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日期: 2026-04-20
瀏覽次數: 1673

导读:债务人成为空壳公司,却在原址新设公司继续经营,执行款项始终难以追回——这是债务执行律师经常面临的实务困境。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实践,从衍生诉讼与执行两个维度,为债权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追偿路径指引。

实践中,大量债务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常见的手法包括:将员工、设备、资产、应收款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原公司沦为“空壳”;或在原经营所在地直接更换营业执照,以新设立的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既不注销,也不清偿债务。面对这种“金蝉脱壳”式的逃债伎俩,债权人并非无计可施。本文从衍生诉讼与执行两个维度,系统梳理追偿路径。

一、核心法律工具:新《公司法》第23条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裁判依据的空白。该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当股东控制的多家“姐妹公司,兄弟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出现财产、人员、业务混同时,法院可判令这些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恶意股东试图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路径被彻底阻断。该制度的适用需满足五大要件:公司已取得独立人格、股东存在滥用行为、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二、路径一:衍生诉讼——提起横向人格否认之诉

(一)认定标准:人格混同的司法判断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根据《九民纪要》第10条,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业务混同、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住所混同,但这些方面的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二)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确立了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裁判规则: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之间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三个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实际控制人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法院认定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判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新型认定

除人格混同外,“过度支配与控制”也是横向人格否认的重要适用类型。《九民纪要》第11条列举了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常见情形,其中包括: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关联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关联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等。

广州中院近期判决认定,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转移资质、人员、项目等核心经营要素,造成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应当由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裁判思路对于处置“脱壳经营”型逃债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补充路径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转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路径二:执行程序中的直接突破 

(一)申请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收集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该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法院将在30日内组织听证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裁定生效后,即可执行股东或关联公司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能否直接以横向人格否认为由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存在分歧。若执行法院不支持追加,应同步另案提起横向人格否认之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再次被转移。

(二)查封关联公司占有的被执行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若能获取关联公司书面确认其占有的设备、原材料等属于被执行人的证据,可直接申请法院查封。

(三)公司分立情形的追加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被执行公司通过“分立”方式转移资产设立新公司,可据此申请追加新公司为被执行人。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证据收集是核心。 债权人应重点关注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财产混同相关材料,收集共用账户、资金随意流转、高管交叉任职、共用办公地址等证据。实践中采用“初步证据+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后,由被告承担证明不存在人格混同的责任。

2. 诉讼与执行同步推进。 建议债权人同时启动衍生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追加申请。提起横向人格否认之诉时应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关联公司再次转移财产。

3. 善用公开渠道与法院调查。 债权人可善用工商档案、社保记录、商标信息、电商店铺,等公开渠道收集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借助刑事途径固定证据。

4. 关注刑事追责。 构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新《公司法》第23条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为债权人穿透关联企业壁垒、追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面对债务人“金蝉脱壳”式的逃债伎俩,债权人应综合运用衍生诉讼与执行程序,善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债务追偿、强制执行、疑难执行、穿透执行股东。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22
9月17日,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诚律师团队负责人金振朝律师应邀赴顾问单位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泓担保公司”),以《工程担保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与追偿》为主题开展法律培训。本次培训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正泓担保公司风控、法务、业务部门及各分公司代表员工参加本次培训。本次培训紧扣工程担保业务全流程,围绕工程担保项目异常后的风险识别与处置等核心问题展开,旨在帮助担保机构将风险管理从事后救济前移至事前防控。首先,金律师结合重庆二中院典型案例指出,担保公司对项目合法性及基础合同负有审慎审查义务,未尽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金律师提出应从项目、行业、财务、经营管理、反担保四个维度建立动态监控,并强调续保应视为独立风险决策节点。其次,金律师梳理了个人、公司及创新反担保要点:个人反担保中配偶签字需区分知情、同意以共同财产承担、本人提供保证三种效力;公司反担保须遵守关联担保股东会决...
2026 - 09 - 22
9月16日,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诚律师团队负责人金振朝律师应邀赴顾问单位东莞市阿巴斯精密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巴斯公司”),以《合同谈判技巧与风险防范》为主题开展专题培训。阿巴斯公司管理层、采购、销售、法务及各业务部门代表员工参加本次培训。本次培训立足于企业合同管理的全流程,围绕合同谈判的技巧运用与法律风险防范等核心问题展开,旨在帮助企业将合同风险管控从事后救济前移至事前预防,提升业务人员的谈判能力与合规意识。首先,金律师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切入,阐明合同管理的底层逻辑与前置思维,提出应树立“好版本胜过好律师”“谁起草、谁受益”的版本意识,并遵循要素审核、抓大放小等审核原则,从源头夯实合同质量。其次,金律师系统讲解了合同谈判的原则与实战技巧:原则上倡导平等尊重、互利互惠、重视信誉;技巧上,从开局“开出高于预期的条件”“学会感到意外”,到终局“白脸—黑脸”“蚕食策略”...
2026 - 09 - 22
执行一家公司,账户是空的。一查工商档案:股东认缴500万,实缴0元。你依据股东未出资去起诉,要求他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买单。这时股东拿出"王牌"——"我之前借给公司好几百万,我对公司有债权,拿这笔债抵销我的出资义务,我已经实缴了。"这一招在实务里叫"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它能不能成立?实务中争议很大,但近两年的裁判风向已经很清楚:卡得很严,大多数以失败告终。一、债转股与债权抵消出资今天用两个真实案例讲透法院的审查思路。先分清:合法的"债权出资"和可疑的"债权抵销"《公司法》允许用债权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成股权,即"债转股",能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法律是认可的。但"拿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是另一回事:股东本来承诺掏500万现...
2026 - 09 - 21
为精准把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最新司法裁判导向,破解房企破产处置实务痛点难点,持续锤炼团队精细化、专业化履职能力。近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高阶专题研学研讨会,全体成员集中深度学习《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破产法律研究中心唐稳主任及团队成员全员参会,立足办案实务、深耕新规条文,开展系统性深度研讨。房地产企业破产是破产法律服务领域复杂度最高、利益关联最广、民生属性最强的核心业务板块,案件存在法律关系交织、债权主体多元、资产处置棘手、维稳责任重大等特点,对破产管理人的综合研判、统筹处置、合规履职能力提出极高标准。本次最高法出台的《纪要》,直面长期困扰房企破产审判的裁判尺度不一、实务争议频发、处置标准模糊等行业痛点,对房企破产全流程核心疑难问题作出系统性梳理、规范性界定、统一性指引。作为当前房企破产审判与管理人履职的核心司法依据...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