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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款来历与意义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在该条第一款列举六类传统管辖连接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之后增设的兜底条款,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封闭的法定连接点模式向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开放模式转变。“适当联系”标准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传统管辖权连接点的不足。随着跨境交易的复杂化,许多涉外纠纷在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但实质上与我国存在重要关联。立法者选择“适当联系”而非“实际联系”,正是为了适度扩张管辖权的同时保持审慎谦抑,避免滑向域外长臂管辖的窠臼。因此,“其他适当联系”的认定,既要立足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和国家司法主权,也要坚守关联性、实质性、合理性的底线。二、支持“其他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