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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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跨境电商企业合规交流培训会在龙岗区坂田街道星河领创天下二期党群服务中心举办。本次培训由龙岗区司法局、坂田街道办事处主办,龙岗区商务局、龙岗区税务局协办,龙岗区跨境电商协会、卓建律师事务所及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支持,辖区跨境电商企业代表及行业专家参加。作为支持单位,卓建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团队深度助力,高级合伙人赵艳华律师、合伙人肖燕律师分别围绕跨境电商合规要点与业务架构合规专题授课,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黄沁媛律师担任主持人。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艳华律师以《跨境电商合规要点》为题进行专题授课。她系统梳理了跨境电商企业经营中的高频法律风险点,涵盖主体资质、交易合同、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税务申报等关键环节,并提示企业树立"合规即竞争力"的经营理念。围绕风险识别、内部合规机制搭建、纠纷防范处置三个层面,赵律师给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实施路径:在风险识别上,建议对照业务全流程开展合规自查、建立风险清单与预警机制;在机制搭建上,主张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开展常态化员工合规培训;在纠纷防范处置上,强调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全流程处置预案,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切实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与风险应对能力。 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肖燕律师,以《出口跨境电商卖家架构选择及相关法律风险》为题进行专题授课。肖律师结合服务出口跨境电商卖家的丰富实务经验,从识别卖家类型、行业内上市公司架构拆解、股权架构、业务架构、核心法律问题五个板块讲解架构合规,强调合规须识别发展阶段、抓住主要矛盾;并以致欧、易佰、千岸三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拆解“主体公司+香港公司+境内外店铺公司+境内功能公司"的卖家公司体系,并比较“单店9810”、“赛维模式”、“赛维2.0模式”、“赛维3.0模式”、境外店铺五种主流架构的利弊与适...
發佈時間: 2026 - 09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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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股东? 赢了官司公司没钱?一招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很多债权人都有过这样的绝望经历:官司打赢了,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对方要还钱,可一申请强制执行就傻了眼——债务公司账户空空如也,没房没车没存货,法院查了一圈说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直接裁定终本。更气人的是,明明公司老板开豪车、住豪宅,生意照做,可就是 “公司没钱”。你明知道他把公司资产转移了,却拿不出实锤证据;想起诉股东个人,又听说 “公司是有限责任,股东不用替公司还债”,只能眼睁睁看着胜诉判决变成一张白条。 这就是绝大多数债务执行案件的死穴:公司是空壳,股东藏在“有限责任” 的保护伞后面,债权人拿他毫无办法。 但今天要讲的这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案子,会彻底改变你的认知。它明确告诉所有债权人:只要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哪怕公司一分钱没有,你也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个人,让他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替公司还债。而且最关键的是——你不需要拿出百分百的实锤证据,只需要证明 “合理怀疑” 就行。一、真实案例:一二审全败诉,检察院抗诉终翻盘这是2025年10月北京高院审结的一起经典案件,案号(2025)京民再27号,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最终直接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股东承担99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始末:110万债权遭遇空壳公司 债权人某有限合伙企业手里有一份生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欠其本金110万...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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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式受聘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年法律顾问,将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及关联机构提供综合性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本次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由律所创始合伙人穆银丽律师及高级合伙人淮旭伟律师作为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包括合伙人高记源律师、执业律师谭梦娜、文婧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成立于2007年,是著名学府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市所设立教育科研机构,研究院秉持“结合传统与现代,融会中国与西方”的使命,积极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设有众创中心以孵化初创企业,并搭建国际学术交流平台,致力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本次卓建律师受聘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年法律顾问,是卓建律所在高等教育法律服务领域的又一重要成绩。未来,项目律师团队成员也将坚持法律服务初心,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项目团队成员介绍穆银丽律师卓建律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专业领域:诉讼和仲裁、投融资并购、企业与明星法律顾问。淮旭伟律师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专业领域: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与仲裁。高记源律师卓建律所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谭梦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香港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涉外法律服务、争议解决。文婧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来源|淮旭伟审核|穆银丽、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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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到期债权常见问题解答》(下称“《解答》”)对执行程序中涉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何强制执行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该文件不仅细化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执行规则,更在深层次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所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产生了密切互动。