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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陈绮贞又可以继续她《华丽的冒险》了——音乐创作者版权的边界与回归

日期: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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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陈绮贞与钟成虎、添翼创越工作室著作权及经纪合约纠纷,是继吴青峰与林暐哲版权大战之后华语乐坛又一标志性创作者维权案件。本案横跨刑事、民事两大领域,争议同时覆盖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专属授权合同、演艺经纪合约、商业秘密多重法律关系。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创作型艺人词曲著作权原始归属、专属授权合同终止后的母带返还义务、艺人备份母带档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侵害营业秘密,对国内音乐行业创作者与经纪公司签约、版权管理、母带保管、授权到期交接等合规体系建设具备极强参考价值。本文梳理案件完整时间线,提炼双方争议焦点、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研判该案对华语音乐产业的深远影响。

一、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的案件始末完整时间线

以下内容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2001年:陈绮贞与音乐制作人钟成虎确立恋人关系,钟成虎创办添翼创越工作室,双方形成创作、制作、经纪深度绑定模式,陈绮贞作为词曲作者,在添翼体系下陆续发行《华丽的冒险》《太阳》等经典专辑。直到2017年双方结束长达 18 年的恋爱关系,但对外维持合作关系,继续履行经纪与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

2013年6月:添翼创越工作室与陈绮贞设立的好小气有限公司签署合约,约定添翼取得陈绮贞专辑、单曲、演唱会影音档案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专属授权,同时附带演艺经纪安排,此合约成为后续全部争议的基础合同文本。

2023年1月:陈绮贞方主张,案涉著作专属授权协议、演艺经纪契约到期,双方授权及经纪法律关系自该日起终止;添翼公司则坚持授权仍持续有效,继续持有录音母带、对外授权歌曲。

2023年6月:矛盾全面爆发。钟成虎公开发文指控陈绮贞多项违约行为,同时提起刑事告诉,控告陈绮贞及其公司经理涉嫌侵害著作权、背信罪、泄露工商秘密等六项罪名,理由为陈绮贞指使工作人员将添翼享有专属授权的母带、演唱会影音档案复制备份至 NAS 存储设备。双方发布律师函隔空对峙。陈绮贞一方主张,专辑母带由陈绮贞出资录制,母带所有权、词曲著作权本属于陈绮贞,备份行为仅为创作者留存保存;同时指责添翼长期拒绝配合查账、拖欠结算版税、在合约终止后持续对外转授权、拒不返还录音分轨母带。

2023年10月:陈绮贞向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核心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词曲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专属授权关系、演艺经纪契约关系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起不存在;判令添翼、钟成虎交付全部录音分轨母带,无法交付则支付赔偿款。

2026年3月:中国台湾台北地检署完成刑事侦查,作出不起诉处分。检方认定陈绮贞备份母带档案,主观上仅用于保存创作成果,备份资料并未对外泄露、未对外商用,未给添翼造成实质财产损害,不具备刑事犯罪故意,六项指控全部不起诉。

2026年7月21日: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2026年8月:判决对外公开,陈绮贞通过律师及个人社交平台发布声明,确认一审胜诉,通知各大音乐平台、版权方停止继续从添翼处取得陈绮贞作品授权。判决核心内容:确认案涉词曲、录音、视听著作专属授权、演艺经纪契约自 2023年1月20日起归于消灭;判令钟成虎、添翼创越向好小气有限公司交付全部分轨录音母带,若客观无法交付,需赔付新台币 450 万元。截至目前,被告仍存在上诉权利,一审判决尚未最终定谳。


二、案件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根据网上发布的公开部分判决内容及新闻媒体报道整理:

1.焦点一:案涉专属授权合同与演艺经纪合同是否已终止,添翼是否继续享有著作权专属授权

被告添翼、钟成虎主张:双方 2013 年签署的合约属于长期专属授权 + 经纪捆绑合同,授权期限并未届满,添翼持续享有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专属授权,有权持有母带、对外进行转授权、收取版权收益。

