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股权激励为什么要用持股平台?

日期: 2019-07-02
瀏覽次數: 3017

作者:肖燕

股权激励为什么要用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选择持股平台的四大理由分析


最近多次被教育类企业的创始人咨询到为什么要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考虑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笔者现就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主要商业目的进行简要的梳理。

实践中,创业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设置持股平台,一般两种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而且以有限合伙居多。

笔者认为选择持股平台,不外乎四个理由:一是确保创始人享有控制权;二是税务筹划;三是增加可激励人数;四是避免经营实体频繁工商变更。


一、创始人控制权


创业公司,选择持股平台,首先考虑的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解决和关注的问题。

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创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单纯的工资已经无法留下他们或者公司无法发出可以让他们留下的心动的工资,这个时候,不得不出来“画饼”,于是就股权激励了。当股权激励成为唯一的选择的时候,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就在思考有没有一种方式,可以把公司的控制权留在自己手上,然后用所谓(未来的,充满不确定性的)的分红权给员工“画饼”。而持股平台,特别是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恰好就可以完美的实现这个目标。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平台,GP由创始人担任,所有的激励对象担任LP,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这样的话,持有经营实体(企业)的股权合伙企业的所有表决权就又集中在了作为GP的创始人手上。

创始人股权激励做了,激励了员工,表决权还在自己手上,何乐而不为呢。

从治理结构的优化,后续公司经营发展壮大的角度来说,创始人或者创始团队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公司来说,也是最好的选择。


二、税务筹划(不增加税负)


股权激励,老板想给员工的事实上是分红权,员工想要的是分钱。分钱就会产生所得,产生所得就避免不了交税,如何少交税,这又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退一步来说,至少股权激励不能增加税负吧,否则怎么说服员工啊。

如何在分钱的时候合法合规的少交税,这是公司和员工都乐见其成的一个事情。但这,往往又很难实现。

1、有限合伙的筹划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观点认为,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属于税收透明实体,因此可以实现税务筹划。

但是从股权激励的角度来看,中间增加合伙企业这一平台,并不能节税,但可以实现不增加税负。主要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本身税收透明,不征税。同时,国税函[2001]84号又规定投资分回利息和股息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如果并入合伙企业,由于很多合伙企业可以简易征收,而且合伙人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计征收,还是有一定筹划空间),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这就导致和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目、税基、税率完全一样了。

2、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划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作为持股平台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自经营实体(企业)取得的分红,可以免税。举例吧,分红1000万,持股平台的话不用交税,如果直接个人持股,交税20万。

当然了,也有人会问,最后钱拿到个人手上是不是还是要交20%的个税?这个是肯定的。因此,本方案节税,仅适用于有钱人,仅适用于钱多的只能用于投资的人。否则,没有意义。

就笔者的观点来看,其实持股平台的税务筹划空间有限,只能说不会增加税负。


三、突破人数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而部分公司拟激励的员工人数可能远远超过50人,因此不得不采用持股平台。


四、规避工商变更频繁


    激励员工由于人数较多,人一多,诉求就多,特殊情况也多,总免不了出现离职、辞退或者其他变化。如果直接持股,必然导致经营实体工商变更频繁,这不利于公司的合规管理,将大量增加会议和合规成本,而且可能增加很多本不该出现的股权层面瑕疵,不利于创业公司后续融资或者其他资本运作。



结语


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过犹不及,笔者在协助投资机构对创业公司法律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曾发现过有企业没有自然人股东,或者股东全部为有限合伙平台,这在专业人士看来是很反常的。在结合业务情况做判断的过程中,是可以合理推断公司存在创始人是否全身心投入公司、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大股东是否准备随时套现等问题。而且,对于创业团队或者合伙人来说,进有限合伙担任LP,激励效果不明显,也无法显示出其对于公司而言的身份及贡献层面的特殊性;从商业层面来说,也无法直接反映出企业乃是团队作业,公司创始人具有大格局和强烈的共享精神。此外,对于特别早期的初创企业来说,由于员工少,拟激励对象更少,而且一般激励的都是创始团队,用平台程序繁琐,还不如直接自然人持股来的简单方便可行。

