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被执行人身故后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35期)

日期: 2026-09-04
瀏覽次數: 121

人走了,保险金该留给谁?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法院还能划走吗?——人身保险金“遗产属性”的认定与执行边界

人身保险兼具风险保障与财富规划功能,是许多家庭资产配置中的重要一环。然而,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欠债未清时身故,保险公司赔付的身故保险金究竟归谁所有、能否被法院用来清偿其生前的债务,常常成为受益人与债权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今天的这个案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是否指定受益人,是决定身故保险金“遗产属性”的关键。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强制执行;反之,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人身保险金执行的执行异议案件。2014年3月24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余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1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万某某对上述1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余某乙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宜兴法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陈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中,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某乙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两份保单的保险权益。

2023年1月10日,余某乙死亡。案外人余某甲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余某乙曾于2006年3月23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保险,两份保险均约定事故受益人为余某甲;现余某乙已死亡,该保险金不属于余某乙的遗产,应归余某甲所有,法院不应予以冻结,请求解除对上述两份保单保险金的冻结措施,恢复保险公司向余某甲支付全部保险金。

经法院听证审查,宜兴法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余某乙在某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的两份保单保险权益的执行。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生前购买、受益人为第三人的身故保险金,在被执行人死亡后能否作为其遗产被强制执行?宜兴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身故保险金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遗产执行。具体裁判逻辑如下:

1. 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是否指定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本案中,余某乙投保的两份人身保险均明确指定事故受益人为余某甲,不属于上述遗产情形。

2.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所有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才作为遗产处理,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缴费正常、约定事故受益人为余某甲,合同合法有效,且法院冻结的对象正是人身保险金,受益人明确,故该保险金应归余某甲所有,不属于余某乙的遗产,不能用于清偿余某乙所负债务。

3. 区分“保险单现金价值”与“身故保险金”,执行边界不同

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生存期间,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处置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死亡后产生的、交付给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实践中的关键,在于区分该保险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归受益人,法院不能作为遗产执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属于遗产,可用于偿还投保人生前的个人债务。

三、案件总结

本案看似是个案,实则折射出人身保险在执行实务中的普遍困惑——保险到底是不是“避债工具”?

对家庭而言,明确指定受益人意义重大:指定了受益人,身故保险金能够确定地交付给受益人,既落实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也能避免身故保险金被卷入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清偿,更好地保护家人的利益。需要提醒的是,投保应当基于真实的保障需求,若为逃避债务而恶意投保,不仅可能因违背诚信原则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被撤销等法律风险。

对债权人及执行律师而言,执行人身保险财产时,首先要厘清执行对象是“保险单现金价值”还是“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人)尚生存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处置;被保险人已身故且身故保险金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债权人的执行申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实务操作中,主张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的一方,应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受益人约定、缴费凭证等证据;债权人如认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则需另行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途径依法救济。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

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

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18
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
2026 - 09 - 18
前情提要:上篇中,我们讲述了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的六天课程——从AI落地到香港游学,从企业法务视角到职业素养训练,学员分享了他们在课堂上的"原来可以这样"和回到工位后的落地尝试。本篇继续:课程之外,地图上多了哪些可以拨出的号码?那些终于被说出口的困惑是什么?六天结束后,大家带走了什么?四、地图上多了几个可以拨出的号码"总分所联动"听起来像行政词汇。但在学员口中,它是一个个具体的名字和场景。王欣港 加了一个杭州分所的同事,"支付宝调档会变得更轻松。" 黄永泰 主做建设工程和民商事争议解决,"今后遇到跨区域取证、保全、执行或者当地项目争议,希望能更早联动。"张珂宁 从乌鲁木齐带来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如果总所或其他分所有涉及新疆或中亚方向的业务,"我们乌鲁木齐分所完全可以作为落地承接的支点。"邱...
2026 - 09 - 17
编者按:研修班结束了。六天能改变什么?我们向本届研修班学员发出了采访邀请,想听听他们真实的声音——不修饰、不喊口号的那种。以下是学员们的回答。他们来自总所、广州、福州、西安、乌鲁木齐、南宁、坪山、长春、银川、龙岗,执业最短不到一年,最长的已在某个领域深耕数载。他们说了些什么?关于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由卓建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承办,以“卓青有为·建功立业“为主题,面向卓建总分所全体青年律师开放,第三届研修班于2026年8月23日正式开班。本届课程覆盖六大模块:• 法律AI实战:从大模型认知到零代码搭建律师AI分身,知识库搭建、案卷整理、法律检索、合同审查全场景落地,让AI真正为律师提效• 涉外业务拓展:深度解析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变化与红海蓝海机遇;香港游学——走进普通法系法庭旁听,参访拥有175年历史的近律师行,感受两地法律实务的直观碰撞• 诉讼实务精进:前执...
2026 - 09 - 17
01启程·初探法律实务盛夏七月,17位来自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科学子,怀揣法治理想,走进了卓建律师事务所,开启了为期七周的实务成长之旅。从案卷归档的规范操作,到合规风险防控的实景演练;从实务技能的系统赋能到卓建文化的深度浸润——四十多个日夜倏忽而逝,他们把课本上的知识运用到一件件真实案件里淬炼,在检索、校对之间,用实务视角拓宽法律认知边界,也在心底悄悄写下关于热爱、责任与成长的答案。02心得·见证成长蜕变掩卷回望,这个夏天对于走进卓建的学子们而言,是一场关于“法律人”的初体验,更是一段被卓建“家文化”温柔包裹的成长之旅。一段段真诚的心得,藏着卓建与法治青年双向奔赴的成长答案。李悉瑜说,卓建浓厚的“家文化”给了自己安放初入职场茫然的足够空间。不必急于追求所谓“重要”的工作,归档的每一本案卷、撰写的每一份文书、整理的每一条数据,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构筑起对律师职业...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