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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扫黑民警的落幕

日期: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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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扫黑民警的落幕

李亚兵 | 文

本文字数:7552


“那是六月份的一个下午,天气很闷热,分局大院突然开来了一支检察院的车队,大约有7、8辆车那么多,而且全部鸣着警笛,黑压压来了很多检察官和法警。我当时抽调到分局扫黑专班一段时间了,正在单位备勤,突然收到政委电话,让我过去主楼大会议室说有急事找我。一去到会议室,就看到我们扫黑专班当时参与了0110案的4位民警都被叫过来了,检察院的一个年长的检察官对我们出示了传唤证,说我们几个涉嫌刑讯逼供罪,然后我们每人被三名法警押送上了检察院的警车。当差这么久,我头一次见到检察院的来我们公安抓人...”




No.1二审紧急介入


面前这位神色焦灼的男子,正在跟我和赵波律师讲他的到案经过,他是通过网上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代理他案子的二审。要不是看到他带过来的材料,我很难将他与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这个角色联系在一起。


“好的,你接着说。”一边听着男子的述说,我一边低头继续看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198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A市B分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检察机关指控:某开发商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A市B县6万平方米土地准备建房,黄某在该地有一果园。当地村民许某为承揽土方工程,于2017年转账10万元到黄某妻子陈某账户购买该果园,并以开发商没有对果园赔偿为由,阻挠开发商施工,索要高额赔偿。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2018年1月10日,许某等人组织数百名村民到地块种树,并砸断工地水管,随后A市B公安分局以0110案对许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


为了找黄某调查0110案,林某带领扫黑专班4名民警和4名特勤人员共9人前往黄某家中。现场民警对黄某及其妻子陈某使用手铐,并同车一起押送到分局。到达后,被告人林某等人将黄某押送到巡警大楼二楼一办公室内,并从其手机中发现了黄某有赌六合彩的行为。当天下午,B公安分局以赌博为由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入所体检时,黄某脸部和头部有伤,并自述6小时前被人打伤。行政拘留结束当天,B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案对黄某立案侦查,并对黄某刑事拘留。入所不久黄某向医生反映头晕头疼。同年3月,B公安分局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黄某取保候审。后经检测及鉴定,黄某属重型颅脑损伤,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一审法院判决,林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违法使用械具,暴力逼取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书看完,我心里大概有了一个判断,我便问道:“林队,你怎么看这个判决,希望我们做什么?”林队看着我和赵波律师,眼眶有些湿润,因为激动脸部有些泛红,克制地哽咽道:“我从毕业就开始做警察,大大小小的案子办了那么多,从来没有想过会有这么一天。我心里很委屈,根本没有打他,抓捕行动也是专班集体讨论后的决定,现在我反而成了犯罪分子,我不服。李律师,你以前也当过警察,希望你和赵律师能一起帮帮我,能够还我一个清白。”


一审判决八个月实刑,如果一旦判决生效,不要说党籍职务,这身警服都肯定要脱了。一日从警,终生为警,看着眼前这位警界的前辈,我内心涌起一阵唏嘘,无论如何,这个案子都要接下来,一定要争取无罪。


No.2聚焦争点,展开取证工作


接受林队委托后,我跟赵波律师商量起了诉讼策略。赵波律师是老师出身,后来转行做了律师,戴着一双窄边的眼镜,看起来玩世不恭的样子,但办起案子还是十分仔细。


办案手记——扫黑民警的落幕





A市中院很快就二审立案分配了法官,我跟赵波律师也第一时间奔赴A市,按照既定策略开展工作。林队早早就在高铁站等着我们,开着一辆丰田凯美瑞,带我们到本地一家很正宗的餐厅吃饭。林队是热心肠的人,往后每一次到A市,他都会早早在高铁站等我们,这一份对律师的尊重,让我心里更是下定决心要把案子办漂亮了。


