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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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投融资对赌交易中,股东责任限制条款已成为平衡投资人退出保障与创始人风险隔离的重要安排。实践中最常见的表述有两类:1. 股东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限承担责任;2. 股东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第一,该类条款应解释为责任财产限于股权本身,还是责任金额以股权价值为上限;第二,若认定为“以股权价值为限”,则价值应当以何时点为准。本文结合相关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体系化梳理,并重点提炼股东与投资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要点。一、“以股权为限”与“以股权价值为限”的司法定性规则(一)原则性认定:二者通常等同,均为“价值限额责任”在无特别明确约定时,法院普遍将“以股权为限”解释为“以股权价值为限”,均属于金钱债务的责任上限约定,而非仅以股权财产本身承担责任。典型判例:1. (2019)沪0151民初8769号:法院认为,“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上限”对应的上限应当是股权的价值,并判决以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2. (2020)粤民终995号:协议约定股东以所持公司股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判令股东在持有7.2%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 (2020)浙0282民初5000号:协议约定以股份作为回购担保,法院最终按“股权价值为限”确定责任范围。4. (2019)浙0106民初5533号:承诺函记载“以受让股权为限”承受义务,法院将其理解为责任额度限制,并围绕股权价值如何确定展开分析。(二)例外情形:可认定为“责任财产限于股权本身”,但须结合具体约定判断仅在条款明确约定“以股权拍卖、变卖或抵偿方式清偿,不足部分免除责任”时,法院才可能认定为仅以该特定股权承担责任,不及于其他财产。最接近的判例为:(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50号:法院判决股东以目标公司30%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执行阶段进一步明确为对该3...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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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独角兽”,宇树科技的科创板上市之路备受关注。而其上市前的股权架构,堪称AI硬科技企业的经典范本——既牢牢锁定实控人控制权,又兼顾资本引入、员工激励与财税优化,每一处设计都藏着法律与商业的双重考量。很多AI企业实控人都会陷入两大困惑:多轮融资后,如何避免股权稀释导致“丧失话事权”?持股平台内部,为什么要搞“直接+间接”的嵌套设计,甚至拆成多个小平台?今天,我以股权架构律师的视角,结合宇树科技招股书细节,从整体架构到核心问题,层层拆解其中的门道,帮AI企业实控人看懂“控制权设计+财富管理”的底层逻辑,避开股权布局的坑。一、先看清:宇树科技上市前整体股权架构宇树科技的股权架构核心是“实控人绝对控制+机构分散制衡+员工深度绑定”,三层结构清晰,适配硬科技企业“长期研发+多轮融资”的特点,具体可分为三大板块:1. 实控人王兴兴:双层控制,锁定绝对话语权 这是整个架构的核心,也是AI企业实控人最该借鉴的部分,分为“直接持股+间接控制”两层:• 直接持股:持有宇树科技23.82%股份,全部为A类特别表决权股(1股=10票),直接掌控63.55%的表决权,奠定控制权基础;• 间接控制:通过100%控股的杭州天则科技(GP),掌控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有限合伙),上海宇翼持有宇树科技10.94%股份(B类普通股,1股=1票),王兴兴通过GP身份全权控制这部分表决权(5.23%)...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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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今年315晚会曝光的“AI灰产”,引发了大量讨论,商业营销在AI时代有了新演绎——商家付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使自身产品在AI的推荐回答中获得优先排位,这种行为有一个专业名称:GEO(Generative Engine Optimization,生成式引擎优化),是传统SEO(搜索引擎优化)在AI时代的变体。GEO本身并不违法,优化内容,使品牌在大模型的回答中获得更好的呈现,与当年企业雇人做SEO、打磨网页关键词的性质并无本质区别,是正当的商业运营行为。315晚会曝光的不是GEO,而是一条GEO的灰色产业链——通过虚构用户证言、捏造专家背书、批量注入脏数据、隐蔽操控AI输出偏向等非法手段实施的商业欺诈。本文将从广告法定性、不正当竞争规制两大核心维度展开分析,厘清AI投毒行为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边界与责任义务,同时为品牌商家划定GEO合规运营的清晰路径。一、AI推荐输出是否构成“广告”?分析各方主体责任之前,有一个更基础的问题需要先行回答:GEO灰产行为产生的结果,即AI对某品牌的偏袒性推荐,是否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广告法》第二条将“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GEO服务商接受商家委托,通过技术手段使商家在AI输出中获得超出自然排名的曝光,使该商家在AI回答中被优先推荐——属于“间接介...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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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交易相对方随意切换主体签约、付款、开票,看似“灵活”,一旦发生违约,债权人往往陷入“债权实现僵局”。本文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及多地典型案例,梳理三类混同情形的司法认定标准,并提出可操作的举证策略。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两个公司存在混同的现象非常常见。作为交易的相对方,为了促成交易、实现商业目的,往往默许公司切换不同主体承接交易、或与不同主体进行合同签订、付款、开票对接。诚信履约时,风险尚可忽略不计;棘手的是,一旦出现违约未按时回款,甚至出现混同公司一方已丧失履行能力、另一方拿出“破罐破摔”对策——将自身债务转移给混同公司——债权人就会面临“债权实现的僵局”。