本报告旨在解读《解答》的核心内容,并系统梳理其与现行执行程序规则及《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关联与比较分析。研究表明,《解答》实质上构建了一个“执行控制优先、实体争议回流诉讼、必要时借助代位权完成最终实现”的体系,实现了执行程序的高效性与审判程序(代位权诉讼)实体确认功能的有机结合。一、《解答》核心内容与执行规则重构《解答》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多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启动条件的严格化与初步审查标准《解答》明确,执行到期债权必须满足四个基本要件:合法债权、已届履行期、非专属性以及属于责任财产。在启动程序上,强调了“依申请启动”与“补充性”原则,即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方便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方可启动。更重要的是,《解答》要求申请执行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需提供诸如生效裁判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双方无争议的合同及对账单等表面证据。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执行程序的滥用,将缺...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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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热情显著回升,香港已成为内地企业对接国际资本、实现全球化融资的最核心通道之一。对 H 股上市的内地公司而言,上市后的派息、跨境授信、股权质押、股份增发、股东减持等资本动作,均需以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港方金融机构准入材料之一,属于企业上市后长期、高频、刚性合规需求。本次卓建服务客户为某西部省份矿产龙头企业,已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H 股上市。企业上市后拟依照香港证监会及港交所要求开展常态化资本运作,拟委托的香港金融机构要求由内地执业律师对上市公司提交文件出具内地法律意见。该项法律意见直接关系到内地企业港股上市后的资本运营能否按期落地、广大股东收益能否正常兑付。具体而言,港方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协议写明:「委託人(注:客户上市公司)承諾將按代理人(注:港方金融机构)按個別情況提出的要求,在代理人根據本協議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前須向代理人提交下列文件:……(b) ……向代理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認可的中國內地執業律師發出有關確認委託人簽署本協議的授權、委託人的法律地位、本協議對委託人的約束力等的法律意見書。」本专项服务由卓建文婧、谭梦娜律师带队承办。卓建律师逐项确认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上市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所有签署人及公司被授权人已获适当授权;签署不违反内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可在内地法院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选择香港法为...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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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单是决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书证)。一份签证单上可能记载着变更工程量、新增项目单价、停工损失等直接影响结算金额的内容——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价款争议,往往系于几张签证单的真伪认定。“真假”二字,在证据法语境下包含两个相互独立且法律后果迥异的维度:其一,签证单本身是否真实——签名盖章是否伪造、是否存在变造(形式真实性);其二,签证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实质真实性)。实务中,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以签章真实径行推定内容真实的,也有因内容存疑而否定签章效力的。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施行后,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本文以工程签证单为例,初步梳理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从工程企业签证管理的角度提出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二、书证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一)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概念界分1.形式真实性,要解决的是书证本身“是不是”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确立的私文书证推定规则,形式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制作人真实——书证是否由举证人主张的制作者制作。(2)载体真实——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3)意思表示真实——签名、盖章是否系制作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盗用印章、胁迫签字、代...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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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挂在公司名下,自己出钱却成了“租客”?面对法院查封,挂靠车主如何证明“这车其实是我的”?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务合同纠纷,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四轮轿车,遂依据机动车登记信息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浦某某得知车辆被查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浦某某称,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为本人出资购买并挂靠经营。为证明主张,浦某某提交了保证金支付凭证、购车首付款及分期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车辆挂靠协议以及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保险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主张其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二、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案外人浦某某对挂靠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本案中,涉案轿车确已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外观审查来看,该公司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其次,法院深入剖析了机动车物权的特殊性及挂靠经营的现实背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虽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实际出资人与登...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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