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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法律问答之 (金融篇)

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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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金融信贷领域相关法律问题

1.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是否可以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展期?

答:《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导致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以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联系申请贷款展期或续贷,并提供企业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

1.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逾期还款,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申请减免逾期利息?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03年0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在全国范围内爆发且影响至其他国家的疫情,属于突发性异常事件,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型肺炎”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虽然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非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抗力虽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但与合同不能履行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除责任。如在王*、王*隆、杜*鸣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中,法院裁判观点:众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同时,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因此,三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上诉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上诉人此后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并不影响农行营业部依约行使提前收回贷款、处置抵押物的权利。

1.3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融资担保机构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首先,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其次,针对特事特办,调高业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第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有特殊要求。按照《29号通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第四,服务对象可向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倾斜。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融资担保机构可对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进行关注,并就业务受理、项目尽调、评审和放款等环节制定相应的流程指引,在灵活性和安全性之间保持好平衡。

第五,对在保企业加大保后跟踪力度。融资担保机构在当下情形下,应立即开展保后检查工作,了解在保企业受影响情况,如果贷款即将到期的,要密切跟进还款计划,对于确实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贷的,应及时与贷款行沟通,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第六,民生领域的担保贷款可与贷款行协商适当展期。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特殊人群,如果能举证证明确实受到相关影响,导致暂时无法按时还款的,可及时向贷款行提出申请适当展期。若相关贷款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的,担保机构也可主动介入,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否受到影响,并与贷款行沟通对策。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资管领域相关法律问题

2.1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可否申请延期办理?

答:可以申请延期办理。《29号通知》明确要求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2.2 发行人已经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备案,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发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答:不需要,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即可。《29号通知》明确,“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2.3 发行人发行的中期票据\短融\PPN等债务融资工具,如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在春节假期后,2月3日前或者受疫情影响需要延迟的,如何处理?

答:在和投资机构进行协商后,另行进行披露即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建档截止日或缴款日原定于 2020年 1 月 31 日、2 月 1 日的,请相关机构于 2 月 3 日对调整后的发行安排进行披露。其它项目如需调整发行安排的,可结合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做好信息披露后进行调整”。

2.4 融资人与券商、银信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如是还款困难的湖北地区客户,可申请展期6个月,如其他地区客户,可协商展期3-6个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月2日)明确:“考虑到疫情客观上对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造成了暂时性影响,为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降低市场影响,拟根据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分类采取措施:一是,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二是,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

2.5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产品备案时限及信息披露期限是否延期?

答:根据中基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规定,(1)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2)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2.6对于投资于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相关债券、基金,可否加快申请备案?

答:可申请加快备案。根据《29号通知》规定,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2.7 受此次疫情影响,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能出现不能按期实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和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情况,是否可延期或适当放宽监管标准?

答:部分机构可延期或适当放宽标准。根据《29号通知》及李超副主席就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答记者问,对于湖北地区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1-2个月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等;前述机构所管理的公募基金或者其他资管产品的审计工作,也比照处理。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补充净资本,以及为了纾解疫情影响客户的流动性困难而无法及时处置有关业务或者资产,导致相关流动性等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在公司说明有关情况,经住所地证监局评估后,研究给予豁免,并视情况给予充分调整期,指导其稳健运行。

2.8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期货交易时间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2020年2月2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显示,为做好特殊时期疫情防控工作,证监会决定自2020年2月3日当晚起暂停期货夜盘交易,具体的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个人信贷及征信相关法律问题

3.1 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其对金融机构还款是否可以延期?

答: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和金融机构进行联系,提供相应证据,申请延期偿还。《29号通知》要求,“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3.2 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对非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还款是否可以延期?

答:《29号通知》要求,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但对于非金融机构,现有政策并未进行明确,建议和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并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

3.3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因还款不及时是否导致征信受影响?

答:《29号通知》要求:“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符合上述类别和条件的人员,征信不会受到影响,但应保留并提供相关证明。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提供相关证明问题

    4.1 若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哪些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明?


    答: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提供下列证明:

    (1)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明;

    (2)   企业或者个人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3)   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4)   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5)   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

    (6)   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4.2 若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如何取得第三方证明或者公告?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如果申请暂缓偿还贷款或者贷款展期,应当提供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证明,现有已有一些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

    例如,深圳公证处微信公众号近期发布《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违约的,可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表示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相关企业减少损失,目前已畅通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办理的通道,相关企业可申请办理包括相关网络上权威部门等公告、通知,企业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相关文件真实性证明公证。

    再如,惠州市贸促会惠州市贸促会可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惠州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惠州市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

    具体可联系当地公证处、贸促会等相关部门。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5.1 因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的时限能否延长?

答:根据《29号通知》,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5.2 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的费用,是否可以减免?

答:根据《29号通知》,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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