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并不当然排除对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38期)

日期: 2026-09-24
瀏覽次數: 53

被执行人名下没钱,配偶名下的股权能不能执行?——财产性权益与股权本身的边界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往往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股权更是常见选择: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公司股权,形式上与被执行人无关,却又承载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当被执行人负有个人债务时,配偶名下的股权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能否以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排除执行?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规则。

一、案情简介

1997年,吕某与俞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成立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俞某持股100%,吕某担任公司监事;B公司俞某持股25.08%,A公司持股74.92%,吕某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多次向张某借款。2019年,张某就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吕某、俞某。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吕某个人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件生效后,吕某未履行判决,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吕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吕某与俞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属吕某所有的财产,法院遂冻结了俞某在A、B两家公司的股权。俞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俞某持有股份的执行。张某对异议裁定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另,俞某提出执行异议之前,已与吕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未对案涉股权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但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执行中,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就该股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经审理明确了如下规则:

1.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由持股一方享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权由俞某一人持有及享有,并非吕某与俞某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对案涉股权不享有共有权。但如存在股息、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财产的,则吕某对股息、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

2. 离婚后,非持股方对股权享有的是债权分割请求权,而非股权分割请求权

俞某与吕某离婚后,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分割请求权。案涉股权尚未对外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财产的,吕某仅就案涉股权的合理份额对俞某享有要求变现为股权转让所得财产的债权请求权,而非股权分割请求权。因此,在吕某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张某要求不排除执行案涉股权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 持股一方系被执行人配偶的,股权并不当然排除执行,但执行对象限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回答了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是否可强制执行的问题: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而由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由持股一方享有,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持股一方系被执行人配偶的,该股权并不当然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股权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离婚一方怠于行使债权及撤销权的,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离婚后,夫妻共同体作为基本社会组织消灭,共有关系的基础关系消灭,离婚双方均享有以消灭共有关系为目的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即就原先夫妻共同体与持股一方关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离婚双方均享有债权分割请求权。离婚一方怠于行使其债权及撤销权的,离婚一方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向持股一方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但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股权不是"投资的收益",且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属性,身份权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股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财产性权利(收取股息、红利、股权转让价款等)可以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性权利则仅限持股一方行使;三是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应考虑分割的可能性,持股一方转让股权的应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事后追认。

本案采纳的观点是:夫妻共同体与持股一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关于股权财产性权益的债的关系,接近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被代持股东与代持股东之间的关系,但又不享有其全部权利。持股一方有义务收取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并妥善保管或交由夫妻共同体共同保管,但并非夫妻共同体直接享有股权——包括股权转让权利在内的股权由持股一方享有,夫妻双方并不对股权享有共有权。

对申请执行人及执行律师而言,本案提示了配偶名下股权执行的正确路径: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股权,应区分"股权本身"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请求冻结、处置股权本身,可能因配偶享有排他性权利而受阻;而请求对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股息、红利、转让所得)予以执行,则能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如离婚一方怠于行使对持股方的债权请求权或撤销权,债权人还可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这为突破"配偶名下财产"困境提供了又一抓手。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

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

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29
编者按:系列报道前两篇,我们把笔交给学员,听他们讲初到那天、那些"原来可以这样"的课,以及回到工位后的落地。这一篇,我们把笔交给导师。张洋洋老师,半年前辞去省会城市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只身奔赴深圳、加入卓建,受聘为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导师,为学员讲授执行实务课程。结业晚宴之后,他写下了这篇文章。以下为张洋洋老师原文,编者未作改动。 夜色降临,音乐响起,觥筹交错的光影,都是别离的情绪。为期六天的【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结业了。六天虽短,大家却已似相识多年的故友。毕业联欢晚宴上,不少小伙伴流下了欢乐与不舍的眼泪。虽然大家来自长城内外、大河南北、天山内外,却早已是一家人,因为我们都是卓建人。作为本次研修班的导师,我也受邀参加了这最后的欢乐与别离,青春的气息弥漫,我也年轻了若干岁月。与大家晚宴中表现出来的多才多艺相得益彰的是,大家的求取新知与精研专业的热情。无论是...
2026 - 09 - 29
内容提要:2026年7月,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关于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等成果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人工智能安全与主权AI议题正式进入国际法治议程。本文上篇梳理人工智能安全的层次化风险图景及其法律意涵,辨析主权AI的概念内涵与法理基础,比较欧盟、美国与我国三种治理路径,并对我国现行规范体系作全景审视;下篇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归纳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逻辑,探讨责任配置与证明难题,进而立足仲裁视角,讨论仲裁作为涉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人工智能进入仲裁程序的边界,以及企业合规与合同条款设计的实务要点。关键词:人工智能安全 主权AI 人工智能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仲裁上篇 理念、格局与规范体系一、引言:从上海共识说起2026年7月17日至20日,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举行。会议以“智能伙伴 共创未来”为主题,国...
2026 - 09 - 29
9月23日下午,卓建律师事务所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于总所泰和厅开展出海企业私享会系列活动之三——“内地判决跨境执行实务”专题分享讲座。本次讲座由国际仲裁研究中心秘书长丘培政律师担任主持,卓建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主任王娟律师、卓建所高级合伙人、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委员会主任林凤律师、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跨境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刘姝律师等出席了活动,所内外众多律师同仁到场参与学习交流。本次分享的主讲嘉宾为钟加康大律师。他是卓建体系首位香港大律师,同时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就职于卓建中山分所。钟加康大律师于1997年获香港高等法院认许为大律师,拥有近三十年香港执业经验,曾多次获香港司法机构委任暂委法官、暂委审裁官。现为香港95 Queensway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香港大律师公会内地事务常委会常委,深耕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在中国香港、加拿大跨境法律服务领域具备深厚实务积累。钟大律...
2026 - 09 - 28
近日,由深圳市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牵头,联合卓建律师事务所及卓建(泰国)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的深圳(南山)-泰国海外知识产权工作站正式启用。工作站立足曼谷,服务东南亚,为出海企业提供本土化、专业化、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与跨境合规法律服务。一、立足曼谷 辐射多国东南亚日益成为中国企业跨境布局的重要目的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经营及纠纷应对已成为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核心诉求。工作站着力破解中企出海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合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维权渠道不畅、本地化服务支撑薄弱等突出问题,服务覆盖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柬埔寨六大重点出海国家,聚焦跨境电商、外贸制造、境外投资、展会参展、技术转让等主流场景,为粤港澳大湾区及全国出海企业提供公益性与定制化相结合的法律服务。二、公益护航 精准纾困(一)首小时免费法律咨询面向深圳企业开通公益绿色通道,提供首一小时一对一免费咨询,涵盖知识产权布局、专利...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