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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医保结算款账户不同于医保基金账户,不能排除执行(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33期)

日期: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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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账户被冻,说是“医保账户”就能躲债吗?——医保结算款 vs 医保基金的区分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经常会以“账户性质特殊”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其中,医院最常用的挡箭牌之一就是声称被冻结的是“医保账户”,里面资金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执行。

然而,并非所有带有“医保”字样的账户都享有绝对的司法豁免权。今天这个案例就为您厘清一个关键概念:医保结算款账户 ≠ 医保基金账户。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医疗机构执行异议案件。2018年11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医院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某医院需分期支付租金等共计664万余元。然而,某医院并未按约全部履行义务。2021年12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医院名下在××银行的账户。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某医院提出执行异议,坚称被冻结的账户是“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医保专项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专款专用,不能被强制执行。

案件经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某医院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但再次被驳回。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名下的医保相关账户资金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最终认定该账户并非法定不可执行的“医保基金账户”,裁定继续执行。裁判逻辑如下:

1. 账户性质与资金权属的穿透审查

法院在审理中并没有仅仅听信医院的一面之词,而是通过审查医院提交的《某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进行了穿透式认定。法院发现,该账户虽然在名称上带有“医保”字样,但其本质属性是医院的“医保结算账户”。

2. 厘清“医保结算款”与“医保基金”的本质区别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区分了这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

医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它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作为社会保险机构的财产被冻结、扣划。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医保结算款:是指医院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后,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医院的服务报酬。这笔钱本质上是医院的营业收入,属于医院名下的财产。

3. 法律适用

既然该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医院名下的医保结算款(即医院对医保经办机构的应收账款),它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得冻结、扣划”的社会保险基金范畴。因此,法院冻结该账户资金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司法实践中区分各类专用账户提供了一个极佳的范本。

1、警惕被执行人的“概念混淆”策略。近年来,医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利用“医保账户”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是常见手段。很多被执行人试图利用“医保”这一民生概念的敏感性来逃避债务。

2、司法审查的导向。法院在面对此类异议时,必须坚持实质审查。不能仅看账户名称的表面合规性,必须深入审查资金的真实来源、实际用途以及权属关系。只要查明该账户实质是医院用于收取自身服务费用的结算账户,而非由专门机构代管的社保基金,就不能给予其非必要的司法豁免。

3、实务启示。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遇到医院等涉民生类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必被“医保”“社保”等字眼吓退。只要法院审查确认这些账户只是被执行人的经营性收入账户,完全可以依法申请冻结划扣。同时,这也警示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切勿试图通过账户命名或概念混淆来恶意逃避法定偿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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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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