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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从奥瑞德业绩补偿股份司法变卖案看限售股处置的博弈逻辑——一场专业与智慧的精彩碰撞

日期: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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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全景:一场横跨十一年的对赌残局

1.1 2015年借壳上市与对赌协议

奥瑞德的前身是西南药业,一家重庆的制药企业。2015年4月,证监会核准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注入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资产,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作为奥瑞德有限的控股股东,借此完成借壳上市。

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原股东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核心条款如下: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2017年;承诺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2.16亿元;补偿方式优先以股份补偿,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补偿;承诺期届满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超过已补偿金额的另行补偿。

这是2015年前后A股借壳上市的标准模板。左洪波夫妇作为标的资产的实控人,承担了其中99.52%的补偿义务。当时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蓝宝石概念正热,奥瑞德有限的业绩看起来也不错。

1.2 2018年业绩翻车,股份全部质押爆仓

三年承诺期结束,结果出来了:

期间

实际净利润(万元)

承诺净利润(万元)

差异(万元)

2015年度

29,645.91

27,879.59

+1,766.32

2015-2016年度

63,799.68

69,229.58

-5,429.90

2015-2017年度

64,798.80

121,554.46

-56,755.66

 

2017年只完成了999.12万元的净利润,跟承诺的5.23亿差了十万八千里。三年累计完成率只有53.3%,差了5.68亿。更要命的是资产减值:截至2017年末,注入资产的股东权益价值只有19.01亿元,而2015年重组时的交易价格是37.66亿元,减值了18.65亿元。

两项加在一起,左洪波、褚淑霞夫妇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最终确定为:左洪波233,223,515股(约2.33亿股),褚淑霞157,483,093股(约1.57亿股),合计390,706,608股(约3.91亿股)。而截至2026年中,二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只有1.7亿股左右。应补偿股份数是实际持股数的两倍多——股份补偿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能足额完成。

更雪上加霜的是,左洪波夫妇在2017年股价高位时几乎把所有股份都质押了。截至2018年5月,左洪波质押比例98.1%,褚淑霞质押比例95.98%,质押权人包括云南国际信托、江海证券、东兴证券等。2018年5月股价复牌后连续跌停,质押股份全部触及平仓线,二人股份100%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

1.3 2022年破产重整与2023-2025年诉讼执行

2022年,奥瑞德因为债务危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2022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程32天,创下了国内上市公司重整速度的纪录。重整引入了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合伙企业作为产业投资人,公司从蓝宝石材料转型做算力综合服务。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破产重整可以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但不能消灭原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业绩补偿义务是原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负债,在重整程序中,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豁免这笔债务,它就继续存在。奥瑞德的重整计划中,这笔业绩补偿债权被保留了。

新股东入主之后,2023年11月,上市公司正式启动了对业绩补偿义务人的司法追索。案子经过哈尔滨中院一审、黑龙江高院二审,2024年12月31日,黑龙江高院作出(2024)黑民终274号终审判决:第一,左洪波、褚淑霞首先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第二,如股份补偿无法执行,按1.15元/股的标准向公司赔偿损失;第三,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拿到终审判决后,上市公司立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全面排查后确认:除了已被全额轮候冻结、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外,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12月15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很多对赌案件都会遇到的困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1.4 2025-2026年司法拍卖与“连坐”机制

2025年9月,褚淑霞持有的6515.2万股被司法拍卖,张逸君以6050.95万元竞得。拍卖公告中明确提示了买受人需承接业绩补偿义务。2026年4月,左洪波持有的6080万股公告将被司法拍卖,第一次流拍。2026年7月,法院启动变卖程序,最终在8月中旬由魏巍、汪飞燕二人竞得——魏巍拿了4080万股,花了5551.28万元;汪飞燕拿了2000万股,花了3113万元。合计8664.28万元,每股均价约1.43元。

关键的一步发生在2026年7月15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业绩补偿工作暨审议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后经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这个方案的核心内容是:

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左洪波、褚淑霞原持有的限售股的股东,应按其受让后持有股份的比例承接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涉及股份限售锁定期至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相关股东可按1.15元/股为补偿标准,并加计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延迟履行利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每股应承担的补偿金额。足额履行现金补偿后,可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这个方案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把一个“对人”的债务(左洪波、褚淑霞欠上市公司的补偿义务),转化成了一个“对物”的负担(附着在特定股份上的义务,谁持有谁履行)。

方案通过后不到一个月,2026年8月6日,张逸君、景启均就支付了8837.5万元的现金补偿款。8月13日,二人持有的限售股解除限售。9月2日,左洪波6080万股变卖完成过户。仅仅一天后,9月3日,买受人魏巍就支付了5194.51万元业绩补偿款,其4080万股的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公司随即办理解禁手续。另一位买受人汪飞燕竞得2000万股,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未公告支付补偿款。

这就是奥瑞德案最核心的逻辑:对赌输了,不是一句“我没钱”就能了结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一套组合拳,把补偿义务“钉”在股份上,跟着股份走,谁拿到谁扛,扛完才能解锁。

二、 博弈均衡:云南信托与上市公司各自的砝码、障碍与最优选择

案件全景讲完了,真正的核心问题才浮现出来:为什么最终落在了“低价变卖+买受人承接业绩补偿义务”这个结果上?这不是某一方“设计”出来的精妙方案,而是双方在各自的约束条件下做了最优选择,最终形成的博弈均衡。

要理解这个均衡,必须分别站在云南信托(质押权人/申请执行人)和上市公司(业绩补偿债权人)的角度,看清楚各自手里有什么砝码、面临什么障碍、如果“不同意”会有什么后果。

2.1 云南信托的砝码、障碍与最优选择

云南信托是这6080万股的质押权人,也是本次司法变卖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2日,左洪波将6080万股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质押日股价11.62元,按约35%的质押率融资本金约2.47亿元。到2026年,加上9年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总债权约5个多亿。

云南信托手里有什么砝码?第一,质押权——最核心的砝码,对608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款在清偿质押债权之前,任何其他债权人都碰不了。第二,公证债权文书——程序上的捷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第三,处置推动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变卖。第四,以物抵债的选择权——如果拍卖流拍,可以申请以物抵债,按流拍价取得股份所有权。

但云南信托面临的障碍更致命:

第一,股份本身存在“权利瑕疵”——限售+业绩补偿义务。这6080万股是2015年重组发行的限售股,附带未履行完毕的业绩补偿义务。任何买受人取得后,都要先按1.15元/股+利息支付补偿款才能解锁。这个瑕疵直接压低了股份的市场价值。

第二,评估价上不去。评估机构在评估限售股时,不会按流通股的市价来估,而是会打一个“流动性折扣”。变卖期间约3.8元的流通股市价,对应到限售股的评估价可能只有2元左右,再打七折起拍,起拍价只有1.4元/股。

第三,第一次拍卖已经流拍。2026年5月的第一次司法拍卖,无人出价,流拍了。这是市场用真金白银投的票——在1.4元/股的起拍价下,加上约1.28元/股的补偿义务,实际成本约2.7元/股,市场认为这个价格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第四,债权回收率已经锁定在低位。总债权约5个多亿,而6080万股即使按3.8元市价全卖也只有2.31亿,何况是限售股。无论走什么程序,回收率都不可能超过20%,剩下的只是“多回一点还是少回一点”的问题。

在这样的砝码和障碍下,云南信托如果“不同意这种方式”,理论上有三个替代选项,但每一个都更差:

替代选项一:要求法院“涤除业绩补偿义务”后再拍卖。这是云南信托最想做的——如果能把业绩补偿义务从股份上剥离,股份就变成了“干净”的限售股,评估价和成交价都会大幅提高。但这个选项在法律上走不通。业绩补偿承诺是2015年就作出的,限售承诺是2015年就生效的,都远远早于2017年3月的质押。先存在的权利负担不能被后设立的质押权涤除。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明确规定,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的承诺。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1642号判决也确认:司法强制执行不当然涤除股份上的权利负担。

