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欠债公司股权多次转让,能否追加历次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 2026-08-14
瀏覽次數: 239

一句话回答,执行程序中只能追加"未出资的原股东",受让股东不能直接追加——但可以通过另行起诉追究其责任。

先搞清楚三条路 ,官司赢了,执行不到钱,查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权已经转了好几手。这时候你有三条路可走:

第一条路:执行异议。 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速度快,但范围窄,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发起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条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方不服裁定,提起诉讼。本质是实体审理,但仍受追加法定原则限制——该加不了的还是加不了。

第三条路:另行起诉。 不走执行追加,直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把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告上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对此问题已有明确答复:受让股东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理由很简单——判断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属于实体事实认定,执行程序只有15天审查期且一般书面审理,不适合干这种"以执代审"的活。

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执行程序只追加原股东,9名继受股东被排除在外  某科技公司被强制执行,财产不够还债。债权人查到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从原始股东罗某手里转给了卢某某、尹某某等9人。债权人一口气申请追加全部10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只追加原始股东罗某(因其拿不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对其余9名继受股东全部不予追加。法院说得很直白: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继受股东不在法定追加范围之内。要追究继受股东责任,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另行起诉。

启示:执行程序是一把窄刀,只能砍原股东,砍不到受让人。

案例二:诉讼路径一打一个准——两次零对价转让,出让人和受让人全担责 ,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上海某装饰公司欠某建材公司约79万元,判决后执行无果。公司原大股东庄某某认缴出资995万元,仅实缴10万元。公司欠债后,庄某某把全部股权以0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某矿业公司又以0元转让给上海某石业公司。两次转让全在关联方之间,还通过修改章程把出资期限拖到2040年。  债权人没走执行追加,直接起诉——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法院认定:两次零对价转让发生在关联方之间,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有逃废债恶意;内部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对债权人不生效。判决庄某某、某矿业公司、上海某石业公司在未出资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启示:受让人责任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但一旦走诉讼路径,可以把整条转让链条上的人一网打尽。

案例三: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原股东——0元转让股权难逃责任  南宁A公司欠B公司约19万元,执行无财产。股东覃某认缴出资250万元,实缴0元,在公司被起诉期间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杨某。B公司申请追加覃某等7名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覃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转让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A公司有近十个执行案件未履行,总债务近1700万元,已资不抵债。覃某在诉讼过程中以0元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判决驳回覃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追加裁定。

启示:原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是有法律依据的,0元转让股权逃不了责任。但注意,这里追加的是"原股东"覃某,不是"受让人"杨某。

三条路怎么选?

只追究原股东(未出资即转让):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要追究受让股东:另行起诉,《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公司法》第88条,出让人和受让人都要追究,另行起诉,列全部为被告 。

同上,诉讼中一并主张,核心策略:执行追加原股东"打底" + 另行起诉受让股东"扩面"。 两条路并行不悖——执行追加快速锁定原股东责任,诉讼则把整条转让链上的责任主体全部覆盖。

最后提醒一点:2023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也就是说,受让人是否"知情"是关键举证点——起诉前要把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证据准备扎实,比如受让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对价明显异常偏低、受让人与转让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8 - 24
前言:自2021年至今,笔者律师团队深耕大湾区商事租赁争议领域,先后代理了多家承租用电企业针对转供电环节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5年间,我们亲历了“二房东”随意加价从“行业潜规则”到“司法严管”的转变。通过系列诉讼与谈判,我们团队累计为用电单位追索回违规加收的电费近3000万元。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显著特点:尽管加价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大多数案件最终以调解或和解结案。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商业逻辑:一方面,出租方多为专业二房东,面对我们提交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详实的电网缴费凭证以及国家及省发改委明确的行政处罚及政策风险(如《电力法》、《价格法》及发改委列列文件规定的高额罚款),其深知败诉风险极大;更重要的是,他们极度担心同一园区其他租户效仿起诉,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大多愿意在法院判决前和解。另一方面,租户虽然占据法理优势,但考虑到厂房搬迁的巨大成本、生产稳定性以及与出租方后续...
2026 - 08 - 24
打赢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银行账户——空的;查了房产车辆——早就转走了;查公司经营——还在正常运转,但钱就是不进被执行公司的账户。怎么回事? 很多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公司可能早把利润输送给了关联公司:母公司接项目、子公司收钱;老公司背债、新公司赚钱。债权人赢了官司,执行到的却是个空壳。 一、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俗称"刺破公司面纱"。当股东或关联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幕后操控者或受益的关联公司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024年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
2026 - 08 - 24
8月21日下午,深圳市湖北商会会长曾胜学一行到访卓建律师事务所(总所)交流指导。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建华律师主持会议,创始合伙人李国民律师对曾胜学会长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卓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专业布局与文化建设。双方围绕法律服务、商会合规建设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深圳市湖北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参加了此次交流活动。会前,卓建所主任、执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合伙人彭建华律师在所内热情接待了曾胜学会长一行。双方进行了亲切交流,并一同参观了卓建所的办公环境与文化展示区域,为随后的座谈交流奠定了融洽基础。一、座谈交流:凝聚共识,共话合作座谈会上,彭建华律师首先代表卓建律师事务所对深圳市湖北商会会长一行的到访表示诚挚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会议安排。随后,李国民律师围绕卓建所的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专业中心、业务领域、品牌荣誉及文化建设作了全面介绍。李...
2026 - 08 - 21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此为合同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民商事交易实践中,部分合同会陷入典型的僵局状态:守约方依法享有解除权却拒绝行使,违约方意欲从合同约束中脱离,却不具备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该局面既造成交易资源持续闲置浪费,又需要防范违约方借助合同僵局规则恶意脱身、转嫁自身违约成本,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对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件展开梳理与分析。一、制度定义与法律性质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该项权利性质为司法终止请求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终止,应当由裁判机关结合全案事实作出实体判断,并不因违约方单方发出通知即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在立法表...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