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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虹口发布遗产管理与指定监护指引:让基层“敢签字、不乱管”2026年9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五部门正式发布《上海市虹口区无人继承遗产管理联动工作指引1.0(试行)》与《虹口区居委会办理指定监护及紧急临时监护软法指引》(注:“软法”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是对“硬法”的精准补位),使得特殊群体监护保障、身后遗产处置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虹口区老龄化率达45.3%,独居、孤寡群体基数庞大,此次发布的两份指引正是对这一现实痛点的制度回应,也为超大型城市应对“银发社会”下的财产与监护风险提供了可复制样本。《工作指引》构建了“法院负责司法裁判与执行、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司法局统筹公证协理与法律援助”的三方联动格局,全面细化了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公告申报,到遗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的全链条操作流程,并将公证服务深度嵌入履职全过程。这意味着未来涉及无继承人或继承人缺位的房产、存款处置,将有更明确的办理路径,公证机构可更早介入、固定证据。《软法指引》则为居委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化指南。针对居民突发疾病、意外等紧急情况,明确居委会可依法启动临时监护,及时办理紧急医疗手续;同时特别强调,临时监护仅限于紧急医疗救助签字、办理入院等必要事项,未经法院特别授权,不得处分房产、提取大额存款。这种“授权有边界、履职有留痕”的设计,既让基层“敢签字”,又让权力“不乱跑”,也为意定监护、临时监护的衔接预留了空间。两份指引虽属“软法”范畴,不具强制性法律约束力,但“治理前移”的理念值得关注——条文设计中专门设置了“监护安排前移引导”章节,鼓励居民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提前为自己指定失能时的监护人,从源头减少潜在纠纷。二、长春出台意定监护实施办法:从“地方探索”到“制度定型”2026年8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發佈時間: 2026 - 1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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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云健律师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2021版《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相对于2017版《行政处罚法》,就2021版《行政处罚法》比较重要的制度变动,简述如下。1.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2.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以下类别: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当下,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行政处罚外,还有一些行政管理措施,部分行政管理措施实质具有限制当事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也一直有争议。在新法实施后,可能需要进行修改调整。3.扩大综合执法领域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结合第二十四条关于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规定,未来将有更多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区县级部门移交至街道办事处一级。早在2020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已经明确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
發佈時間: 2021 - 0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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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pdf
發佈時間: 2020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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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审核规则汇编(卓建).pdf
發佈時間: 2020 - 08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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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224452670208283307934.pdf
發佈時間: 2020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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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圳律师2020年春节期间,为了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国务院办公厅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而广东省也将复工时间延至2月9日。但即便到了复工时间,除个别肩负着国计民生重任的行业外,绝大部分的行业都依然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许多商铺、厂房、写字楼无法正常使用,或是因为客流量、订单量锐减而导致商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许多人都会问到:在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呢?本文将针对该问题进行解答,并对应当如何申请减免租金提供一些建议。一、关于主张减免房租的法律适用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请减免房租的法律依据。对于新冠疫情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有两个:1、不可抗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2、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笔者认为,新冠疫情的定性应结合房屋的用途性质(居住、商用、办公、生产、仓储等)...
發佈時間: 2020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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