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胜诉裁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查不到财产,案件终本。可你一查发现:那家公司名下的壹级施工资质没了,原班人马去了它新设的子公司,还在外面接着接工程、干活收钱。账上没财产,“吃饭家伙”却完好无损地活在另一家公司名下。这笔债,还有救吗?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16279号判决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资质平移,空壳背债
甲公司向丙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供应钢材,用于“韶关某印象”项目,2020年5月19日至12月23日期间供货。丙公司收货后没付款,甲公司拿到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1061号裁决:丙公司支付货款300万元及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没有发现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但事情没完。丙公司2019年4月30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注册资本10011万元,2020年6月30日完成实缴。2020年9月1日,两家公司签订《重组/分立方案》: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注册建造师及非注册人员由母公司转移到子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随之转移,子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竣工项目及质保责任归子公司。2020年11月10日,乙公司向住建部申请继承丙公司的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随后获核准,丙公司注销了自己的壹级资质。
资质转移完成后,2021年11月,丙公司把乙公司100%股权以10011万元原价转让,母子公司变成同一个股东下面的兄弟公司;同一年,乙丙两家公司还与多个供应商签三方协议,把丙公司未完成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由乙公司继承。甲公司于是起诉,请求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一审为什么输:三个理由都没站在债权人这边
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请。理由大致有三:
第一,《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规制的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不能反过来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住建部明确回函:资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企业资产,重组分立中资质重新核定不考核企业资产转移情况——所以资质转移不等于财产转移,人员随资质走也不等于人员混同,分立方案里写了“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也说明没有混同;
第三,母公司向子公司实缴出资、转移资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即使削弱了偿债能力,也不能直接认定是逃债。
一审的逻辑都停留在“单项看”:资质不是资产、方案写了各自承担、出资是正常动作,每一项单独看似乎都没问题。
三、二审为什么改:把整套动作连起来看
广州中院二审改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二审把股权路径、资质、人员、供货时间连成一条线来看。
其一,股权变更路径很说明问题:两家公司原本就由同一股东控制,先变成母子公司,资质转移完成后又同日变更为兄弟公司;100%股权原价转让,没有合理解释,客观上减损了丙公司的资产。
其二,资质虽然在财务上不是资产,但壹级资质是建筑企业的“通行证”,丙公司无偿转移资质后随即注销自己的资质,丧失了持续经营获利能力,还另行实缴了10011万元出资——实质削弱了偿债能力。
其三,人员随资质转移,造成丙公司技术人员流失。
其四,供货恰好发生在资质转移期间(方案9月签订、资质11月至12月转移),乙丙公司无法证明这笔货款属于“分立前旧债”,怠于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五,丙公司已被终本、无清偿能力,收益归乙公司、损失由丙公司承担。
其六,三方协议证明乙公司实际承接了丙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审据此认定,这一系列操作导致乙公司的人格“形骸化”“躯壳化”——名为独立公司,实际只是母公司转移资产、承接收益的通道,已经谈不上独立经营;收益归乙公司,损失却由丙公司承担。这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11条所归纳的情形类型),依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该条已被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吸收,2023年修订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判令乙公司连带担责。
四、给债权人的三点启示
第一,别被“资质不是资产”四个字劝退。财务报表上资质确实不增不减,但对建筑企业而言,资质就是接工程的通行证、吃饭的家伙。把资质、人马、在干的项目整体搬走,留一个空壳背债——账面上没有转移一分钱财产,公司却已经“没了”。法院看的是实质,不是报表科目。
第二,时间线很重要。供货、方案签订、资质转移、股权变更、终本的时间点都要固定下来,一旦举证责任的安排对债权人有利,就要用好。
第三,也要对债务人一方说清楚:这种“分立+平移+原价转股”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导致法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关联公司连带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