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本案涉及笔者代理的一项名为“一种锂电池容量估计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专利号:ZL201910342288.3,案号:4W116541)。请求人以该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旨在“在线估计锂电池的容量、衰减程度”,其核心技术手段是通过特定的数学公式,计算电池的“当前容量估算值”【Capk(ii)】和“初始容量估算值”【Capinitk(ii)】,并经过滤波处理后,将两者的比值作为电池健康状态【SOH,SOH(ii) = Cap(ii) / Capinit(ii)】的输出。根据专利说明书,SOH应从100%开始随电池使用而衰减,用以反映电池的真实老化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这一法律问题上,具体表现为:1. 法律依据明确:请求人主张,该专利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也是合议组审查和最终决定的唯一法律依据。2. 技术事实争议:请求人指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计算公式存在根本性逻辑缺陷。经推导,在所述技术条件下(如恒流充电),计算Capinitk(ii)和Capk(ii)的底层数据源实质相同,导致经过滤波后的Capinit(ii)与Cap(ii)数值相同或高度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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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监管体系日趋完善,早期以自然人身份注册的出口跨境电商个人店铺,长期存在的主体不合规、出口不规范、税务不健全等问题集中暴露。2025年《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境内外平台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经营者数据,个人店铺境外收入全面纳入监管,合规风险显著上升。本文以出口跨境电商个人店铺为研究对象,结合电商、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分析其在主体登记、出口通关、税务申报方面的核心困境,揭示由无照经营、买单出口、私户收款等行为引发的平台惩戒、行政处罚、资金风险与刑事风险传导链条。本文认为自然人主体已无法满足现行监管要求,个人店铺必须向企业化、合规化转型。本文按经营规模提出差异化整改方案,明确主体登记、出口备案、税务规范、资金阳光化的实操路径,为跨境电商个人店铺平稳过渡与长期合规经营提供实务参考。关键词:跨境电商、个人店铺、涉税信息报送、主体登记、税务合规一、前言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已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据行业公开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突破2.75万亿元,其中出口占比超八成。在行业早期阶段,亚马逊、eBay、速卖通等境外主流平台对入驻主体未设置严格限制,大量中小卖家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直接以个人身份证注册店铺并开展跨境销售业务。随着行业规范化程度提升,多数卖家已完成个人店铺向企业店铺的转型,但仍有相当数量卖家因成本考量、流程繁琐、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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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IEEPA关税与美国其它关税美国的贸易保护工具,不论是反倾销反补贴、301关税、201调查,232关税、122关税,还是IEEPA关税,其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加征关税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本文所说的“退税”是针对IEEPA关税。2025年2月1日,总统依据IEEPA(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签发了三个行政令,对来自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的进口施加关税,旨在解决国家阿片类药物大规模滥用的危机. 可称之为“芬太尼关税” 。2025年4月2日,总统签发了行政令14257,旨在解决与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问题,可称之为“对等关税”。2025年4月14日, V.O.S. Selection和其它四家小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挑战“对等关税”。2025年4月23日,12个国家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挑战“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2025年5月28日,国际贸易法院法官作出简易判决,认定”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均超出了总统在IEEPA下的授权,并永久禁止政府施加这些关税。8月29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认定这些关税未经IEEPA授权。2025年4月22日,Learning Resources在美国哥伦比亚区法院起诉特朗普,5月29日,法官Rudolph C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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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所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破产重整业务专项法律服务资源”成员单位。本次入库遴选竞争激烈,行业顶尖律所云集,卓建破产法律研究中心牵头负责本项目,凭借在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债权重组等领域丰富的服务经验与综合实力层层突围,最终成功中标。卓建破产法律研究中心卓建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册的一级破产管理人机构、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单位、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单位。卓建所已承办100多宗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债务重组案件,涉及房地产、建工、教育、医药等多个行业,办理的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2)破产重整案件等一批重大案件,获得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高度认可。卓建所设立卓建破产法律研究中心,专项负责深入研究和解决企业破产重整业务的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承办重大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法律研究中心由3名高级合伙人及20多名执业律师组成。成员均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在企业破产重整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破产法律研究中心依托卓建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运用Al机器人等科技手段,提高破产重整业务处理的效率。招商平安资产招商平安资产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深圳市首家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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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打赢官司却执行不到”“股东躲在空壳公司背后逃避债务”是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因其唯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极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导致公司沦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作为债务执行律师,笔者结合实务案例与法律条款,详细解析执行阶段如何将公司债务转嫁至唯一股东,追究其连带责任,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全文围绕“唯一股东连带责任的核心依据、无审计报告时的追责路径、有审计报告时的破解方法”三大核心展开。一、核心前提: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要追究唯一股东的责任,首先要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债权人追责提供了直接支撑。《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得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的核心逻辑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需自行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若无法证明,则直接推定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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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越跨境商事合作中,纠纷在所难免,相较于越南法院诉讼的漫长周期,国际仲裁凭借一裁终局、保密性强、跨境执行力高的优势,成为多数企业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其中,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作为越南最具权威性、最受中资企业青睐的仲裁机构,其仲裁流程规范、裁决认可度高,熟悉VIAC仲裁及越南国际仲裁的整体流程与注意事项,能更加高效地维权、规避风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团队近期承办了一起涉越南国际仲裁案件,现结合实务经验,就越南国际仲裁制度及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的仲裁程序作如下梳理与解析。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管辖权边界首先需要明确,越南国际仲裁(含VIAC仲裁)仅适用于商事争议,核心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也是仲裁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关键。根据越南相关规定,仲裁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可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可是纠纷发生后双方另行签署的仲裁协议,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如明确约定“提交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仲裁”)及仲裁地,避免出现“提交越南相关机构仲裁”这类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无法启动仲裁程序。同时需注意,越南仲裁仅受理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争议,不动产纠纷、家事案件、劳动案件等属于越南法院专属管辖,无法通过仲裁解决。二、VIAC仲裁流程根据《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VIAC-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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