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非法放贷意见实施后,民间借贷何去何从

日期: 2019-11-01
瀏覽次數: 40

作者:任志军


导读: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起已经施行。该意见施行后,最近接到不少当事人集中式的咨询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问题。诸如:任律师,什么是民间借贷啊?个人之间的借款算不算非法放贷?等等。

一、何谓民间借贷

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相帮助。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没有法律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即无效。因此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从事贷款业务等相关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既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一些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P2P及基金会等民间组织。

二、意见出台的背景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与此同时,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利息”“裸贷”“暴力催债”等非法侵占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依法惩治上述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有效治理金融乱象,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非法放贷

《意见》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需同时符合三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通俗讲需有证且应在经营范围内经营。打个比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实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融资想担保牌照,但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担保业务,从事放贷业务肯定是违法的。

      2、以营利为目的;

      普通公司因资金短缺,偶尔相互拆借,尽管约定了利息,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该类借款是合法有效的。

      3、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指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四、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

1、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意见》中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

年利率超过36%的情形(符合其一,五年以下)

第一、贷款累计数额: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00万,单位五倍)

第二、违法所得数额: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80万,单位五倍)

第三、放贷对象累计数额: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50人,单位三倍)

第四、造成后果: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2019年10月21日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如何处理

1、《意见》第八款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案例最高法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国家并非完全抑至民间借贷的发展,但对于职业放贷人、涉黑组织等非法放贷机构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肯定是严惩不贷的。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4 - 07 - 02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表彰先进,激励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建功立业,7月1日卓建党委召开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3周年暨2024年“七一”表彰大会。本次活动由纪委副书记邱建辉主持,党委书记穆银丽、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金寿等近百名党员参加了本次活动。全体党员起立,奏国歌。党委书记穆银丽带领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党委书记穆银丽传达2024年6月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精神。一是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在坚持党的领导上始终旗帜鲜明。二是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勇挑时代重任上争作先锋。三是要站稳人民立场,在践行执业为民宗旨上态度坚定。四是要提升能力本领,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上担当作为。五是严格正风肃纪,在恪守职业道德上永葆本色。为进一步提升党员政治素养,穆银丽书记给全体党员讲党课,组织学习《中...
2024 - 06 - 28
2024年6月27日下午,旨在为卓建律师事务所客户赋能的客户开放日暨公开课活动如期举行。本次活动由卓建律师事务所举办,卓建培训与人才委员会承办,本所周微律师担任主持人。活动伊始,卓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培训与人才委员会主任、卓建高级合伙人金振朝律师开场致辞,金律师对各位客户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卓建所一直秉承与客户共享、共赢、共成的发展理念,提出了希望卓建与合作伙伴守望相助、同心协力,走稳走好发展之路,共同打造共荣共赢伙伴生态圈的美好愿景。本次活动开始前,各位来宾参观了卓建法律博物馆,对于卓建法律文化建设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对卓建的发展历程有一定的了解。本次卓建客户开放日暨公开课由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兼小微融资担保公司副总经理刘平女士分享《企业融资综合解决方案》,刘总主要从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目前市场融资环境分析、深圳企业可享政策优势、高新投集团业务板块和产品种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企业...
2024 - 06 - 27
2024年6月27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与泸州市司法局在卓建所泰和厅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交流会议。此次会议汇聚了双方的重要领导与专家,共同探讨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和新路径。参会人员包括泸州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刘喜讯,泸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宇,泸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刘顺,泸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勇,泸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邓朝耕,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何苑宜以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执委会主任杨林,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执委会委员李泽鑫,一体化运营中心主任、执委会委员黄力维。他们的参与为会议增添了更多权威性和专业性。会议伊始,泸州市司法局一行在卓建所的热情陪同下,参观了卓建所及卓建法律博物馆,通过实地参观,泸州市司法局代表团对卓建所的文化底蕴、办公环境及法律服务能力有了更直观的认识。紧接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024 - 06 - 19
为提升各部门同仁对所内的卓建法律博物馆展览内容的熟悉度,提升客户的来访体验,同时更好地传播中华优秀法律文化,2024年6月18日下午,由中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委员会指导,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委员会和深圳市卓建法律博物馆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博物馆讲解员比赛”在国银金融中心12楼成功举办。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林,卓建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深圳市卓建法律博物馆副理事长穆银丽,深圳博物馆社教部主任王彤,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李泽鑫,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法律博物馆监事吕红兵,一体化运营中心主任、卓建法律博物馆理事黄力维出席活动并担任本次比赛评委。此外,为保障比赛流程的规范性和评选结果的公平性,本次比赛邀请了卓建律师事务所监事邓剑全程监督。活动伊始,主持人古鉴璇律师介绍了本次比赛流程、评选规则及评委。随后,穆银丽书记为本次比赛致辞,慷慨激昂的发言极大地鼓舞了选手们。接下来,比赛正...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