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着两亿多的工程款还不动了,控股股东认缴的出资一分没掏,却赶在官司开打前把股权全部转了出去——接盘的还是自己人。不少股东以为,认缴期限没到、股权也转了,出资义务就算甩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改判案例给出了答案:甩不掉。
一、 案情简介:
欠债之后,零元甩股 某旅游开发公司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认缴2000万元,控股股东某旅行社西北公司认缴1020万元,缴足期限约定到2044年——五十年后,等于根本不用急着掏钱。2016年,这家公司和建工集团签下2.8亿元的旅游项目施工合同;2017年项目停工,工程款开始欠付。
欠债之后,这位股东做了什么?先通过增资把持股比例从51%稀释到10%,同年9月,干脆把剩下10%的股权以零对价——一分钱不要——全部转给另一名股东。而公司呢?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实收资本只有20万元,后来登记查询,实收资本是0。
官司从陕西高院一路打到最高法。一审认为这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判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改判:滥用公司人格的证据还不够,不判连带,但他在未出资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申请再审,也被驳回((2023)最高法民申170号)。
二、案例详解
这个案例讲透了三件事
1.恶意是这么认出来的。法院看的是三件事的顺序:债务形成在先,股权转让在后;转让价格是零对价;接盘的受让人自己也没缴出资、没有出资能力。公司明显还不动钱了,股东却在争议爆发前把没掏的出资以0元甩给别人,这就是典型的逃废出资——法律给认缴制留的"期限利益",此时不再保护。此外,转让后公章、账册、实际控制权有没有真的移交,也是法院判断恶意的重要参考。
2.追股东不用等公司破产或终本。这位股东在庭上辩称:认缴期限没到不算未出资,公司有没有清偿能力应当通过执行或破产程序认定。最高法没有接受这套说法。很多债权人以为,得先拿到对公司胜诉判决、执行不到钱拿到终本裁定,或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才能回头追股东。这个案子走的不是这条路:建工集团在起诉公司的同一个官司里,直接把股东列为被告,最高法在实体审理中一并判决,不用"先告公司、执行不能、再告股东"地折腾两轮。
3.股东提前缴的钱,可以直接还你。按目前的司法口径(最高法法官在法答网中的意见),股东因加速到期提前缴纳的出资,可以直接清偿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不必先归入公司账户、再由全体债权人排队分配。谁积极维权,谁先受益。 新法之下,规则更严了 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缴不上,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对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已批复明确不溯及适用,按原来的法律精神处理——而本案正是新法施行前的判决,其确立的"恶意转让不免除出资责任"规则,对旧转让同样有参考价值。
三、总结
股权转让本身是自由的,正常经营期的转让法律不拦——同期其他公开案例里,公司经营正常、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转让,法院都没有追老股东。法律拦的是"债务压身还零元甩锅"。如果您的债权也是形成之后,股东才把股权转出去的,建议尽早让专业律师把股权转让的时间、价格和受让人查一遍。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