到地方的第一站,就是A市中院。二审案件的主审是中院刑庭庭长,知道我们从外地来,亲自下来律师阅卷室跟我们见面。简单的寒喧,我直接开门见山:“案件最终的处理,我们相信中院会依法秉公裁判,但是希望程序上能够给到足够的保障。” 庭长微笑道:“这个案子我们也很重视。程序的事情好说,你们有什么要求提交申请好了。”听到这句话,我放心了一半,这类案件主审法官不一定能够决定最终结果,但是在他的权限范围内,能够争取到程序上的支持,就已经是胜利的第一步了。


事情比想象的要顺利,我们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后没多久,书记员就通知我们,二审会开庭审理,而且在正式开庭前,会召开庭前会议。这样的程序保障,在当时是不多见的,别说召开庭前会议,二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为例外的。主审法官确实说到做到了。


程序保障的都到位了,剩下的就是看案件实体了。经过仔细阅卷,我们发现案件辩护的突破口在于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的裁判逻辑是认定被害人黄某和陈某两夫妻是证人身份,林队等扫黑民警对证人非法使用械具,逼取证言,并导致黄某重伤,因此构成暴力取证罪。但是也有不少证据表明,当时扫黑专班是在办0110案时,认定黄某和陈某有重大嫌疑,将二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才安排林队带队前去抓捕的,如果能确定二人的嫌疑人身份,那么在传唤时使用械具就是合法行为。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害人两夫妻到底是证人还是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参与作案的人员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本案抓捕黄某、陈某之前,有大量证据指向二人有参与“0110”案,因此扫黑专班才将其二人定义为犯罪嫌疑人并实施抓捕。我和赵波律师不断深挖,把在案证据中所有指向这个事实的证据全部摘录梳理出来,包括了案发当天的视频资料、有黄某陈某签字的伪造合同、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等等。但是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调查取证,用新证据去说服二审法官!


为了更好地还原抓捕前的情景,搜集二审新证据,我们把当时B公安分局所有参与讨论和执行黄某、陈某抓捕方案的扫黑专班民警全部走访了一遍。我们让每一位民警提交自述材料,将抓捕前开会时如何确定二人嫌疑人身份的详细经过进行了说明,并且意外发现,其中两名民警的工作笔记本上有当晚会议的明确记录,并显示出二人被认定为嫌疑人的内容。我们与分局沟通,以B公安分局的名义直接出具了关于抓捕黄某陈某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以案件侦查机关身份直接出具对二人身份认定的材料。


大约一个月后,庭前会议上,当法官问到辩方是否需要申请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时,我们提交了19组115项418页的案件新证据材料清单,装订成一本A4书籍的形式。看着这厚厚的材料,我意识到这不仅仅是这些天的努力成果,更承载着林队翻案的希望!




No.3刀锋剑影,二审正式开庭


由于许多程序问题在庭前会议已经得到解决,二审开庭的时间很快就确定下来。正式庭审安排在了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这是每个地市法院审理棘手案件的地方。庄严的国徽下面,所有人都严阵以待。我习惯性地把一审判决书和庭审准备材料放在桌子左手边,阅卷笔录和重点案卷材料放在右手边,笔记本电脑则放在中间,进入了一种庭审时特有的专注状态。撇了一眼旁边的赵波律师,他恰好也看过来,对视的时候我们互相挤了挤眼,法庭安静得掉了一根针都能听到。林队坐在被告人的席位上,有些坐立不安,我有些担心他,心里偷偷捏了把汗。


法庭调查从对林队的发问开始。二审出庭检察员马检出乎意料的只问了一个问题:“一般立案有多少份立案决定书。”林队回答:“一般是一份。”听到这个问题,我立刻反映过来,马检的问题背后暗藏杀机,她其实是想质疑为什么在“0110案”立案后,又对黄某刑事立案,如果一个案件只有一份立案决定书的话, 那么说明在对黄某立案以前,压根就没有把他当犯罪嫌疑人,林队的回答上了她的套。于是我赶紧接着问道:“那为什么在这个案子里,单独又对黄某刑事立案”林队反应也很快:“0110案是以事立案,对黄某是以事立案,相当于分案处理,这在实践中很常见。”


这个时候主审法官直接开门见山:“那你们传唤黄某夫妇是以什么身份传唤的?”