此时,债权人想要起诉存在混同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很可能因为前期洽谈磋商、履行阶段的随意不规范,导致举证、说理等方面出现诸多困难。笔者研究了公司人格混同相关的指导案例、地方典型案例,结合亲身代理的一起涉及对方公司人格混同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验,就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收集、策略制定以及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简单分析。一、法条依据:新《公司法》明确“横向否认”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追究混同公司间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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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针对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不动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限制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并确保未来可能的执行需求。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系统解析预查封制度的法律内涵与实务要点。一、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登记在名下,但已履行一定批准或备案手续、享有物权期待权的不动产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限制该不动产的处分,防止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转移、抵押等行为,确保未来该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后能顺利转为正式查封,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二、预查封的适用对象(1)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对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确认后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可全部预查封。(2)房屋: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但未分户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三、预查封的效力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不动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但需注意:预查封针对的是物权期待权,正式查封针对的是已登记的物权。若预查封期间不动产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预查封自动转为正...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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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只“龙虾”引发的行业思考最近,一股“养龙虾”的热潮席卷了科技圈乃至各行各业,我们律师圈也不例外。“今天你‘养虾’了吗?”“再不养一只法律龙虾,你就要被时代淘汰了”——类似的言论在社交媒体和同行交流群中不绝于耳,让不少同仁感到一丝焦虑: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赶紧投身其中,学习如何“饲养”一只属于自己的“法律龙虾”(OpenClaw)?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拨开迷雾,理清一个核心概念:这个被热捧的OpenClaw,究竟和我们已经熟悉的大语言模型(如DeepSeek、ChatGPT),以及更早出现的AI智能体(AI Agent)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一、厘清概念:从“大脑”到“能动手的万能员工”1. 大语言模型(LLM):强大的“数字大脑”像DeepSeek、ChatGPT、豆包这类产品,其本质是一个极其聪明的“数字大脑”。它的核心能力在于理解和生成语言,能为我们提供思考、总结和文案撰写的服务。但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只能输出文字。例如,律师需要审查一份合同,流程通常是:将合同文本复制粘贴或上传给模型 - 下达具体的审查指令 - 模型生成审查意见 - 律师再根据意见,回到本地Word文档中手动修改。它是一位出色的“顾问”,但无法亲自动手干活。2. 传统智能体(AI Agent):特定岗位的“机械手”智能体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大语言模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的问题。你可以把它理...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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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本文结合这起亲办无罪案,拆解链条型犯罪中“推定明知”的抗辩逻辑,厘清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同类案件的辩护与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可复制的参考思路。一、案情还原票据买卖遇账户冻结,换户后卷入赃款风波2022年,叶某1、赵某、叶某2注册成立浙江CB科技有限公司,专营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业务,并在多家银行开立对公账户,与邓某有着多年的票据业务合作基础。2023年4月24日,邓某受他人委托联系叶某2购买承兑汇票,CB公司先通过四川某银行对公账户对接业务。4月26日,该账户突然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三人第一时间联系四川某银行客服,并拨打浙江警方110电话核实情况,得到上游资金存在问题、48小时内可解付的官方答复。同日,邓某因业务需求要求更换账户,三人基于官方答复和长期合作的信赖,向对方提供了吉林某银行账户。后该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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