原告陈绮贞、好小气公司主张:案涉合约约定的专属授权期限至2023年1 月20日到期,到期后授权自动消灭;经纪服务合同同时到期终止,添翼不再享有任何著作专属授权,无权继续使用、转授权案涉音乐作品与母带。

该焦点是本案根基,直接决定后续母带返还、停止授权、收益归属等全部请求权基础。

2.焦点二:录音分轨母带的权属、保管义务与到期返还责任

被告认为:合约存续期间,添翼基于专属授权合法占有母带,录音著作权归属于添翼,母带作为录音载体应当继续由添翼保管,无返还义务。

原告主张:陈绮贞是词曲著作权原始权利人,专辑录制资金由陈绮贞出资;录音母带是作品创作的原始载体,在专属授权到期之后,添翼继续占有母带缺乏合同基础,负有完整返还分轨母带的义务;母带一旦灭失、无法交付,应当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该争议体现音乐行业长期痛点:词曲著作权、录音著作权、母带载体所有权三者分置,经纪/唱片公司常利用合同文本模糊条款,在授权终止后扣押母带,限制创作者后续表演、重录、再发行。

3.焦点三:陈绮贞方复制备份母带档案,是否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侵害商业秘密

刑事阶段核心争议。被告主张:母带、演唱会影音档案属于添翼专属授权作品、营业秘密,未经许可复制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泄露商业秘密,甚至构成背信犯罪。

原告抗辩:备份行为是创作者为保存自身创作成果,仅内部存档,没有对外传播、许可第三方商用、牟利,不具有侵害著作权、侵害营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属于合理保存行为。台北地检署采纳该核心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

(一)民事一审判决核心裁判逻辑

本案属于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智慧财产法院审理重心聚焦合同解释:

合同文义解释:法院审查 2013 年合约条款,认定双方约定的著作专属授权、演艺经纪关系期限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届满,期限届满后,如无续约书面协议,专属授权自动归于消灭,经纪关系同步终止。合约到期后添翼不再享有录音、视听著作的专属授权,无权继续对外转授权。

权利区分原则:区分词曲著作权(陈绮贞作为词曲作者原始取得)、录音制作者权(合约存续期间添翼基于授权取得录音制品的专属使用权)、母带载体所有权。授权到期后,附着在母带上的专属许可消灭,占有母带丧失合同基础,产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返还与替代赔偿规则:分轨母带属于音乐创作的不可替代原始素材,若返还不能,应当以固定金额作为替代赔偿,法院酌定无法交付时赔偿新台币 450 万元。

(二)刑事不起诉的法律逻辑(著作权合理使用、犯罪构成要件审查)

依据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规则,结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著作权侵权刑事处罚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侵害著作权故意、客观实施重制行为,并且造成权利人实质损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本案陈绮贞方复制母带仅用于留存备份,档案没有对外公开、没有商业使用,未造成添翼经济损失,欠缺犯罪故意,不满足侵害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全案不起诉。

对比内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同样要求非商业目的、不损害原著作权人正常市场利益;单纯创作者备份留存,在内地司法实践一般同样不认定侵权,但仍需区分:若合同明确约定禁止任何自行复制备份,则民事层面可能构成违约,但刑事入罪门槛极高,一般很难认定构成犯罪。

四、音乐行业合规思路与实操方案

本案对创作歌手、独立音乐人、经纪公司、唱片公司等行业主体均有直接合规启示。

(一)创作者(词曲作者、创作型歌手)

1.合同签约阶段,严格拆分三类权利:词曲著作权(尽量保留原始著作权,仅授予有限期限授权)、录音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的授权、母带载体所有权,禁止笼统模糊条款。明确授权类型(专有/非专有)、授权地域、授权期限、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母带返还时限、返还标准(分轨、工程文件、MV 原始素材)、灭失的违约金/赔偿金。

2.单独约定查账权与结算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内的对账,明确账册范围、查阅方式、逾期对账、逾期支付版税的违约责任、单方解除权。避免经纪公司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查账。