林队回答道:“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


“说是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证据证明?”


“有大量的证据显示他们有参与0110案,而且在传唤他们之前,我们专班都有开会。”


“有没有经过集体讨论?”


“有的,抓捕的前一天晚上,我们扫黑专班0110案专案组的都在,大家一起讨论二人有重大嫌疑,所以决定第二天一清早去抓捕。”


“有没有传唤手续”


这个有杀伤力的问题果然还是躲不开,我们翻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发现确实抓捕黄某夫妇的时候,是没有办理传唤手续的,这是证明二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关键直接证据,也是能够合法使用械具的保障,但是当时侦查机关确实遗漏了这个手续。好在我们提前有所准备,这个程序上的硬伤只能如实陈述,错了就认错,退一步说,案件的核心在于身份认定,程序的违法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


林队如实回答道:“没有,当时我们讨论到很晚,第二天的抓捕又是一大清早,所以来不及呈报传唤证,就直接行动了,这个确实是在程序上有瑕疵,但也是实际情况不允许。”


主审法官接着问道:“抓捕回来后,DNA数据库录入是以什么案件录入的?”


不愧是经验丰富的法官,这个问题也是一大命门。实践中,民警把人带回来以后,会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做不同处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则在人员信息录入时按嫌疑人的标准进行录入和下一步的处理。但当时林队在带人回来后,是以赌博的治安案件录入,是因为当时担心刑拘的证据标准达不到,而且发现了赌博的线索,就先以治安案件立案并录入人员信息了。


对主审法官的这个问题,林队也只能如实陈述了当时带人回来的过程。情况看起来对我们不太有利,我便补充问道:“先以治安案件立案的原因是什么?”


林队回答:“因为带人回来的时候快过年了,我们又发现了明确的治安案件线索,所以想先治安拘留把人控制住,同步继续搜集案件证据,等人放出来后,再正式采取刑事措施。”


其实从刑警办案的习惯,先治安处理把人控制,等达到刑事拘留的证据标准后,再进行刑事处理,这样的情形十分普遍。实际办案中,因为案件情况不一样,侦查人员慢慢形成了许多约定俗成的做法,平时并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一旦风险来临,每一个侦查行为都会被放大镜审查。“规范,是抵御风险的不二法宝”,这句教诲在任何时候都值得铭记。


No.4制度激活,扫黑专班集体出庭


收到书记员开庭通知的时候,我们还得知了一个重磅消息:我们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全部获批。这让我和赵波律师都喜出望外,经过多年的律师执业,我一度以为我们的证人出庭制度已经静默,没想到这次提出的9位扫黑专班民警(包括一位分局副局长)的出庭申请全部都得到同意。这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庭审发问,向合议庭直接展示对黄某、陈某身份认定以及抓捕决定的作出过程。这对我们的辩护工作,无疑意义巨大。


针对林队的法庭发问环节结束后,在举质证环节,便是激动人心的证人出庭作证部分。由于是我方申请的通知证人出庭,所以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先由我们进行发问。首先是对参与了此次抓捕行动的三位民警的发问,为避免证人相互干扰,对证人的发问都是单独进行。


“请你简单介绍一下你的职务情况。”


“我是A市B公安分局扫黑专班民警,负责参与了这次黄某夫妇的抓捕行动。”


“你在庭前提交了自己的工作笔记本,是想证明什么内容?”


