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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租来的网约车被法院查封了?没拿到过户手续,交了几年租金的司机该怎么办?(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28期)

日期: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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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兴起,“以租代购”这一新型购车模式逐渐普及。本案正是一起因“以租代购”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2018年11月,案外人谢某用以租代购方式向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承租了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双方约定租约到期后进行车辆过户。谢某于2021年10月还清最后一期款,因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车辆被查封,致使谢某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李某系另案原告,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李某与其之间的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2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执行过程中,谢某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驳回后谢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以租代购”模式下,尚未完成车辆过户登记的承租人,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经审理后,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剖析:

第一,交易关系的真实性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合同名称为《汽车租赁合同》,但结合签约目的、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实质上是建立了一种以转移机动车所有权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长达三年的合同履行期也佐证了交易的真实意图。

第二,权利发生变动的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案涉车辆在合同签订当日即交付给谢某占有使用。虽然车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谢某作为买受人已在法院查封前长期实际占有该动产,且销售公司在2021年11月已出具《结清证明》,明确表示车辆现归属谢某,双方达成了物权转让的一致意思表示。

第三,合理对价与实际占有情况。谢某在三年期间累计支付的款项与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差额极小,考虑到履约期间的经济波动及双方的微信记录,法院认定谢某已支付合理对价。同时,谢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符合物权取得的外观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谢某已实际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且该权利形成于法院查封之前。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不得对案涉车辆执行,并确认该车归谢某所有。

三、案件总结

本案裁判精准回应了当前网约车经济下“以租代购”群体的司法诉求,为处理类似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是坚持实质审查,穿透合同表象。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依据合同名称来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合同,应当结合签约目的、款项支付方式及实际履行情况,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准确界定权利归属。

二是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边界。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虽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审查的是案外人是否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案外人能够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动产,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就应当赋予其排除执行的权益,以保护交易安全。

三是确立“四要素”审查标准。针对此类案件,法院确立了明确的审查思路:一看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二看交易时间是否发生在查封之前;三看是否已支付合理对价;四看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财产。这四个要素相互印证,构成了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完整证明链条。

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彰显司法温情。一方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量网约车司机的生存权和财产权。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为“以租代购”模式下的弱势方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护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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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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