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简议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八的司法经验

日期: 2022-02-15
瀏覽次數: 1667

作者:黄华兵律师



2022年1月29日最高法公布的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可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事实与理由,给予一个无效合同的判决和判项,是本案获选的意义。

从诉讼挑起者和审判者角度,仍可归纳司法参与者经验,呈现质疑要点。


一、原告在初审和上诉阶段所选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迥异

原告代理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协议回购剩余产品,返还保证金,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上诉程序中,原告为达到一审诉讼请求同样的法律效果,诉称招财宝产品违法,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审和二审阶段请求权基础不同,导致原告选取的证据和组织的论证,迥然不同。原告代理人在上诉程序中再三强调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把合同无效问题作为“靶子”,呈现在审判者面前。审判者完全抛开原、被告两方的诉求,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应是原、被告双方均未预见到的。

挑起一起商事诉讼,首先,挑起者诉前须谨慎选择初审诉讼请求,明确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要件,依要件选择要件事实和组织证据,整体、连贯安排论证、答辩思路。原告一审诉请的依据为合同有效,二审诉请的依据转换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导致原告一审中无法整体分析《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执迷于补充协议第2条之具体条款,就事论事;原告一审诉请被驳回后,希望反转,二审中,在诉请无法变更的情况下,转换请求权基础,改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也无法推导出回购剩余产品、返还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因而,二审选择的请求权基础也是失败的。其次,挑起者选择初审诉请,宁多而不可互相矛盾、不可遗漏,多余的诉请被驳回,无关己方利益;互相矛盾的诉请是竖起“靶子”,帮助对手攻击自己,也给审判者无端评介留下论辞,极易堵住二审或再审的布局;遗漏的诉请,日久天长,会失去客户的信任。


二、《补充协议》第2条系故意放纵条款,非试法约定

《招财宝产品分销协议补充协议条款》第2条:“若因政府限制使用等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以及法律和司法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销售,甲方应以甲乙双方的签约价回购乙方的招财宝产品,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主观上,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前已明知招财宝产品即“探针盒子”极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双方均放纵此产品投放市场盈利,不是二审判决认为的一种试法行为,“探针盒子”可以不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系一种侵害个人信息利益的侵权行为。

原、被告订立合同时均认为补充协议第2条属合同解除条件,一审法院也认定该第2条属合同解除条件,只是合同解除条件因合同履行期届满,不必适用而已,但还是在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的框架内作出的法律判断。二审跳出补充协议第2条的桎梏,从合同整体上认识、判断合同效力问题,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四)项,认定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整体无效,彻底否定补充协议第2条的干扰。“探针盒子”未经用户同意搜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信息,合成手机信息,精准发布推送广告,这些法律事实作为具体事实推论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没有疑义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属认定事实错误,这是法官和律师如何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难题。从事实、证据、论证到判决结果的过程,均源于参与者的主观选择,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无法全然分开论证与说理。就招财宝产品的前述侵权行为,认定其违法,应属法律适用的判断。

 

三、二审判决判项的推导与完善

首先,二审判决在判项上需主动对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作出一个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即确认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为后面的判项奠定一个主请求权基础。《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引致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四项,可以作为主请求权基础。

其次,二审判决第二、三判项,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属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系辅助性的请求权基础,但,主请求权基础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难以推导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而,主请求权基础适用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又,招财宝产品的侵权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适用合同无效返还请求权,采取类推适用方法,收归国有或收缴,是符合法治原则和民法适用方法的。

 

四、731000元漏判漏缴

被告天津和合公司对原告成都九正公司招财宝未出售部分的(未拆封)产品500套,(500套设备按9折退款)天津和合公司返还成都九正公司货款款项金额531000元,保证金200000元,共计总金额731000元,于2018年7月13日已退还至成都九正公司。既然二审判决认定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第二、三判项对产品、货款及保证金均予以收缴,731000元系分销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一部分,同一判决可以一并予以收缴。

被告天津和合公司、壁合公司其他招财宝产品,无论已售或在售,不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可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1年1月29日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北大法宝司法案例 关键词“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搜索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5、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6 - 26
从案例看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时,如何执行?很多债权人胜诉后都会陷入同一个困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查控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几乎为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看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终本。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无财产”的真相,并非债务人无力还款,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分流、往来款走账等方式,刻意转移、隐藏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今天结合深圳南山法院真实执行案例,用通俗的法律视角,拆解被执行人隐蔽财产的常用套路,给大家讲清楚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的实操维权方法。一、真实案例:0元账户下,隐藏1400余万可执行财产早年,深圳A投资公司投资B科技公司多个光伏项目,双方明确约定,B科技公司需按期支付财务顾问费,且两年后回购A公司持有的股权。后续B科技公司经营恶化,长期拖欠款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2025年6月,法院判决B科技公司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关费用,但判决生效后,B科技公司依旧拒不履约。A公司无奈申请强制执...
2026 - 06 - 26
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婧律师与谭梦娜律师成功协助西部某矿产资源行业港股上市公司完成H股跨境金融律师见证业务,并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为该上市公司与香港金融机构之间的跨境金融服务安排提供专业内地法律合规支撑。关于本次业务本次服务客户为西部省份有色金属矿产龙头企业,已在香港联交所挂牌H股上市。企业上市后开展常态化跨境资本运作,香港金融机构强制要求由内地执业律师对跨境金融授权文件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顺利落地跨境融资、股份处置、股东权益兑现的必备合规门槛,直接决定企业跨境资本操作能否按期落地、股东收益能否正常兑付。承办团队由文婧、谭梦娜律师牵头,高效完成全套文件核验、两名执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出具全流程,一次性满足港方金融机构审查标准,保障企业跨境资本运作合规、按时推进。为什么这项业务对上市企业与资本市场具备核心价值?一、全市场刚需赛道,是所有H股企业持续经营的必备配套近年内地企业赴港H股上市...
2026 - 06 - 25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能保住房子吗?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亲属关系。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借给冯某甲50万元,由冯某甲出具借条,并以冯某甲位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冯某甲、冯某乙未能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胡某某系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非被执行人,请求终止对(2020)京0106民初2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某的案外人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遂...
2026 - 06 - 25
为深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解决领域,夯实本所国际仲裁业务专业能力,2026年6月11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研究中心正式启动首期专题案例研讨活动。本次研讨由中心主任王娟律师主持,特别邀请香港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钟加康从香港本地司法视角作专业解读,中心全体成员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同步参与。本次研讨选取香港高等法院新近作出的 K v JX [2026] HKCFI 2854 号判决作为研究样本。该案系内地仲裁裁决赴港执行的典型案例,围绕仲裁协议效力、代表权限认定、公共政策抗辩适用等核心争议展开,裁判规则对跨境仲裁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研讨会上,中心研究员颜家妍首先就案件交易背景、仲裁程序及香港法院裁判逻辑作完整梳理汇报。研讨环节,全体参会人员围绕三大核心方向展开深度交流:一是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与默示管辖合意的认定规则,明确跨境仲裁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与实务风险;二是香港法院援引公...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