“想证明在正式实施抓捕的前一晚,我们扫黑专班专门召开了会议对黄某夫妇的身份进行商讨研判的过程。”


顺着这个话题,我引导着这位民警将抓捕前夜,专班如何确定黄某夫妇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以及如何部署安排抓捕的整个过程完整地展现在法庭面前。一连串的发问下来,扫黑专班在抓捕前夜的许多细节都展现了出来,这些在案卷卷宗里面都从未得到过体现。针对此前的一些事实,我也通过对证人的发问进一步补强:


“召开会议的时候,是否对黄某夫妇身份的认定作出决议?”


“有的,经过讨论后,大家认定黄某夫妇涉案嫌疑很大,所以确定了他们作为嫌疑人的身份。”


“抓捕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出具传唤证?”


“因为当时太晚了,讨论到了凌晨一点多,而且为了保证效率,当晚决定第二天早晨6点半在分局集合,所以根本来不及出具传唤证。”


“什么情况下会安排特勤人员协助抓捕?”


“只有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才会动用特勤人员协助抓捕。当时很晚了,我们专班领导连夜打电话沟通,才安排了4名特勤人员协助我们进行抓捕。”


很快,扫黑专班的民警逐一走到证人席,接受辩护人和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发问,主审法官也就一些案件细节进行了核实。大面积的证人当庭出具的证言,让形势变得乐观起来,对黄某夫妇二人的身份定位,也逐渐清晰。但是轮到扫黑专班组长作证时,情况发生了变化。


马检对前几位民警都没有发问,但是轮到专班组长时,她突然发难,问道:“此前你在检察院做的笔录是否属实?”组长回答说:“属实。”马检接着冷冷地问道:“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在你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说到,当时专班认定黄某夫妇是证人身份,而现在又说是嫌疑人身份。”气氛突然紧张了起来,这个时候不管是坚持当庭的说法,还是否认之前的笔录,都会显得有作伪证的嫌疑。这时,组长不急不躁地回答道:“当时市检察院来抓我们的人,阵仗那么大,事情又过了很久,而且当时跟我们说涉嫌刑讯逼供罪,当时下意识就说是证人了。后来把林队抓了,我回去认真回忆了当时的情况,才记起来实际情况。”


不愧是身经百战的老侦查员,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如此冷静,我心里暗自赞叹道。虽然最后有一些小插曲,但是总体而言,扫黑专班集体出庭的效果十分显著,用更为直观、看得见的方式还原了侦查机关对黄某夫妇二人身份认定的整个过程。与普通法系的法庭动辄要求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相比,我们的庭审几乎鲜见证人的身影,更多的依赖笔录证据定案。此次九名民警出庭作证,可以看出只要我们有决心有力度,证人出庭制度是可以被激活的,而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极大的帮助。


No.5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审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我和赵波律师火力全开,围绕原一审判决的认定逐一展开了辩驳。在证人身份还是嫌疑人身份的认定上,我们从立案时间节点、有权认定主体、认定嫌疑人身份的证明标准以及案件其他细节着手,结合案卷材料和庭审的法庭调查部分,进行了综合分析。此外,对暴力取证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我们从使用械具的合法性、黄某伤情的认定、以及逼取证言的事实认定等角度进行了剖析。最终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林队不构成犯罪。


发表辩护意见的结尾,赵波律师动容地说道:“对于我们这一个案而言,如果一个奉公守法,在执行国家扫黑除恶任务的人民警察,因为有人上访投诉,就要被定罪,那么这显然是对日渐式微的警察权的进一步打击,如果这个案件被定罪,将会带来十分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这会激励大批犯罪嫌疑人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性增加,同时也会极大的损害现有警队的稳定和权威。恳请二审合议庭,守住最后一道防线,查明案件的事实,给林队一个公正的裁判,依法宣告无罪。”我悄悄地看向坐在被告席的林队,七尺男儿也忍不住落下泪。


