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职业足球领域,青少年球员培养(青训)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根基,而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则是平衡青训机构、俱乐部、球员三方利益的关键制度纽带。2018年,中国足协出台《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创设 “首签权”(优先签约权)制度,成为中国足球特有的青训权益保护规则。该规则实施八年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训机构“投入高、回报低”的困境,却也因过度倾斜机构利益、限制球员择业自由而争议不断。2026年初,中国足协修订发布新版《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废除“首签权”条款,终结这一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规则实践。全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及后续的执行原则、修订版本不再执行。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修订)落地实施、中国足球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规则接轨提速的必然结果,更是行业利益格局重构、法治理念升级的集中体现。本文立足体育法专业框架,从规则解析、行业审视、国际规则对比、废止动因、价值重构五个维度,系统研究“首签权”制度的兴衰逻辑,剖析其背后的行业深层矛盾,为理解中国足球转会制度改革与行业法治化进程提供专业视角。一、中国足协 “首签权” 规则的渊源、核心要件与适用范围(一)规则渊源与初衷“首签权” 制度诞生于2018年,彼时中国足球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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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审计报告把“过路钱”算成“吸收款”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涉及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平台的非法集资案:平台设在境外,募集资金主体设在广西,发行各类书画、紫砂等艺术品的份额。其投资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较为典型的保本付息型非法揽储,在此按下不表;本文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投资人可在平台“打新”申购原始份额,中签者取得份额后可在平台二级市场转让获利(因模式设置可还本付息);未中签者的资金,通常于T+1日自动退回至投资人交易账户,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出金或继续“打新”。平台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拉客户开户、指导操作,按交易量抽取佣金。案发后,公诉机关直接采信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以投资人入金总额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起诉,其中包含了大量“打新”未中签、已于次日原路退回的资金。辩护人提出:这部分资金从未形成资金池沉淀,不具备“吸收”的本质特征,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公诉人则认为:钱只要进了指定的账户,就是入金行为,就应全额计算。这并非孤例。邮币卡、股权众筹、类证券化新三板垫资“打新”等案件中,都在反复出现同一个刑法问题:短暂过账但未形成资金池、未承诺还本付息的未中签申购资金,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资金”?二、“吸收”不是流水,而是资金池的支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对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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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拒不执行判决罪,破解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的执行困局,很多债权人都会陷入同一个困境:官司胜诉、判决生效,却卡在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早已提前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常规查控无资产、无存款、无流水,案件终本成常态,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作为债务以及执行律师,实务中最有效的破局手段,并非反复申请常规执行,而是刑事追责+民事回款双向施压,通过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击碎被执行人侥幸心理,倒逼其主动履行债务。结合最高院及多地典型案例,李阅桐律师在本文中,分个人被执行人、公司被执行人两类主体,详解拒执罪适用实操与回款技巧。一、个人被执行人:最常见的财产转移套路与入罪情形实务中个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极具隐蔽性,多利用亲属关联、身份拆分、收入隐匿等方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而这些行为均在拒执罪的精准打击范围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执罪,无需大额标的,只要规避行为属实即可追责。结合多起典型案例,个人被执行人主流逃废债手段及追责要点分为四类:1. 近亲属账户隐匿资产、截留回款,典型入罪情形这是最普遍的规避手段。如最高院典型的洪某金案,被执行人身负生效还款债务,在养殖场拆迁获140余万元补偿款后,刻意将款项转入女儿账户,谎称款项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钱履行判决义务,还隐匿行踪躲避执行。法院最终认定其刻意转移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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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安、保洁是物业公司最基础、用工量最大的两类岗位。长期以来,物业行业普遍存在“退休返聘+劳务外包+商业保险”的用工模式,但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2026年5月10日发布,2026年7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五年实缴”制度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相关要求,这一传统模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本文以物业公司保安、保洁两大类岗位为切入点,系统梳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法律界限、新旧法律的实质变化以及退休年龄前后的差异化用工规则,为物业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建议。引言保安、保洁是物业服务企业用工规模最大、管理最为复杂的两类基础岗位。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深圳物业服务企业一线操作层员工中,保安占比约35%,保洁占比约25%,其中超龄劳动者(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或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例已超过5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及管理负担,将保安、保洁业务整体外包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第三方人力服务。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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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花346万高价拍得的房产,过户时却意外发现屋内曾发生过跳楼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面对这一足以颠覆交易决策的“惊天秘密”,买受人能否反悔?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权某甲、权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权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声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要求竞买人自行调查。异议人赵某某最终以3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赵某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即俗称的“凶宅”),且该情况在原拍卖公告中未作任何披露。赵某某认为,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故意隐瞒了这一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瑕疵,使其在高价竞得房产后才知悉真相,严重违背了其真实购买意愿。据此,赵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并要求返还拍卖款。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披露标的物系“凶宅”这一重大瑕疵,买受人能否据此请求撤销拍卖。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拍卖虽强调“现状拍卖”,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免除对标的物已知重大瑕疵的披露义务。所谓“凶宅”,通常指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在社会普遍观念中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及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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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业主更加关注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问题,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收支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各方对公共收益收支部分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关公共收益的争议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是合法性争议、有的是合理性争议。据悉,2025年初,中央纪委将“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纳入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十六件具体实事”之一,同时住建部将其列为2025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民生实事之一。据公开报道,在2025年,全国各地均陆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如何收取、支出公共收益,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合理性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秩序,本文尝试分析如下。一、概念界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未对公共收益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所称的“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就是指公共收益。在地方性文件中,《上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以下简称公共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基于2025年度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的背景,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收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比如《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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