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云健律师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2021版《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相对于2017版《行政处罚法》,就2021版《行政处罚法》比较重要的制度变动,简述如下。
1.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
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以下类别: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当下,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行政处罚外,还有一些行政管理措施,部分行政管理措施实质具有限制当事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也一直有争议。在新法实施后,可能需要进行修改调整。
3.扩大综合执法领域
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结合第二十四条关于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规定,未来将有更多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区县级部门移交至街道办事处一级。
早在2020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已经明确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
4.增加“两法衔接”相关规定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2017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规定,同时强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5.增加“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在2017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受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进一步明确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即这里的“其他”也是应当有明确依据的“其他”,要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细化规定才可以。
6.增加不予处罚情形
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两种不予处罚情形,但两种情形略有区别
(1)“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原则上不予处罚,但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处罚,实施处罚也并不违法,行政机关对于是否处罚有自己的裁量权。
(2)“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虽然这里没有“应当”二字,但结合该条前款有“可以”的表述,此处的不予处罚为“应当”而非“可以”,即只要是认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就不能处罚。但是,当事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有自己认定的权利。
7.延长特定领域违法行为的追溯期
2017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增加关于追溯期的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8.明确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在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适用的一个原则,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七条予以明确。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9.增加及时立案及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规定
除简易程序外,对于立案时限以及作出处罚决定时限,2017版《行政处罚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有些部门也未作出规定,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未对时限做规定的部门,长期间不结案的情况。
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六十条明确,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新法实施之后,如果未能在立案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应属违法。但行政机关能否通过控制立案时间进而控制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仍有“及时立案”的要求,如果是立案时间明显不及时,也应视为违反立案要求,今后这将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一部分。
10.明确应当法制审核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现在也有明确规定,只是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2021版《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应当法制审核的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11.增加电子送达方式
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2.统一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5日
当下,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的规定并不一致,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将听证期限规定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在2021版《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改相应文书中申请听证的时限。
13.明确期限计算方式
相对于以往的期限计算的操作惯例,三日、五日指自然日。2021版《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在涉及期限计算时,应该改变以往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