替代选项二:拒绝变卖,坚持再拍卖一轮,要求更高的起拍价。第一次拍卖在1.4元/股的起拍价下都流拍了,提高起拍价只会更没人来。继续拖下去,奥瑞德的股价可能波动——这是一只算力概念股,股价波动极大,如果股价下跌,限售股的评估价和成交价会更低。每多拖一天,利息就多滚一天,但这部分利息已经确定收不回来了,只是账面数字。而且法院在拍卖流拍后,可以依职权启动变卖程序,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云南信托拒绝配合也挡不住程序推进。

替代选项三:以物抵债,自己持有股份。如果拍卖和变卖都不成功,云南信托可以申请以物抵债,按流拍价(约1.4元/股)取得6080万股的所有权。但算一笔账就知道这个选项不划算:取得股份后,要解锁必须先付业绩补偿款约7780万(6080万股×1.28元/股);付完补偿款后,还要等六个月才能减持(司法变卖受让方的减持限制);减持时还要受《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约束——三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约2750万股),6080万股全部减持完至少需要6-9个月;减持期间股价波动风险全部由自己承担。作为信托公司,还有产品到期清算的压力,没有时间等一年以上慢慢减持。如果减持期间股价从3.8元跌到2元,卖出收入只有1.22亿,扣除成本1.64亿(抵债作价8664万+补偿款7780万),净回收为负,还不如直接变卖拿8664万现金。

所以云南信托的结论很清晰:接受变卖,拿8664万现金尽快了结。不是因为这个结果好(回收率只有16%,亏了4个多亿),而是因为其他所有选项都更差。这就是典型的“坏中选好”——在已经确定亏损的情况下,选择亏损最小、确定性最高的退出方式。

2.2 上市公司的砝码、障碍与最优选择

再看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身份是业绩补偿债权人,持有黑龙江高院的终审判决,确认左洪波、褚淑霞应补偿3.91亿股,无法履行的按1.15元/股赔偿,总债权约4.5亿元。

上市公司手里有什么砝码?第一,生效判决确定的4.5亿债权——黑龙江高院终审判决,有强制执行力。第二,解除限售的主动权——最核心的砝码。根据交易所规则,限售股的解除限售必须由上市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上市公司不申请,股份就永远是限售股,买受人卖不了、质押不了。第三,监管规则的明确支持——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明确规定,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的承诺。第四,股东会决议的授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业绩补偿方案,明确了买受人承接义务的标准和解锁条件,使“不解锁”有了内部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基础。

但上市公司面临的障碍同样致命:

第一,不是质押权人,拍卖款分不到。云南信托的质押权优先于上市公司的普通债权,拍卖款8664万全部归云南信托都不够清偿其5个多亿的债权,上市公司一分钱分不到。

第二,不是首封法院,没有处置权。股份的处置权在重庆一中院(云南信托的执行法院),上市公司的执行案件在哈尔滨中院,已经终本。上市公司无法主导股份的处置程序,只能被动参与。

第三,左洪波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法院已经全面排查,除了已被冻结质押的股份外,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其他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四,不能直接起诉买受人。买受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上市公司如果直接起诉买受人要求支付业绩补偿款,缺乏直接的请求权基础。虽然监管规则规定买受人应遵守原承诺,但这是监管规则,不是民事合同,直接起诉的胜诉率不确定。

第五,“不解锁”也有边界。如果买受人已履行补偿义务,上市公司仍拒绝解锁,买受人可以起诉要求配合并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的皇氏集团案就是先例——上市公司无理拒绝解禁,被判赔偿东方证券500万元。所以“不解锁”必须有合法依据,且买受人履行义务后必须及时解锁。

在这样的砝码和障碍下,上市公司如果“不同意这种方式”,同样有三个替代选项,但每一个都更差:

