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从案例看债权人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日期: 2026-10-09
瀏覽次數: 5

从案例看债权人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打官司最难的不是赢,是赢了拿不到钱。  一查公司账户——空的。再查工商,发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老板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出资人。债权人心里一凉:钱是公司欠的,公司没钱,难道我白赢了?  不一定。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的股东,天生自带"举证义务"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想让股东替公司还债,得自己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财产混同,难度很大。  一人公司不一样。它没有其他股东制约,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来回倒腾,外人看不清。所以法律对它更严:

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定义务。

2、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措辞:是"股东不能证明",不是"债权人能证明"。举证责任整个反转了。这就是债权人手里最有用的一张牌。  (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该规则并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内容与原第六十三条一致。)

二、案例解说

一个真实案例:账上刚进钱就转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民事裁定书。 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张某某成为唯一股东,2017年6月变更为其八十多岁的母亲原某某,公司靠收商铺租金和物业费经营。后来公司欠下一家单位的房租一直不付,对方申请执行,发现公司没什么财产,于是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某不服,一路申请再审。他的辩解很耳熟:公司用的银行卡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卡和U盾都在公司财务手里,密码我也不知道,钱我一分没动,怎么算混同?  法院查了银行流水后,事情变了味:  公司一有进账,很快就转到张某某个人账户;等公司要付钱,再从张某某个人账户转回公司,然后对外支出。公司的钱和个人账户,几乎共用一个"水库"。

转账备注写的是"劳务费""演出费",公司记账凭证上记的却是"还款",两边对不上。张某某还承认伪造过部分账目。公司的租金收入,他多次直接用个人账户收走。  至于那两份事后补做的《审计报告》,最高法说得很清楚:一份是破产申报时用的,一份是本案诉讼期间做的,都不是公司运营中依法做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结论只有一句:未尽举证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审申请驳回。  接盘的年迈母亲也没能脱身。她没举证证明自己财产独立,受让股权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法院认为她对财产混同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同样承担连带责任。想换股东"金蝉脱壳",这条路走不通。

三、 债权人该怎么做?三个动作  

第一,先查工商。 确认被执行人是不是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是谁、股权有没有变更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能查到,这是最基础的线索。

第二,盯住审计报告。 这是本案最要害的一点。股东想免责,就要拿出每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正常年度财务报告,事后临时补做的不算。拿不出来,或者出具时间、用途对不上,这一关他就过不了。

第三,把流水和账目抓到手。 真正能击穿"财产独立"说辞的,是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频繁、无正当理由的往来;是同一笔钱两边记载不一致;是公司应收的钱进了股东个人账户。"卡不是我在用"这类解释,遇到这些细节就很难站得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间、有无实际出资、混同的具体表现,都会影响结果。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10 - 09
从案例看债权人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打官司最难的不是赢,是赢了拿不到钱。 一查公司账户——空的。再查工商,发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老板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出资人。债权人心里一凉:钱是公司欠的,公司没钱,难道我白赢了? 不一定。一、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天生自带"举证义务"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想让股东替公司还债,得自己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财产混同,难度很大。 一人公司不一样。它没有其他股东制约,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来回倒腾,外人看不清。所以法律对它更严: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定义务。 2、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措辞:是"股东不能证明",不是"债权人能证明"。举证责任整个...
2026 - 10 - 08
打赢了官司,钱却要不回来。往深挖才发现:当年公司"验资",账上有一大笔钱,验完当天就被转走——还不是股东的钱。 很多人一听就泄气:垫钱的又不是股东,追不到他身上。今天讲清:垫资帮忙、协助抽逃的第三人,一样要赔。一、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个流传很广的误会 , 《公司法解释三》(2011年版)原第十五条曾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后来这条被删,有人就说:"那条都没了,第三人当然不用负责。" 理解错了。它被删,只因新资本制度下不再需要验资,那条带着"验资"字样,属技术性清理。删的是条文,不是责任。 依据在更上位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则当时适用,如今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第三人明知内情还垫钱、...
2026 - 10 - 08
前言股权代持中,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背后的实际出资人跑路,名义股东却要承担相关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面对的真实困境。在此情况下,名义股东如何维权、如何体面“退场”?结合笔者的亲办案例与近年来各地裁判实践,分享如下。 核心结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名义股东享有任意解除权。名义股东解除委托关系后,有权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名义股东不是实际股东。在展开退出路径之前,先回答一个前提问题:名义股东为什么必须尽早退出?因为名义股东的风险是现实的、正在扩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
2026 - 10 - 08
【摘要】中国产品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AD/CVD)后,不少出口企业考虑通过变更型号、调整规格、增加功能或转至第三国生产等方式继续对美出口。然而,企业内部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当然构成美国贸易救济法意义上的范围外产品。本文结合《1930年关税法》第781条、美国商务部相关规章及司法判例,梳理范围裁定与反规避调查的区别、“轻微改变”与“后来开发商品”的判断因素、第三国加工的认定标准以及暂停清算的时间效力,并就产品改款及海外投产前的合规核查提出建议。 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出口企业提出以下问题:其一,原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变更型号或重新编制SKU后,能否继续正常出口?其二,对产品尺寸作少量调整或增加某项功能,能否使其成为不受征税令约束的新产品?其三,将生产转移至东南亚工厂完成加工后再出口美国,能否排除相关税款?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在销售和库存管理层面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必然是美国...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