二审庭审结束后,在等待回程高铁的间隙,林队带着我和赵波律师去到附近的一家咖啡店喝东西。林队跟我们聊起单位的趣事,说有一个跟他同批入警的朋友,一直都在派出所干基层工作,有一天突然找他喝酒向他吐苦水,说自己一直上不去,也不作什么指望了,就这么得过且过吧。没想到,喝完酒没几天,那位朋友所在的派出所的领导层,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件时,私分了扣押的赌博款,被全部移送监察委处理,他被火速提拔,直接当上了派出所所长。我们听到后都不禁莞尔一笑。林队突然接着说:人生无常,真是大肠包小肠,我奋斗了那么久,谁能想到落得这样的下场,也不知道是为了什么。一时之间,大家都唏嘘不已,赵波律师安慰道:未必是坏事,一切向前看。


一场激烈的庭审,就像生活中溅起的一个大水花,涟漪涤荡过后,总归回到平静。回到深圳后,跟林队时不时会有交流,他会问现在律师证好不好考,会问案子有没有消息,也偶尔寄一些当地的特产过来。在一个很普通的午后,太阳闷晒,突然收到林队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有些沙哑,但是很平静,他说二审出结果了,发回重审。


从辩护的角度,这个结果是成功的,原一审作出的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被撤销了,案件重新回到一审法院,更换审判人员,所有程序全部从头再来一遍,案件又有了新的转机。但是对于林队来说,却是那么煎熬。虽然取保候审在外,但是每一天的日子都挂在案子上,每个夜晚都会把整个事情想一遍。从案发到二审发回重审,这一年多的时光,就好像被偷走了一样,空荡荡的。



No.6案件落幕了,人生呢


林队的案子后面又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我们还是案件的辩护人。重审一审的时候,我们再去到A市,林队还是一如既往的来到高铁站接我们,但这次我们没看到原来的那辆凯美瑞了,取而代之是一辆夏利车了。林队不好意思地笑道:“出事以后,家里开销大了很多,就把车卖了。希望快点结束吧,不然下次再来接你们,我只能开摩托车咯。”大家都没忍住笑了,但笑过之后又感到一阵悲凉。


重审一审换了一名更年轻一些的主审法官。在重审一审作出的判决里面,我们之前的很多观点都被得到采纳:“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B公安分局扫黑专班认为其局已初步掌握黄某涉嫌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0110 专案)的证据,且于抓捕前一晚开会讨论分析决定由林某带队四名民警及四名特警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传唤黄某到案调查。因此,足以认定黄某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但是对黄某的妻子陈某,判决却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嫌疑人身份,应认定为证人身份,并最终认定林队对黄某不构成暴力取证罪,但是对其妻子陈某构成暴力取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案子继续上诉,回到了A市中级人民法院。林队在这个过程里,能够感觉到发生了很多变化,从最开始坚持无罪,到现在已经一脸疲惫。所以当案子进入到二审,检察院递来了认罪认罚的“橄榄枝”时,林队也动摇了。后来林队劝我们,说算了吧,不打算继续再斗争下去了,毕竟日子还得过。我们也默然,很多时候就是这样,日子还得过,我们都是普通人。作为律师,我们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奋斗,但什么是委托人的利益,执业年限越长,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就更复杂一些,这并不是非黑即白的东西。


后来,我们陪同林队一起在检察院做了重审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也按照既定的方案,作出了缓刑的有罪认定。一段两年多的旅程,我们陪同林队一起走过,我们经历、参与、感受了一名扫黑民警陷入刑事漩涡后的自救,最终以一种和谐而荒诞的方式结尾。案件至此落幕了,但是人生呢, 却还在滚滚向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相关人员姓名及地点均已作技术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李亚兵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亚兵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前深圳市公安局民警,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多年。现为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斗木刑事团队负责人,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商事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援助律师、维德法律服务中心志愿律师、深圳市律师学院讲师。

参著《刑法谦抑性的规范展开》(法律出版社)、副主编《商事犯罪辩护宝典》(法律出版社),撰写实务文章数十篇。执业以来,已有十余年刑事司法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申诉等业务领域,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对刑事诉讼案件有深刻的理解,善于从证据分析的角度构建辩护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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