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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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我们通常会思考该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追加应承担责任的股东等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但在实务中,想要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性甚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秉持着审慎态度。笔者将结合团队承办的一起成功案例,以“诉讼—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和解回款”这一完整流程为主线,与大家一起探讨,在股东瑕疵减资的情形下,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执行中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集中规定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的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有以下五种情况:(一)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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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武侠小说以及其改编的影视作品一直是中国观众津津乐道茶语饭后的谈资,今年又是武侠文学巨擘古龙先生逝世40周年,作为武侠文学史上的经典 IP,古龙作品从未缺席影视市场任何一次创新浪潮,如今,在微短剧赛道爆发的当下, 11月21日,由爱奇艺、工夫文化、慈文传媒等共同出品,改编自古龙同名经典的武侠短剧《武林外史》正式登陆爱奇艺独播。这是一次彻底的“颠覆性创新”,相比于原著小说以及千禧年初的黄海冰王艳版本的《武林外史》电视剧,短剧《武林外史》完全重构了原著的角色关系,甚至将故事主角从原本的男一号沈浪换成了女二号白飞飞,侧重刻画了白飞飞个人的经历,而原本的主角沈浪和朱七七都退居次席成为了绿叶,这种颠覆性改编原著的行为再一次引发了争议,有人直言“魔改毁经典”,也有人认为“经典改编本就需要新意”,认为白飞飞的复仇线更具戏剧张力,暗黑女主的设定也打破了传统武侠的固有框架。截止笔者写文之日,该剧已经播出完毕,但是很奇怪的是该剧莫名其妙被下架,传言可能和剧情被大量魔改有关,也有说主创人员涉及到了道德瑕疵,目前还没有公开说法,而此前媒体报道中,古龙的儿子郑小龙没有针对此剧进行过公开评价,但是他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要重新让传统武侠文学打入更多不同的年龄层,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认识并喜欢,要用多种路径、平台和方式去接触他们。游戏、影视剧、短视频,乃至于动画,甚至以后可能会有AI的形式,都可以帮助我们接触更...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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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数字化、数据合规、AI赋能等新型名词应运而生。又随着各类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逐渐作为一种资产从原本只在技术相关行业探讨的领域,进入社会各行各业的研究视线。相关研究覆盖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边界探索、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数据增值带来的税务设计与规制、道德伦理定性与争议、技术保护与技术换代、跨境数据的政治协调与斡旋、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架构设计与监管等各个方向,涉及数据质量、数据存储、数据恢复、数据调取与使用、数据监管、数据审核、数据筛选、数据跨区域跨境综合规制、内部外部监管以及使用、数据保密性、数据造假的分级处罚、数据永久删除限制等方方面面。基于上述相关研究,各行各业开始热议起数据合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与企业共同制造的原始交易数据及衍生交易数据、特殊交易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一、从“收钱吧”与“二维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引出的一般交易数据权益认定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终628号判决书中针对一方提出交易数据侵权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在消费结算支付业务中,数据权益可能涉及消费者、商户、聚合支付平台等多方主体。我国法律并未就结算支付数据的相关权益归属进行特别规定。基于金融市场对数据流通性的客观需要,对此类数据权益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即对数据的生成作出贡献的主体,可按其实际投入比例享有...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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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5〕7号,下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适用于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类型的房屋,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老旧房屋共有部分的更新修缮有着重要作用。《新规定》相对于《原规定》有哪些变化,本文将进行对比分析。变化一: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原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新规定》第六条: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使用相关活动,调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争议,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分析:1.职责进一步明晰。《新规定》将街道办事处的角色从笼统的“监督管理”,调整为以“指导、监督、调解、配合”。2.更加注重过程监督。强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意味着工作重心转向程序合规性。3.争议解决前置。赋予街道办事处“调解有关争议”的法定职责,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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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兵90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房产交易中,“签了合同、付了全款却没过户,房子突然被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权”——这样的事儿,现实中并不少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这类“房屋买卖VS担保物权”的执行争议划清了裁判边界。一、案例回溯:买房未过户,遇上担保物权执行2009年,陈某与王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霞将自有房屋售予陈某,总价11万元。陈某付清款项并入住房屋,却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王某霞又将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纷,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陈某以其“已签买卖合同、支付全款且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李某的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的执行异议——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仅凭“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二、裁判要旨:物权登记是“硬杠杠”,债权请求权难抗物权优先性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紧扣《民法典》物权编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可从三方面拆解:(一)不动产权利归属:“登记公示”是法定准则《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霞名下,陈某虽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并占有房屋,但因未完成过户登记,法律上仍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对王某霞...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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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940667192131616372353.pdf
發佈時間: 2025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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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5 - 07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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