3.母带保管与备份条款:在合同内明确创作者是否有权留存副本备份,约定备份仅限个人存档,不得商用,预先消除后续 “窃取母带、侵害营业秘密” 的指控风险。

4.合同到期前启动前置交接:在授权到期前 6 个月启动母带盘点、素材清单确认、账目核对,留存书面确认文件;一旦对方拖延返还,立即发律师函固定证据,同时提起确认之诉 + 返还标的物诉讼,防止经纪方持续对外授权扩大损失。

权利公示:合同终止、收回版权后,及时向各大音乐平台、版权代理机构、演出公司发送权利变更通知,阻断第三方继续向旧经纪方采购授权。

(二)经纪公司、唱片公司

1.授权合同必须清晰约定授权期限、续约机制:禁止模糊表述“永久授权”“长期独家”;若需要永久录音著作权,应当单独约定对价,不得捆绑演艺经纪无偿获取永久版权。

2.母带台账管理:建立完整母带、工程素材档案清单,签约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素材清单;合同终止交接时制作交接笔录,双方签字,留存交付凭证,避免后续是否交付母带举证困难。

3.限制艺人私自备份:若不允许艺人复制母带,必须在合同中以加粗醒目条款约定禁止复制、备份义务,同时约定民事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层面的营业秘密,营业秘密需要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三要件。

4.版税结算流程标准化:固定对账周期、对账材料、异议处理机制,留存全部结算凭证,防范艺人以拒查账、拖欠版税为由主张违约、解除合约。

五、本案对华语音乐行业的影响评析

1. 重塑创作型艺人与经纪机构的权利博弈格局

在传统唱片工业时代,唱片公司/经纪机构凭借资金、发行渠道优势,往往直接取得录音著作权乃至长期、永久授权,母带由机构牢牢掌控。而陈绮贞案与苏打绿吴青峰案一脉相承,传递清晰司法信号:创作型艺人作为词曲原始权利人,合约期限届满,专属授权到期,经纪公司不能以占有母带作为筹码,持续垄断作品使用权。

过去行业内普遍存在的 “签约一次,永久拿走录音母带、永久授权” 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越来越多的案件目前正在重塑音乐创作者的法律意识,未来创作歌手在谈判中,可能会倾向更多争取保留词曲著作权、明确到期母带返还义务,或许行业版权分配模式将逐步向创作者倾斜,至少可以预见到行业格局可能会逐步重塑。

2.暴露华语音乐产业长期结构性缺陷:权利拆分与合同文本粗放

大量经纪合约存在权利混同,将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母带载体打包模糊约定,不区分授权期限、到期返还义务,情感绑定的创作搭档之间,经常不重视书面条款,一旦合作破裂,立刻爆发版权争夺。该案之后,音乐行业版权合同精细化、母带单独条款设计、授权到期交接流程,会成为行业法律服务的刚需。

本案从纠纷爆发到一审判决,历经近三年诉讼周期,时间、资金、精力成本巨大,艺人在诉讼期间作品使用、商业演出均受到限制。该案证明:事前合同风控远优于事后诉讼维权。无论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应当在签约阶段完成权利划分,而不是依赖诉讼事后确权。

结语

陈绮贞著作权纠纷案,本质不是艺人与制作人的私人恩怨,而是数字音乐时代创作者著作权归属、授权期限、原始录音素材(母带)占有返还规则的典型司法样本。判决重申著作权授权遵循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则权利回归;经纪方不得扣押母带、持续无权转授权。对于整个华语音乐行业而言,该案推动行业回归著作权法底层逻辑:词曲创作的原始权利本属于创作者,经纪公司取得的授权,应当有明确期限、明确对价,合作终止之后,原始创作素材应当依法返还。未来创作艺人、经纪机构在版权谈判、合同起草、母带管理、授权交接全流程,必须落实精细化合规,减少类似旷日持久的版权拉锯。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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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专业|行业自治与法律边界——影视剧演员署名新规深度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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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丁涛

审核|高记源、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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