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公司账户被冻结后把钱转到别人账户?构成拒执罪

日期: 2026-08-10
瀏覽次數: 556

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  作为债权人的你,是不是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官司赢了,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可执行的时候,对方公司账上一分钱都没有。法院查了又查,就是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你以为对方真的没钱了?未必。  有些公司表面上"穷得叮当响",实际上却在暗地里玩花招——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就让人把钱打到别的账户上,照样收钱、照样花钱,就是不给法院执行。

这种操作,看起来"聪明",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简称"拒执罪")。

一个真实的案例  蓉泰公司欠了某甲公司一笔工程款,法院判决蓉泰公司支付142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蓉泰公司不给钱,某甲公司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向蓉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告知其法定义务。蓉泰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也清楚知道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就很"会玩"了——  蓉泰公司把自己的一处厂房租了出去,收了36万余元的租金。这笔钱本该进公司账户,可刘某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特意指使租客把钱打到了自己儿子的银行账户上。拿到钱后,刘某把钱拿去补发了员工工资,法院一分也没执行到。

说白了就是:钱我有,但我不让法院碰。

这为什么构成拒执罪?  很多人可能觉得:"我拿自己的钱发工资有什么错?"问题就出在这里:

第一, 你"有能力执行"。 公司收了36万租金,这笔钱就是公司的收入,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钱还却说没钱,这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第二, 你"转移、隐匿了财产"。 公司账户被冻结,就把钱转到儿子账户上,这不是正常经营,而是故意把钱藏起来,让法院找不到、执行不了。这就叫"隐匿、转移财产"。

第三, 情节严重。 法院已经多次送达执行文书,刘某还被司法拘留过,可他依然故我,继续转移公司收入。这不是一般的"不配合",而是明知故犯、一错再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拒执罪。蓉泰公司作为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给债权人的启示:这个案例给我们债权人提了个醒:执行不到钱,不等于对方真的没钱。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你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向: 公司的业务还在做吗? 如果公司还在正常经营、还有客户在打款,那钱去了哪里? 公司账户被冻结后,钱打到了谁的账上? 留意公司是否通过员工、亲属或其他关联方的账户收付款。  公司有没有处置资产? 比如出租厂房、卖设备、转让债权等,收入有没有如实报告给法院?  法定代表人有没有被拘留过? 如果拘留后仍不配合,说明主观恶性较大,更容易构成犯罪。

一旦发现上述线索,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很多时候,拒执罪的威慑力远比民事执行更管用——不少"老赖"一听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立马就主动还钱了。

 结语  

"执行难"确实是个老大难问题,但法律并不是没办法。关键在于,债权人要善于发现线索,执行法院要敢于亮剑。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10 - 08
打赢了官司,钱却要不回来。往深挖才发现:当年公司"验资",账上有一大笔钱,验完当天就被转走——还不是股东的钱。 很多人一听就泄气:垫钱的又不是股东,追不到他身上。今天讲清:垫资帮忙、协助抽逃的第三人,一样要赔。一、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个流传很广的误会 , 《公司法解释三》(2011年版)原第十五条曾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后来这条被删,有人就说:"那条都没了,第三人当然不用负责。" 理解错了。它被删,只因新资本制度下不再需要验资,那条带着"验资"字样,属技术性清理。删的是条文,不是责任。 依据在更上位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则当时适用,如今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第三人明知内情还垫钱、...
2026 - 10 - 08
前言股权代持中,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背后的实际出资人跑路,名义股东却要承担相关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面对的真实困境。在此情况下,名义股东如何维权、如何体面“退场”?结合笔者的亲办案例与近年来各地裁判实践,分享如下。 核心结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名义股东享有任意解除权。名义股东解除委托关系后,有权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名义股东不是实际股东。在展开退出路径之前,先回答一个前提问题:名义股东为什么必须尽早退出?因为名义股东的风险是现实的、正在扩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
2026 - 10 - 08
【摘要】中国产品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AD/CVD)后,不少出口企业考虑通过变更型号、调整规格、增加功能或转至第三国生产等方式继续对美出口。然而,企业内部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当然构成美国贸易救济法意义上的范围外产品。本文结合《1930年关税法》第781条、美国商务部相关规章及司法判例,梳理范围裁定与反规避调查的区别、“轻微改变”与“后来开发商品”的判断因素、第三国加工的认定标准以及暂停清算的时间效力,并就产品改款及海外投产前的合规核查提出建议。 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出口企业提出以下问题:其一,原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变更型号或重新编制SKU后,能否继续正常出口?其二,对产品尺寸作少量调整或增加某项功能,能否使其成为不受征税令约束的新产品?其三,将生产转移至东南亚工厂完成加工后再出口美国,能否排除相关税款?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在销售和库存管理层面认定的“新产品”,并不必然是美国...
2026 - 10 - 08
公司欠着两亿多的工程款还不动了,控股股东认缴的出资一分没掏,却赶在官司开打前把股权全部转了出去——接盘的还是自己人。不少股东以为,认缴期限没到、股权也转了,出资义务就算甩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改判案例给出了答案:甩不掉。一、 案情简介:欠债之后,零元甩股 某旅游开发公司2014年成立,注册资本认缴2000万元,控股股东某旅行社西北公司认缴1020万元,缴足期限约定到2044年——五十年后,等于根本不用急着掏钱。2016年,这家公司和建工集团签下2.8亿元的旅游项目施工合同;2017年项目停工,工程款开始欠付。 欠债之后,这位股东做了什么?先通过增资把持股比例从51%稀释到10%,同年9月,干脆把剩下10%的股权以零对价——一分钱不要——全部转给另一名股东。而公司呢?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实收资本只有20万元,后来登记查询,实收资本是0。 官司从陕西高院一路打到最高法。一审认为这...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