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被执行人配偶请求排除执行共有房产的执行异议问题(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26期)

日期: 2026-06-25
瀏覽次數: 270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房被法院查封拍卖,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能保住房子吗?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系朋友关系,被执行人冯某甲与冯某乙系亲属关系。2017年6月27日,赵某某借给冯某甲50万元,由冯某甲出具借条,并以冯某甲位于×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冯某甲、冯某乙未能还款,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涉案房屋。案外人胡某某系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本人并非被执行人,请求终止对(2020)京0106民初2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某某的案外人异议请求。胡某某不服,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胡某某提交了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等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二人的工龄。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6民初136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2024)京0106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于该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享有共有权并要求排除执行,是否应予支持。

在审理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应属合法有效。案外人胡某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与配偶冯某甲所有,要求排除执行。但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主张的权利,并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担保物权的特殊情形,因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对抗赵某某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的担保物权,亦无法阻却本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案涉房屋登记在冯某甲名下,冯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据此对案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胡某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冯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胡某某并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如胡某某认为涉案房屋系其与冯某甲的共有财产,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另行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加以主张,但是无法对抗本院的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某某的异议请求。

在审理胡某某案外人异议之诉过程中,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冯某甲个人名下,但系胡某某与冯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胡某某对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冯某甲对此表示认可,上述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赵某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冯某甲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冯某甲、胡某某的个人生活情况,本院认定该笔债务应系冯某甲的个人债务,胡某某对该笔债务无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胡某某主张不得对涉案房屋拍卖所得的50%价款予以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二、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不得对该部分价款予以执行。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执行程序中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夫妻内部财产约定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判断权属的首要依据。虽然涉案房屋系婚后购置,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已依法公示的外部物权效力。在不动产登记簿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冯某甲一人,且无共有人记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主张执行,应当予以保护。配偶一方仅以婚姻关系或潜在共有权为由,不足以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作为理性的民事主体,配偶对于重大财产的权属状态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房屋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且被用于设立抵押的情况下,若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登记,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任。由此产生的风险,即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排除对登记名义人财产的执行,应由共有人自行承担。这种认定并非否定夫妻共有的实体权利,而是强调在涉及交易安全与债权实现的执行领域,必须优先维护物权公示的严肃性与确定性,防止案外人滥用内部约定阻碍执行效率。

最后,本案明确了“先执行、后析产”的处置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范式。对于难以物理分割的不动产,法院无需因存在潜在的共有关系而中止对整个财产的执行程序。案外人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变价款的分配请求权,而非对物本身的排他性支配权。其合法权益的正确救济路径是:在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变价处理后,针对成交价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通过执行分配程序或在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中主张其应有的部分。这一裁判思路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又通过价款分配环节实质性地兼顾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实现了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的有机平衡。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介绍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云霞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7 - 24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2026 - 07 - 24
一、案情简介在商事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天经地义,但有时候“交货”不仅是给货物,还包括一张小小的发票。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只约定了给钱,没约定给票,收款方拒开发票、付款方因此扣留税款,这究竟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违约,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又是否合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书:钢结构公司需分期返还钢材款共计173万余元,并约定若未按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到了履行期,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在第一期付款时提前了一个月支付,但索要发票未果,在支付第二期尾款时扣除了本应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款近20万元,随后将剩余款项打到了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案件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后,钢结构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将扣留的税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然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人却并不买账,他们以钢结构公司逾期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2026 - 07 - 24
打赢了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老板个人吃香喝辣,债权人只能干瞪眼?这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真实困境。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无财产可供执行” 时,案件往往陷入终本僵局。但这并不意味着钱一定要不回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生效判例,用通俗的案例讲清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股东裁判规则,帮你破解 “公司没钱、老板脱身” 的执行死局。一、公司虚假清算就注销?股东直接担责典型案例:成都某物流公司起诉某成都公司胜诉,进入执行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经查,该公司股东明知有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制作 “所有债务已清偿” 的虚假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还书面承诺 “清算报告如有虚假,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
2026 - 07 - 23
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本文作为新海商法的解读系列第四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聚焦留置权的变化及风险点,结合案例、海事法院裁判观点和跨境电商业态特征,提供实务思路。 引言 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跨境电商物流留置权纠纷案[1]。某图公司受某雅公司委托,将两批陶瓷产品从中国运往英国亚马逊仓库。第一批货物顺利送达,第二批货物运抵英国后,因某雅公司拖欠运费,某图公司在英国将货物拦截并留置。随后某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某雅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拦截...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