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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传承话你知》:离岸信托新规解析、遗产管理典型案例与家办政策破冰 (2026年8月,第11期)

日期: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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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告别“税收绝缘体”,进入穿透征税新时代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二者分环节、分类型细化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了实体规则与落地征管配套的完整闭环。

21号文的核心在于全面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对离岸信托实行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征税。

(一)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触发应税义务

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所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居民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二)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纳入征税范围

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无论是否向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法定纳税人,按年度申报缴税,打破“不分配就不纳税”的传统税务递延逻辑。

(三)终止清算环节:全面覆盖退出场景

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或者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除信托正常终止外,两种特殊情形同样触发清算纳税义务:一是委托人由中国税收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二是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死亡后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财产价值计税,由受托人代为申报。

21号公告进一步把离岸信托的征税链条从“事后追缴”升级为“全周期征管”,整套规则贯穿“实质课税”原则,从制度层面终结了离岸信托长期存在的税收灰色地带。建议相关个人对存量离岸信托开展全面自查,尽早盘点资产、测算税额、主动申报,是当前最为理性的合规选择。

 

二、 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新进展:离岸信托不再是 “避税保险箱”

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作出最新裁决,驳回被告方宗馥莉及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审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这意味着涉及约18亿美元的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将继续被冻结,禁止提取、抵押,直至杭州中院相关诉讼审结。

关于这18亿美元是否是离岸信托尚存在争议。作为原告的“弟弟妹妹”认为,宗庆后生前计划为他们三人各设立7亿美元“不动本”信托,建浩创投账户里的18亿美元属于尚待补足的信托本金;宗馥莉一方却主张,三个信托从未正式设立,账户资产仍属于建浩创投公司资产,三名原告无权直接平分本金。

当这18亿美元资产归属问题尚未理清之时,这笔资产又因是否被认定为离岸信托而引发补税争议。

7月24日,就在裁决作出的三天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环节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关于这18亿美元资产是否需要补税,浙大城市学院副教授林先平认为,18亿美元存于BVI公司账户,宗馥莉主张属于公司资产,“弟弟妹妹”则认为应平分信托本金。但新规“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直指问题本质——即便资产留于公司层面,只要能证明宗庆后或宗馥莉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机关即可视同个人装入离岸信托,适用20%个人所得税。宗庆后签署的委托书、宗馥莉作为唯一股东等事实,均可能构成被穿透的证据。

由此可见,随着离岸信托税收新规落地,离岸信托不再是事实上的“避税保险箱”,高净值人群对财富进行跨境布局时,需要同时参透境外信托法律架构与中国本土税务规则,重点关注财富跨境布局的合规性。

 

三、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发布:最高法明确裁判规则

在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聚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本批案例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1.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案例一中,被继承人黄某松生前与侄女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表示全部遗产由侄女继承,一切遗产事务由侄女处理。侄女黄某娟同时系受遗赠人及遗嘱执行人,且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判决指定该侄女担任其遗产管理人,充分体现遗嘱自由原则。

2.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

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的同时还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在案例二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了杨某君的遗产,在事实上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驳回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坚决捍卫诚信原则。

3.自愿帮扶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在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为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出于亲情、道义对独自居住的葛乙成自愿进行了帮扶与照料,在葛乙成生病时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二人对被继承人葛乙成并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生养死葬等扶助,故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4.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

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在案例四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而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法院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且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遗产管理人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5.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

清理、保管、评估、拍卖、诉讼等遗产管理费用,在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从遗产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在案例五中,被继承人刘某忠生前欠银行贷款未还,因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银行申请,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区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某区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处置遗产的必要合理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有效消除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顾虑,保障制度顺畅运行。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一方面提示遗嘱规划的重要性——通过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确保身后事务按照本人意愿处理;另一方面也警示,遗嘱并非万能,若设计不当,仍可能引发诉讼,且无法实现债务隔离。对传承需求更为复杂的家族而言,仍需综合运用信托、保险等工具组合规划。

 

四、 上海发文认可家办业态价值:金融机构背景家办迎政策利好

202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文件”),其中第十条明确“服务居民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提出支持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推广“信托服务+资产配置”的全生命周期财富管理模式,并首次在省级政府文件中提出“支持具备‘家族办公室’功能的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规范化、专业化运营”。

