款公司一旦察觉你要起诉,很可能会加速转移财产,所以起诉和保全最好同步进行,不给对方留可乘之机。2. 提前调查,固定“转移财产”的证据如果起诉前,你已经发现欠款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比如突然注销银行账户、把房产过户给亲戚、低价转让公司股权等),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这些证据,会成为后续追责的关键。具体可以做这几件事:① 保存欠款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比如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可能是转移财产的前兆);② 留存对方转移财产的凭证...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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