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的深入推进,保税监管领域的走私犯罪形态不断翻新。“飞料”走私作为保税监管领域一种典型的走私手段,以其隐蔽性强、链条化运作、跨区域流转等特点,日益成为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从刑事律师的专业视角,结合近年来极具代表性的典型裁判案例,对“飞料”走私的概念、法律定性、主要犯罪形态、刑事认定要点及辩护策略进行系统梳理。一、什么是“飞料”走私?“飞料”走私并非刑法或海关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实务界对一类特定走私手法的形象概括。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利用保税货物在进口环节暂缓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纳税手续,擅自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使保税货物在未实际完成加工复出口的情况下“飞”出监管范围,从而偷逃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属于走私行为。二、保税监管制度的核心逻辑与“飞料”走私的制度根源要深入理解“飞料”走私的刑事风险,必须首先厘清保税监管制度的内在逻辑。(一)保税制度的“暂缓征税”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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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亮点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在深圳市龙华区某美容院,通过POS机充值预存24万余元,后因美容院经营异常,退款一再拖延。经协商,预存款转为经营者杨某的个人债务,但杨某逾期未还。一审法院虽判决杨某偿还全部款项,却以"配偶未签字、无共同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毛晶晶律师团队代理客户提起上诉后,通过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调取POS机结算流水与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用扎实的证据链证明经营者与前配偶江某“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事实,最终促使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经营者杨某及其前配偶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客户24万余元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二、案情回顾(一)美容院充值24.7万余元,退款迟迟未到。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通过该美容院店内的拉卡拉POS机刷信用卡,先后支付预存款24万余元。充值完不久,美容院就传出经营不善,可能倒闭。于是双方经协商,经营者杨某与F女士于2023年10月24日签订《关于预存款退还协议》,确认美容院已收到预存款247,016元,约定于2024年3月11日前全额退还;如到期无法履行,由经营者杨某承担并支付该笔预存款,另按年化15%的标准支付费用。(二)预存款转为借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经营者杨某约F女士重新于2023年11月21日签订《还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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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投诉正以令人侧目的速度攀升。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金融服务类投诉量从6778件飙升至14791件,同比增长118%。在保险领域,销售误导、理赔纠纷、条款争议层出不穷,呈现出“高频、重复、化解难”的典型特征。金融投诉治理不能仅被视为商业管理议题。在法律视角下,投诉是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法定通道,是金融机构合规义务的检验标尺,也是监管执法的重要线索。2026年3月,《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金融消保的法治框架正在经历深刻重塑。一、法律框架:投诉治理的制度基底(一)从“散装规范”到“大消保”格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的演进过程。过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有其消保规则,标准不一致、执法不协同。2023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统一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消保”格局逐步形成。2025年以来,金融监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消保规章:《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等,从产品分级、销售适配、信息披露、纠纷化解等维度构建全链条规范体系,核心逻辑是将保护关口大幅前移。(二)《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的六大变化2026年3月发布的《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2020年版相比有六个显著变化:规章更名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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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诉讼背后,牵连多地不动产、公司股权、合伙份额、境内外证券账户、投资权益、债权债务和成年子女教育安排;与此同时,围绕家庭核心不动产发生的共有物纠纷已进入二审。两个案件相互影响,任何单项处理都可能留下新的争议。刘云海律师团队与委托人经过数月密切配合,最终推动离婚纠纷调解结案,并使关联共有物纠纷同步终结,完成身份关系、财产安排和诉讼程序的一揽子解决。一、案件概况本案委托人希望结束长期失衡的婚姻关系,同时妥善处理家庭财产及关联诉讼。案件表面上是离婚纠纷,实质上涉及多层次资产安排和多个程序之间的协调。双方争议的财产包括境内多地不动产、公司股权、有限合伙份额、境内外证券账户、银行存款及理财、境外投资、代持权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双方还需要就成年子女后续教育费用作出安排。部分企业权益和投资事项涉及第三方主体,部分财产的形成、登记与实际权益并不完全一致,事实梳理和价值判断均有较高难度。更关键的是,双方就一项家庭核心不动产另行发生共有物纠纷。该案一审判决后,委托人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离婚纠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配,共有物纠纷则直接影响核心不动产的权利状态。两个案件虽由不同程序审理,利益基础却高度重合。二、案件难点难点具体表现资产结构复杂财产跨地域、跨主体、跨账户,兼有不动产、企业权益、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案件相互牵连离婚纠纷与共有物纠纷对同一组核心利益产生影响,分别处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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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什么越南法检索值得单独立一套作业规程中国企业赴越投资设厂、承接工程、开展跨境贸易与并购,绕不开一个基础动作:找到一部越南法律文件的原文,确认它的层级、现行效力与适用范围。这个动作看似只是"查一下",实则是涉越法律事务中出错率最高的环节之一。出错的根源有三。其一,越南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的层级设置与我国不同,文件名称在多个层级重复出现,同一个中文译名可能对应由不同机关制定、效力互不相同的文件,仅凭译名判断分量必然失准。其二,越南自2025年起进入机构改革密集期,行政区划、地方立法权限、法院体系在一年之内接连变动,改革之前形成的检索经验与检索条件大量失效。其三,越南多数官方法律平台对境外常规访问设有防护,"知道网址"与"打得开网址"完全是两回事,纸面上的渠道清单如果不附实测结果,落地时会寸步难行。一、先立规矩:判断层级与效力的规范依据中国律师检索本国法律,遇到位阶争议会回到《立法法》。越南法体系中承担同等功能的"元规范",是下列两部法律:(一)《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Luật Ban hành văn bản quy phạm pháp luật),第64/2025/QH15号,2025年2月19日第十五届国会通过,2025年4月1日生效,共9章72条。该法取代2015年同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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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公司没钱,债权人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股东的你追加成了被执行人。怎么办? 最高法民二庭通过法答网给了一个明确答复:可以起诉解除代持协议、确认实际出资人是公司股东。但能不能赢、能不能摘掉被执行人的帽子,要看具体情况。一、答复要点速览 最高法民二庭明确了三层意思:第一,能不能立案?能。 代持协议的当事人就是名义股东,对"解除代持协议"、"确认实际出资人是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同时为查清案情,法院应把公司列为第三人。第二,解除代持协议基本都能支持。 代持协议本质是委托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933 条,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违约责任解决。所以名义股东提解除代持的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 第三,确认实际出资人是股东,有门槛。 不是你想确认就能确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否则不能取得股东身份。二、最关键的提醒出资责任跑不掉 这是债权人最关心、名义股东最容易忽视的一点—— 名义股东能不能解除代持是一回事,能不能因此免除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另一回事。 最高法答复明确:解除协议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纠纷,确认股东身份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和公司三方的纠纷,出资责任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无论其他股东同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都不影响债权人请求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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