这一表述至少释放了三层政策信号:其一,正名定位:监管层不再将家族办公室视为单纯的营销概念,而是承认其作为一种功能性业态在财富管理生态中的独立价值;其二,明确属性:明确赋予其“金融服务属性”,将其纳入资产管理体系下的正规业务范畴,而非仅作为私人银行或信托机构的附属品牌;其三,划线定向:通过“规范化、专业化运营”的措辞,表明政策导向是引导行业从无序探索走向有章可循,而非简单一放了之。从实践层面看,此前国内多数银行私行、信托公司及券商内部所设的家族办公室中心,多定位于客户服务品牌或增值服务模块,因缺乏独立的业务身份和明确的政策依据,导致在团队配置、系统投入、产品设计及收费模式等方面难以形成系统,面临“投入大、无法独立收费、难以形成可持续商业闭环”的窘境。上海文件的出台,为持牌金融机构背景的家办提供了官方政策背书,使其在家族治理架构设计、跨境税务筹划、家族宪章制定、慈善信托与代际传承等专业领域,具备了合规化、体系化发展的制度基础。

因此,上海文件并非仅仅是对既有实践的简单追认,而是首次在省级层面为持牌金融机构背景家族办公室业态在境内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合法性框架,对激活推动持牌金融机构系统性地布局和升级家办业务,具有实质性的战略利好。


五、 新加坡单一家办新框架生效:亚洲家办竞争加剧

几乎与上海家办政策同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文宣布,自今年6月15日起,在新加坡营运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取得豁免申请执照的资格。

为打击洗钱活动,金管局推出新的统一类别豁免框架,简化单一家办在新加坡营运的流程,同时加强监管。符合条件的单一家办可直接获得豁免申请基金管理类别的资本市场服务执照资格,条件为需向金管局发出营运通知、在金管局执照银行开设账户,并提交简要年度报告申报总资产管理规模和银行名称。

新框架的核心要求包括:豁免资格从设立单一家办的一代算起,往前追溯不得超过五代人;家族成员定义扩大至姻亲关系,合法领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也包括在内;允许非家族成员的关键职员持有单一家办最多10%股权。现有单一家办有一年时间准备(至2027年6月15日为止)以达到新要求。

上海家办政策与新加坡新规的“竞合”态势值得关注。一方面,两地都在提升家办监管的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上海首次释放明确的政策信号,有望在人民币资产配置和境内家族传承服务领域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而新加坡凭借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税收优势,仍将在跨境和离岸家办领域保持吸引力,亚洲家族办公室中心的竞争格局正在加速形成。

 

六、 推理大师骤然谢幕,50亿日元遗产陷“继承绝境”

2026年7月23日凌晨,日本推理小说作家东野圭吾因结肠癌离世,享年68岁。这位创作了《嫌疑人X的献身》《白夜行》等106部作品、全球销量超1.68亿册的文学巨匠,留下约5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4亿元)遗产。

东野圭吾的遗产主要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存款、不动产等实体资产;二是106部作品完整版权,涵盖图书再版、影视改编、海外授权等持续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日本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死后70年,这意味着直到2096年,这些作品仍将持续产生现金流。

然而,遗产继承面临三大难题:

1. 法定继承人缺乏规划。东野圭吾1983年结婚,1997年离婚后未再婚,无子女,父母也已过世。因未留下任何书面遗嘱,全部资产只能按日本民法法定继承顺序由两位姐姐继承。

2. 巨额现金税负。日本遗产税采取八档超额累进税率,超过6亿日元的部分最高达55%。据测算,扣除4200万日元免税额后,东野圭吾的遗产需缴税高达25—2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2—1.3亿元)。更棘手的是,税款须在10个月内以现金一次性全额缴纳,版权等非现金资产不能抵扣。

3. 继承人无力应对。两位姐姐都是普通工薪阶层,面对上亿现金缴税的硬门槛,陷入拿不出现金就要放弃继承的两难境地。

东野圭吾在作品中编织了无数精妙布局,现实中却留下了传承的致命漏洞。这一案例警示:巨额财富从不自动等同于顺利传承,无论境内境外,提前订立遗嘱、搭建信托架构、配置足额流动性资产,方能让毕生心血免于“继承绝境”。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传承话你知》:离岸信托新规解析、遗产管理典型案例与家办政策破冰 (2026年8月,第11期)

蓝翔律师   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婚姻法。

卓建专业|《传承话你知》:离岸信托新规解析、遗产管理典型案例与家办政策破冰 (2026年8月,第11期)

赖淑芬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股权、劳动纠纷、工伤。


卓建专业|《传承话你知》:离岸信托新规解析、遗产管理典型案例与家办政策破冰 (2026年8月,第11期)

刘永华律师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民商事领域。


来源|蓝翔、赖淑芬、刘永华

审核|周薇、高超、刘姝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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