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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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实务中大量债务执行陷入死局:债权人胜诉、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公司早已提前转移、隐匿全部财产,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账户资金、无经营性资产,终本结案成为常态。即便追加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也会遭遇“傀儡代持股东”难题:登记股东是无收入、无资产的全职家庭妇女,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再次碰壁。本文结合本人办结典型执行案例,拆解取证+诉讼路径,依托离婚档案追偿约定,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穿透追责幕后实际控制股东,打通最后执行回款通道。一、 真实办案案例复盘1 案件基础背景甲公司因货款纠纷欠付我方当事人债权人款项65万元,一审、二审债权人全胜,判决甲公司限期还本付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线上线下查控全覆盖:甲公司对公账户清零、厂房设备已低价转让、对外应收账款全部结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 首轮追加:登记股东无执行价值我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甲公司唯一登记股东林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查:林某系全职家庭妇女,常年无固定工作,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无独立偿债能力。3 关键取证:调取离婚档案锁定权责约定办案核心突破口:律师依职权调取林某、陈某民政局离婚备案全套档案。二人离婚协议明确专属条款:案涉公司股权仅由女方林某代持,陈某为公司百分百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若林某因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承担任何债务、法律赔偿责任,均有权全额向实际股东陈某追偿,陈某需无条件清偿全部款项。至此法律关系闭环:林某是名义代持股东,对外背负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林某对陈某享有确定、到期的追偿债权;陈某才是隐匿幕后、具备偿债实力的实际大股东。二、核心维权路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责实际股东很多债权人误区:只能起诉公司、只能执行登记股东,无法直接告幕后实际控制人。结合《民法典》第535条及执行类...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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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花346万高价拍得的房产,过户时却意外发现屋内曾发生过跳楼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面对这一足以颠覆交易决策的“惊天秘密”,买受人能否反悔?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权某甲、权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权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声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要求竞买人自行调查。异议人赵某某最终以3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赵某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即俗称的“凶宅”),且该情况在原拍卖公告中未作任何披露。赵某某认为,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故意隐瞒了这一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瑕疵,使其在高价竞得房产后才知悉真相,严重违背了其真实购买意愿。据此,赵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并要求返还拍卖款。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披露标的物系“凶宅”这一重大瑕疵,买受人能否据此请求撤销拍卖。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拍卖虽强调“现状拍卖”,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免除对标的物已知重大瑕疵的披露义务。所谓“凶宅”,通常指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在社会普遍观念中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及买受人的...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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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业主更加关注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问题,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收支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各方对公共收益收支部分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关公共收益的争议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是合法性争议、有的是合理性争议。据悉,2025年初,中央纪委将“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纳入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十六件具体实事”之一,同时住建部将其列为2025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民生实事之一。据公开报道,在2025年,全国各地均陆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如何收取、支出公共收益,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合理性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秩序,本文尝试分析如下。一、概念界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未对公共收益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所称的“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就是指公共收益。在地方性文件中,《上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以下简称公共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基于2025年度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的背景,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收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比如《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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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3条与第44条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特殊救济规则,构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例外。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两条规则的司法适用逻辑、裁判标准与内在限度。一、 问题的规范原点:两条救济路径的文本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实现面临的核心障碍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阻隔。实际施工人通常仅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多为无效合同),而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联结。当中间债务人偿付能力不足时,实际施工人债权便陷入困境。为回应此现实问题,《解释一》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通道。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条款构建了 “直接诉讼+有限责任” 的模式,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定突破。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导入《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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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会追溯追责过往股东。很多已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困惑:股权早已转让、工商变更早已完成,为何还要被起诉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债务形成时间为核心界限,厘清历史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破解实务争议。一、核心裁判原则:股东责任以持股存续期间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法合规完成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无需承担后续公司债务,但存在法定例外追责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原股东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成为历史股东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二、分情形界定责任:债务形成前后退出,后果截然不同(一)债务形成前已退出:原则无责,特殊例外担责若股东在案涉债务发生前,已合法转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且全额实缴出资、无抽逃出资、无恶意避债行为,即便后续公司无力偿债,该历史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例外追责情形仅限三种:一是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二是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三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持股期间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典型判例:某贸易公司2023年3月完成股权转让,原股东张某全...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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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将于2026年7月1日施行,对企业合规的实务影响有哪些?目前舆论多聚焦于工伤保险条款,但从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的角度审视,这份规章的影响范围远不止于单一险种——它使超龄用工从一个通常被归入"其他用工方式"顺带处理的事项,转变为需要独立审视的合规议题。本文结合劳动用工合规实务,分析新规在风险识别和流程管控两个维度上带来的具体变化,并讨论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应对。一、新规速览:第56号令的核心要点(一)概览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拟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系我国首部专门、系统规定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二)适用范围新规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仍纳入《劳动合同法》框架调整(第二十三条)。(三)五大核心权益24条条文围绕五项基本权益展开:1. 劳动报酬(第十至十二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2. 休息休假(第九条):合理安排工时,一般不安排加班3. 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三至十四条):根据身体...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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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医疗反腐的高频词几乎家喻户晓: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阳光采购、网上挂网……不少医院领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内心会产生一种某种程度的“安全感”:过去,药企代表在科室奔波、向医生输送回扣,是显性的高危领域;如今,制度和平台不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网上公开挂网,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自己只是遵循统一制度“走程序”,似乎很难触碰刑事红线。然而,从办案实践和公开的典型案例来看,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医院领导层而言,阳光采购并不只是防火墙,更是一副放大镜。它将原本看似“程序性”的那一小段裁量权,清晰地暴露在审计、纪检和司法机关的视野之下;一旦权力行使中掺杂利益输送,留痕越充分,证据链往往越完整。本文尝试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在集采和两票制的框架下,权力实际上集中到了哪些主体手中;第二,医院领导在阳光采购体系中,在哪些典型操作环节最容易触碰刑事风险;第三,对于仍然在岗的院长、书记、分管业务副院长而言,现实中可行的“安全边界”应当如何划定。一、集采与两票制之后:权力从“代表”回流到院内“小圈子”在传统“带金销售”时代,利益链的末端多集中在临床一线,通常通过业务代表“跑科室、跑医生”,围绕处方权和用量做文章。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实施后,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价格形成与票据流转路径被大幅度规范,企业直接向临床医生输送现金或回扣的空间显著压缩。然而,利益博弈并未因此消失,而是发生了方向上的调整,更准确地说,...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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