因此,笔者建议创始人或者创始人团队最好可以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股东出现,或者以自然人身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创业公司股权。不建议创始公司股权嵌套严重,股权结构过于复杂。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29
编者按:系列报道前两篇,我们把笔交给学员,听他们讲初到那天、那些"原来可以这样"的课,以及回到工位后的落地。这一篇,我们把笔交给导师。张洋洋老师,半年前辞去省会城市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只身奔赴深圳、加入卓建,受聘为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导师,为学员讲授执行实务课程。结业晚宴之后,他写下了这篇文章。以下为张洋洋老师原文,编者未作改动。 夜色降临,音乐响起,觥筹交错的光影,都是别离的情绪。为期六天的【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结业了。六天虽短,大家却已似相识多年的故友。毕业联欢晚宴上,不少小伙伴流下了欢乐与不舍的眼泪。虽然大家来自长城内外、大河南北、天山内外,却早已是一家人,因为我们都是卓建人。作为本次研修班的导师,我也受邀参加了这最后的欢乐与别离,青春的气息弥漫,我也年轻了若干岁月。与大家晚宴中表现出来的多才多艺相得益彰的是,大家的求取新知与精研专业的热情。无论是...
2026 - 09 - 29
内容提要:2026年7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关于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等成果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人工智能安全与主权AI议题正式进入国际法治议程。本文上篇梳理人工智能安全的层次化风险图景及其法律意涵,辨析主权AI的概念内涵与法理基础,比较欧盟、美国与我国三种治理路径,并对我国现行规范体系作全景审视;下篇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归纳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逻辑,探讨责任配置与证明难题,进而立足仲裁视角,讨论仲裁作为涉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人工智能进入仲裁程序的边界,以及企业合规与合同条款设计的实务要点。关键词:人工智能安全 主权AI 人工智能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仲裁上篇 理念、格局与规范体系一、引言:从上海共识说起2026年7月17日至20日,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以“智能伙伴 共创未来”为主题,国...
2026 - 09 - 29
9月23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于总所泰和厅开展出海企业私享会系列活动之三——“内地判决跨境执行实务”专题分享讲座。本次讲座由国际仲裁研究中心秘书长丘培政律师担任主持,卓建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主任王娟律师、卓建所高级合伙人、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委员会主任林凤律师、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跨境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刘姝律师等出席了活动,所内外众多律师同仁到场参与学习交流。本次分享的主讲嘉宾为钟加康大律师。他是卓建体系首位香港大律师,同时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就职于卓建中山分所。钟加康大律师于1997年获香港高等法院认许为大律师,拥有近三十年香港执业经验,曾多次获香港司法机构委任暂委法官、暂委审裁官。现为香港95 Queensway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香港大律师公会内地事务常委会常委,深耕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在中国香港、加拿大跨境法律服务领域具备深厚实务积累。钟大律...
2026 - 09 - 28
近日,由深圳市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牵头,联合卓建律师事务所及卓建(泰国)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的深圳(南山)-泰国海外知识产权工作站正式启用。工作站立足曼谷,服务东南亚,为出海企业提供本土化、专业化、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与跨境合规法律服务。一、立足曼谷 辐射多国东南亚日益成为中国企业跨境布局的重要目的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经营及纠纷应对已成为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核心诉求。工作站着力破解中企出海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合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维权渠道不畅、本地化服务支撑薄弱等突出问题,服务覆盖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柬埔寨六大重点出海国家,聚焦跨境电商、外贸制造、境外投资、展会参展、技术转让等主流场景,为粤港澳大湾区及全国出海企业提供公益性与定制化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二、公益护航 精准纾困(一)首小时免费法律咨询面向深圳企业开通公益绿色通道,提供首一小时一对一免费咨询,涵盖知识产权布局、专利...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