替代选项一:要求拍卖款优先清偿业绩补偿债权。上市公司可能主张:业绩补偿义务是股份上的负担,拍卖款应该优先用于清偿业绩补偿,剩余部分再归质押权人。但这个主张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质押权是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优先于所有普通债权。业绩补偿债权是基于合同的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如果允许业绩补偿债权优先于质押权,那所有的限售股质押都将毫无意义——承诺方只需要触发业绩补偿,就能让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落空,这将彻底摧毁限售股质押融资的市场。

替代选项二:拒绝承认买受人的股东权利,拒绝办理解除限售,即使买受人愿意承接义务也不解锁。这是上市公司最“强硬”的选项,但风险极大。如果买受人已经按股东会通过的补偿方案支付了补偿款,上市公司仍然拒绝解锁,买受人可以起诉上市公司。上海金融法院的皇氏集团案已经确立了裁判规则: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解除限售的,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股价下跌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奥瑞德的股价在3.8元左右,如果上市公司无理拒绝解锁导致买受人无法在高位卖出,后续股价下跌的损失可能高达数千万元,这个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担不起。

替代选项三:放弃向买受人追偿,继续只向左洪波、褚淑霞追偿。这个选项的结果是4.5亿债权彻底变成坏账。法院已经终本,左洪波夫妇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二人已经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社会信用破产,未来获得大额财产的可能性极低。继续等下去,除了让账面上的坏账数字越来越大,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所以上市公司的结论同样清晰:通过股东会决议确立“买受人承接义务+不补偿不解锁”的方案,利用解锁杠杆迫使买受人主动支付补偿款。不是因为这个方案完美,而是因为其他选项都更差。这是约束条件下的最优解。

2.3 买受人为什么愿意接盘

讲完了云南信托和上市公司,还需要回答:买受人为什么愿意接这个盘?

答案很简单:因为算过账,有盈利空间。

以本次变卖为例,买受人的实际成本是:拍卖出价约1.43元/股 + 业绩补偿义务约1.28元/股(1.15元本金+约0.13元利息)= 实际成本约2.71元/股。而奥瑞德在变卖期间(2026年8月中旬)的二级市场股价在3.8-3.9元左右。即使考虑到限售期(付完补偿款才能解锁)和六个月减持锁定期,以及减持规则的约束(三个月集中竞价不超过1%),只要股价不大幅下跌,买受人仍然有约1元/股、约40%的盈利空间。

张逸君、景启均和魏巍的做法已经验证了这个逻辑:张逸君、景启均2025年9月拍得股份,2026年8月支付8837.5万补偿款后解锁;魏巍2026年8月中旬拍得4080万股,9月2日完成过户,9月3日就支付了5194.51万补偿款,从过户到付钱仅隔一天。买受人付钱的速度之快,恰恰说明“不补偿不解锁”的杠杆是有效的。

当然,买受人也承担风险:限售期间股价可能下跌,减持期间可能波动,业绩补偿方案可能变更。但这些风险已经被折价反映在拍卖价格中了。

2.4 纳什均衡:为什么落在“低价变卖+买受人承接义务”

现在把三方的分析放在一起,可以看到一个清晰的博弈结构:

 

对比维度

云南信托

上市公司

买受人

最想要的

拍卖款尽可能多,尽快拿现金

业绩补偿尽可能多收回

以低价取得股份,赚取差价

最害怕的

股份砸在自己手里,股价下跌

4.5亿债权彻底坏账,解锁权滥用被判赔偿

限售期间股价暴跌,补偿方案变更

核心砝码

质押权+处置推动权

解除限售的主动权

资金+承担风险的意愿

核心障碍

股份“带病”,评估价低,第一次拍卖已流拍

不是质押权人,拍卖款分不到,左洪波无财产

限售+六个月减持限制+业绩补偿义务

不同意的后果

拖时间、价格更低、或以物抵债承担风险

法律不支持、或被判赔偿、或彻底坏账

不接盘就没有这个套利机会

接受方案的收益

8664万现金,确定性高

约7800万补偿款(本批次)

实际成本约2.71元/股,市价约3.8元

 

三方的利益在这个方案下形成了微妙的均衡:

云南信托拿到了它最想要的东西——现金,且是确定性的现金。虽然金额不高(回收率只有16%),但比“股份砸在自己手里”好得多,比“继续拖下去价格更低”好得多,比“以物抵债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好得多。

上市公司拿到了它最想要的东西——业绩补偿款的实际回收。虽然不是从左洪波手里拿到的,而是从买受人手里拿到的,但效果是一样的。通过“不补偿不解锁”的杠杆,上市公司把一笔看似无法执行的坏账(左洪波无财产可供执行),转化成了可以从买受人处收回的真金白银。张逸君、景启均的8837万已经到账,魏巍的5195万也已于9月3日到账,汪飞燕的约2550万有待收回。

买受人也拿到了它想要的东西——以较低的实际成本(约2.71元/股)取得了奥瑞德的股份,相对于3.8元的市价有折价空间,只要后续股价不大跌,就有盈利可能。

三方都有得有失,但没有任何一方有动力单方面改变这个结果——这就是纳什均衡。

这个均衡最值得玩味的地方在于:它不是某一方“设计”出来的,而是法律规则、监管要求、市场定价、各方利益约束共同作用下自然形成的结果。

具体来说,是三条规则的叠加:第一,司法拍卖规则——评估价打七折起拍,限售股评估价本身就低;第二,证监会监管规则——非交易过户不免除原承诺,业绩补偿义务跟随股份走;第三,上市公司自治——股东会通过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和解锁条件。

这三条规则各自独立,凑在一起就形成了“低价+承接义务”的格局。法院只是如实披露股份附带业绩补偿义务,竞买人自己决定出价,上市公司利用“不解锁”杠杆迫使买受人履行义务。每一方都在约束条件下做了理性选择,最终均衡点恰好落在了这个位置上。

这也是这个案子最能体现专业价值的地方:做公司法律师,遇到的大多数案子都不是教科书上的理想案例,而是真实世界中多方博弈、多方妥协的复杂结果。你的价值不在于找到一个“完美”的方案,而在于在约束条件下,为你的当事人找到那个“最坏中的最好”的选项。

对赌输了之后怎么强制执行?奥瑞德案给出的答案是:不是靠一纸判决,而是靠一套组合拳——诉讼固定义务、执行穷尽财产、拍卖处置股份、方案钉住义务、杠杆迫使履行。其中最核心的一步,是理解各方的博弈结构,找到那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均衡点。在奥瑞德案中,这个均衡点就是“低价变卖+买受人承接业绩补偿义务”——云南信托拿回了现金,上市公司收回了补偿款,买受人赚取了差价。三方都不完美,但三方都能接受。

三、 结语

奥瑞德案是一个很好的样本。它展示了当对赌失败、承诺方无力履行时,上市公司如何通过诉讼、执行、司法拍卖、方案设计等手段,把一笔看似“坏账”的业绩补偿债权,转化为真金白银的现金流入。

但这个案子最值得研究的,不是“买受人要承接义务”这个表面结论,而是背后的博弈逻辑:云南信托接受低价变卖,不是因为它傻,而是因为其他选项更差;上市公司选择“不补偿不解锁”,不是因为它霸道,而是因为其他选项更差;买受人愿意接盘,不是因为他慈善,而是因为算过账有盈利空间。

这不是某一方“设计”出来的精妙方案,而是法律规则、监管要求、市场定价、各方利益约束共同作用下自然形成的纳什均衡。每一方都在自己的约束条件下做了最优选择,最终的结果恰好落在了“低价变卖+买受人承接义务”这个位置上。

对公司法律师而言,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处理复杂纠纷时,不要只看法律条文,还要看博弈结构。不要只想着“我的当事人想要什么”,还要想“对方的砝码和障碍是什么”“如果对方不同意会怎样”“有没有一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均衡点”。找到了这个均衡点,案子就成了;找不到,就只能在法庭上硬拼,而硬拼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从奥瑞德业绩补偿股份司法变卖案看限售股处置的博弈逻辑——一场专业与智慧的精彩碰撞

吴疆 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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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吴疆

审核|张维光、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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