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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某国企拖欠500万工程款长达四年,卓建律师助力小微企业全额拿回工程款!

日期: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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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源建设”)诉中国新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非典型的“背对背条款”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作为小微企业,面对大型国企设置的苛刻付款条件及长达四年的拖延,一度陷入经营困境。任律师精准把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在一审、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不仅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500万的判决,更在强制执行阶段高效回款,彻底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源建设与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源建设承接盐田某保税区项目的土石方及基础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41天,暂定价款2400万余元。2022年初,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同年9月,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 3200万余元。

然而,在新某公司已支付约85%工程款后,剩余15%(500万)始终未付。新某公司以必须等待其上游发包人(政府单位)完成审计及财政评审后为由抗辩,拒绝向某源建设支付剩余款项。由于政府审计流程漫长且不可控,这笔款项被无限期搁置。

2024年10月,迫于经营压力,某源建设委托任律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维权难点

本案的核心在非典型“背对背条款”的效力以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

1、合同条款性质认定难。

新某公司主张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工程余款待发包人委托确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且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结算核查评审后支付。”该条款虽未直接使用“背对背”字样,但实质上将第三方(政府审计)的履行行为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前提,具有明显的“背对背”特征。

2、大型企业拖延战术。

作为大型国企的新某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一方面承认工程已验收、结算已完成,另一方面又以“政府未审计”为由拒绝付款,且在诉讼中消极应对,试图通过程序拖延消耗小微企业的维权意志。

3、小微企业生存危机。

500万元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回收,直接导致某源建设资金链紧张,企业经营陷入泥泞,急需通过法律手段快速回笼资金。

三、代理思路与执行结果

任律师接手案件后,确立了“否定背对背条款效力 + 加速履行期限”的双轨诉讼策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1、精准援引新规,击穿“背对背”防线

敏锐抓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指出新某公司作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或第三方审核为付款前提,此类条款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举证责任倒置,迫使大型企业承担责任

针对新某公司主张“政府审计未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任律师指出某源建设与政府发包人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推动政府审计、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在于总承包人新某公司;新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积极履行推进审计义务,亦未说明审计长期未完成的合理原因。新某公司怠于行使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3、两级法院一致支持,全额确认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已验收并结算超过两年,且新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积极推进审计,故判令新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平等条款不应得到司法支持,驳回新某公司上诉。

4、执行法院全额划扣了判决书确定的所有款项。

本案提起诉讼的同时,任律师同时申请人诉讼保全,在一审诉讼阶段已经足额冻结了500万余元。尽管新某公司消极应诉且在二审判决生效并不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但任律师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某源建设的资金困局得以彻底化解。

四、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8月)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五、律师提示

1、警惕“背对背条款”陷阱

许多大型企业在合同中设置“以业主付款为前提”“以政府审计为准”等条款。中小企业在签约时应提高警惕,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2、重视证据固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类似案件中,大型企业往往掌握与政府、发包人的沟通渠道和审计进度信息。律师应善于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求对方举证其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3、及时启动司法救济与执行程序

对于已到期且经结算确认的工程款,不要因对方“国企身份”或“流程未完”而犹豫。通过诉讼确权同时申请保全,并在判决生效后迅速进入强制执行,是破解“执行难”、实现资金回笼的关键一步。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案例分享】黄金投资纠纷案例剖析:从亏损到维权之路

任志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专注金融借贷、金融投资、金融理财等金融法律领域。

卓建专业|【案例分享】黄金投资纠纷案例剖析:从亏损到维权之路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任志军

审核|张维光、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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