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债权人起诉股东,股东用对公司的债权抵出资有效吗?

日期: 2026-07-09
瀏覽次數: 147

债权人起诉股东,股东用对公司的债权抵出资有效吗?做执行案件的律师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公司欠了外债还不上,债权人追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却拿出一堆转账记录和股东会决议,说自己早就通过 "债转股" 把出资缴足了 —— 公司经营期间我垫了几百万,这不就是出资吗?

股东能不能用自己对公司的债权,直接抵销欠缴的出资义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横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三大领域。今天我们结合北京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把这件事讲透。

一、真实案例:股东拿债权抵出资,法院不认

北京某科技公司欠建材公司 38 万余元货款,官司打赢后公司没钱执行,建材公司便起诉股东马某、李某泽,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马某辩称自己早已实缴到位:除了直接转的 61.75 万元 "投资款",自己还长期为公司垫付资金、代付工资房租,公司欠他的钱远不止认缴的 165 万元。2018 年 4 月,公司还开了临时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将公司欠马某的 103.25 万元借款转为出资,至此出资全部实缴。

听起来合情合理?但两级法院都没支持。

法院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

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经有债权人起诉该公司;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公司曾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又撤回;这份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修改备案章程,也没在工商部门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仍需在未出资 103.25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为什么 "债权抵出资" 被法院否定?

很多股东想不通:我确实给公司花了钱,公司也确实欠我钱,两边都是钱,为什么不能抵?

答案是:出资义务不是普通债务,它有法定的资本担保功能。简单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偿债的 "信用底线",债权人正是基于这份公示的资本信赖才与公司交易。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股东再拿一笔本来就可能收不回来的债权,冲抵自己本该真金白银缴纳的出资,本质上是让股东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归纳为三层:

第一,从合同法角度,抵销要求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 当公司已经没钱还债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本质上是 "坏账",清偿率很低;而出资义务是必须全额缴纳的法定义务。一个大概率收不回来的债权,不能等额抵销一个必须足额履行的出资义务。

第二,从公司法角度,资本充实是基本原则。 公司资本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法律严格限制非货币出资、禁止抽逃出资。如果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后还允许 "债权抵出资",等于变相减少公司责任财产,掏空资本。

第三,从破产法角度,禁止偏颇清偿。 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欠缴的出资。举重以明轻,公司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执行不能时,同样不能允许股东通过抵销获得优先受偿地位。

本案中,科技公司已经出现多起终本案件,还申请过破产,明显不具备充足清偿能力。此时马某再用债权抵销出资,等于把自己的 "坏账" 变成了 "实缴出资",买单的却是外部债权人,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三、合法的 "债权抵出资",要满足三个条件

当然,不是所有债权抵出资都无效。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明确将 "债权" 列为合法的出资方式。股东要想用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程序合规:股东会决议 + 修改章程

债权抵出资本质是将出资方式由货币出资变更为债权出资,属于出资方式的重大变更。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出资方式为 "债权",并确认实缴金额。

只签个协议、开个股东会不够,必须落实到公司章程层面。本案中马某虽然有股东会决议,但备案的公司章程里依然写着出资方式为 "货币",形式上就不达标。

2. 实质前提:公司有充足清偿能力

这是最核心、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公司资能抵债时,债权抵出资是正常的商业安排;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抵出资就是损害债权人的偏颇行为。

判断标准很明确:作出债转股决议时,公司是否有能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如果当时已有大额债务逾期、被起诉、被执行,甚至濒临破产,这个时间点做的债权抵出资,大概率会被法院否定。

3. 公示公信:工商备案 + 信息公示

出资信息是对债权人的公示信赖基础。修改出资方式和实缴金额后,必须将新章程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

没有公示的债转股,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主张股东未出资,股东不能以内部决议对抗善意债权人。

四、李阅桐律师给债权人和股东的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而言:执行中遇到股东主张 "债转股" 已实缴,不要轻易认可,重点核查三点:一是决议作出时间是否在公司债务爆发之后;二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是否已作相应变更;三是债权本身是否真实、有无完整财务凭证。只要公司当时已出现清偿困难,就可以大胆主张该抵销行为无效。

对股东而言:不要以为给公司垫钱就等于出资,更不要在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才补做 "债转股" 决议。如果确有债权转出资的需求,务必在公司经营正常、资能抵债时完成:走正规股东会程序、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备案、做好财务处理,保留完整的时间证据链。

结语

债权抵出资不是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 "后门"。它的合法边界很清晰:公司健康时可以灵活安排,公司遇险后不能自作主张。 注册资本既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屏障,也是对债权人的承诺。试图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用债权 "冲抵" 出资,最终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该承担的责任一分也少不了。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7 - 24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2026 - 07 - 24
一、案情简介在商事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天经地义,但有时候“交货”不仅是给货物,还包括一张小小的发票。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只约定了给钱,没约定给票,收款方拒开发票、付款方因此扣留税款,这究竟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违约,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又是否合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书:钢结构公司需分期返还钢材款共计173万余元,并约定若未按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到了履行期,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在第一期付款时提前了一个月支付,但索要发票未果,在支付第二期尾款时扣除了本应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款近20万元,随后将剩余款项打到了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案件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后,钢结构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将扣留的税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然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人却并不买账,他们以钢结构公司逾期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2026 - 07 - 24
打赢了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老板个人吃香喝辣,债权人只能干瞪眼?这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真实困境。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无财产可供执行” 时,案件往往陷入终本僵局。但这并不意味着钱一定要不回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生效判例,用通俗的案例讲清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股东裁判规则,帮你破解 “公司没钱、老板脱身” 的执行死局。一、公司虚假清算就注销?股东直接担责典型案例:成都某物流公司起诉某成都公司胜诉,进入执行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经查,该公司股东明知有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制作 “所有债务已清偿” 的虚假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还书面承诺 “清算报告如有虚假,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
2026 - 07 - 23
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本文作为新海商法的解读系列第四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聚焦留置权的变化及风险点,结合案例、海事法院裁判观点和跨境电商业态特征,提供实务思路。 引言 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跨境电商物流留置权纠纷案[1]。某图公司受某雅公司委托,将两批陶瓷产品从中国运往英国亚马逊仓库。第一批货物顺利送达,第二批货物运抵英国后,因某雅公司拖欠运费,某图公司在英国将货物拦截并留置。随后某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某雅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拦截...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