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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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中,律师首先关注的通常是犯罪构成、涉案资金流向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实体问题。但在跨区域诈骗案件中,控告能否顺利推进,有时首先取决于一个更基础的程序问题:拟受理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支撑该管辖连接点的事实能否获得证据固定。笔者曾办理一起投资合作类诈骗控告案件,案件实体方面已有一定证据基础,但由于双方活动涉及不同地区、交易相对方实际活动地点不固定,涉案款项又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管辖问题成为控告方案中必须先行解决的一环。在该案中,为说明案件与拟报案地之间的管辖联系,需要固定委托人在涉案转账发生时的实际所在地。我们先后尝试查找IP地址、手机导航记录、停车场进出记录等客观资料,但受限于历史数据留存、调取条件等因素,均未找到能够直接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记录。在常规取证路径未能取得有效材料后,我们继续围绕转账当天的活动轨迹反复核查,最终发现:委托人在转账前半小时,曾在住所亲自签收一件快递,且原始签收底单留有其本人签字。正是这份原本与诈骗事实并无直接关系的业务记录,成为固定相关时空事实的突破口。一、管辖连接点不是抽象结论,也需要事实和证据支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经济犯罪案件亦确立了犯罪地管辖规则,并明确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具体范围。这些规范解决的是法律层面“哪些地点可能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但具体到一宗案件,律师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拟主张的管辖连接点建立在什么基础事实上,该基础事实又由哪些证据予以证明。这一点在跨区域诈骗控告中尤其重要。双方可能通过电话、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磋商,以网上银行完成付款,行为人居住地、实际活动地、收款账户所在地与财产处分地又可能相互分离。此时,控告书中仅援引“犯罪地管辖”的规范并不足以完成论...
發佈時間: 2026 - 08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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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涉税司法解释背景下,再看“票货分离”模式虚开认定陈曦尧 | 文编者按近日,笔者代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通过购买电池发票的方式,伪造虚假货物出口并退税,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上游供货方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部分客户未索要发票的富余票开具给我方,被公诉机关认定构成《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我方当事人被认定为《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没有异议,但因出口退税环节较多,涉及采购、报关、退税等多个环节,本着不能割裂案件,不能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办案理念,同时结合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涉税司法解释)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需要重新审视“票货分离”模式的虚开认定,并尝试提出企业财税合规针对性建议。01.国家对增值税的征管原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不一定是纳税义务方,首先我们必须搞懂国家增值税发票的征管原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了方便叙述,笔者以13%税率为例绘制下图进行具体说明。如图所示,充电宝商品需要经过ABC公司若干环节最终达到消费者手中。因为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是通过环环抵扣的进项税抵扣机制,消除对...
發佈時間: 2024 - 07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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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其中解散清算义务人发生了较大变化。01.清算义务人从股东变更为董事在现行公司法下,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新《公司法》第232条则将清算义务人明确为董事,且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清算,这也是本次修订中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变的体现之一。02.公司清算的类型公司清算包括以下类型:因破产清算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与解散清算不同,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本文只探讨解散清算。解散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的触发情形如上,强制清算则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司法程序。解散清算流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情形外,公司注销的前提是完成清算。但实践中,很多公司经营不下去就是直接关门大吉,从老板到股东没有人重视注销流程,也不清楚清算到底是什么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清算流程如下:公司清算程序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清算流程中包括对公司财产盘点、债权清理、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不仅终结对内法律关系,也在终结对外法律关系。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一无所知,如果允许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不明不白注销,必将损害债务人利益。新增简易注销程序本次新公司法中同时新增了简...
發佈時間: 2024 - 06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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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反向讨薪”,要求员工返还绩效奖金彭湃 高海玲 | 文一、背景与问题近段时间各大银行的“反向讨薪”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还有新闻曝出,中建某局这类非金融企业也要求员工退回近三年绩效薪酬【来源今日头条:《中建某局大量追讨员工奖金,三年内的都要退。每月工资强行扣除》】引发热议。绩效薪酬作为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绩效薪酬的做法是否合法?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规定梳理(一)相关规定一览表文件名称施行时间相关条文《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02.21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2013.01.01第十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第十三条保...
發佈時間: 2024 - 0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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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系列之职业放贷任志军 | 文导读由于以往金融工作履历及专业定位的关系,不少当事人向本人咨询民间借贷及企业融资这一块的法律问题,很多问题其实很普遍。为了避免重复解答,节约双方的时间及成本,任律把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记录下来,做了民间借贷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系列,包括本期,已经给大家分享了十二期。上十一期基本发表于2020年之前,由于21年《民法典》及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更新实施,以往的十期可能不太适用,后面会陆续更新。本期谈谈职业放贷。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真正被法院认定的并不是很常见。断更4年期间,任律办理了一宗疑难涉亿元的借贷案件,最终认定对方系职业放贷行为,因此借款合同认定无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500万元。01.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经常性、反复性从事有偿借贷行为的出借人。具体相关规定如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表述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發佈時間: 2024 - 06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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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扫黑民警的落幕李亚兵 | 文本文字数:7552字“那是六月份的一个下午,天气很闷热,分局大院突然开来了一支检察院的车队,大约有7、8辆车那么多,而且全部鸣着警笛,黑压压来了很多检察官和法警。我当时抽调到分局扫黑专班一段时间了,正在单位备勤,突然收到政委电话,让我过去主楼大会议室说有急事找我。一去到会议室,就看到我们扫黑专班当时参与了0110案的4位民警都被叫过来了,检察院的一个年长的检察官对我们出示了传唤证,说我们几个涉嫌刑讯逼供罪,然后我们每人被三名法警押送上了检察院的警车。当差这么久,我头一次见到检察院的来我们公安抓人...”No.1二审紧急介入面前这位神色焦灼的男子,正在跟我和赵波律师讲他的到案经过,他是通过网上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代理他案子的二审。要不是看到他带过来的材料,我很难将他与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这个角色联系在一起。“好的,你接着说。”一边听着男子的述说,我一边低头继续看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A市B分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检察机关指控:某开发商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A市B县6万平方米土地准备建房,黄某在该地有一果园。当地村民许某为承揽土方工程,于2017年转账10万元到黄某妻子陈某账户购买该果园,并以开发商没有对果园赔偿为由,阻挠开发商施工,索要高额赔偿。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2018年1月10日,许某等人组织数百名村民到地块种...
發佈時間: 2024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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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彭湃 刘菁 |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而劳动条件由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共同组成,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而劳动条件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性才能明确,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暂停个别劳动者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情形,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意见。地区案号法院判决广东省广州市(2021)粤01民终2162号关于日通公司应否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许某某认为日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日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日通公司则认为其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许某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需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分析认为,第一,日通公司从2019年10月24...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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