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虹口发布遗产管理与指定监护指引:让基层“敢签字、不乱管”
2026年9月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司法局等五部门正式发布《上海市虹口区无人继承遗产管理联动工作指引1.0(试行)》与《虹口区居委会办理指定监护及紧急临时监护软法指引》(注:“软法”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是对“硬法”的精准补位),使得特殊群体监护保障、身后遗产处置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虹口区老龄化率达45.3%,独居、孤寡群体基数庞大,此次发布的两份指引正是对这一现实痛点的制度回应,也为超大型城市应对“银发社会”下的财产与监护风险提供了可复制样本。
《工作指引》构建了“法院负责司法裁判与执行、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司法局统筹公证协理与法律援助”的三方联动格局,全面细化了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公告申报,到遗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的全链条操作流程,并将公证服务深度嵌入履职全过程。这意味着未来涉及无继承人或继承人缺位的房产、存款处置,将有更明确的办理路径,公证机构可更早介入、固定证据。
《软法指引》则为居委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化指南。针对居民突发疾病、意外等紧急情况,明确居委会可依法启动临时监护,及时办理紧急医疗手续;同时特别强调,临时监护仅限于紧急医疗救助签字、办理入院等必要事项,未经法院特别授权,不得处分房产、提取大额存款。这种“授权有边界、履职有留痕”的设计,既让基层“敢签字”,又让权力“不乱跑”,也为意定监护、临时监护的衔接预留了空间。
两份指引虽属“软法”范畴,不具强制性法律约束力,但“治理前移”的理念值得关注——条文设计中专门设置了“监护安排前移引导”章节,鼓励居民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提前为自己指定失能时的监护人,从源头减少潜在纠纷。
二、长春出台意定监护实施办法:从“地方探索”到“制度定型”
2026年8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司法行政、公安、房管、医保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编制工作指引与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建立意定监护组织名录库。
《办法》的几项制度设计值得关注: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形成“监护+监督”的双层架构;支持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N”组合服务,将意定监护与遗嘱、医疗预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有机衔接;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公证费用,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
实务信号: 意定监护正从个别城市的“试点探索”走向多地的“制度定型”。上海虹口强调“治理前移”,长春以政府规章形式确立协同机制,两者的共同指向是:监护安排不再仅仅是公证处的一项业务,而是被纳入地方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对于有监护规划需求的家庭,选择在哪个城市办理意定监护,可能需要考虑当地配套机制的成熟度及法律服务的专业供给。
意定监护协议关乎人身与财产的重大权益,对于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存在代际信任缺口的人士,可叠加“监护人+监督人”(个人或机构)的双重制衡,既能发挥意定监护制度之所长,又能防止监护权被滥用。
三、海南加入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不动产与股权双线扩围
2026年9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开展不动产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并面向全国信托机构开放。此举意味着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
海南此次试点的意义,在于把不动产和股权放在同一项制度安排下统筹推进,且不局限于本地信托公司。海南自由贸易港为全国信托机构提供了一个跨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检验登记流程的实践场景。
据公开报道,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已在上海、广州、厦门等地陆续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此前主要在北京开展。海南的加入,使得试点版图从一线城市向自贸港延伸,且同时覆盖不动产与股权两类核心资产。为什么登记试点重要? 过去,不动产或股权装入信托后,登记信息通常只显示信托公司为权利人,外部难以识别其信托属性。一旦委托人或受托人出现债务风险,这批资产能否被法院认定为信托财产,往往要经过司法认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持续推进,将信托财产制度从“合同层面的安排”推向“登记层面的确权”,为信托财产独立性提供更强的物权化公示效力。
但试点扩围也带来新的分化。当前创新登记类业务(股权财产信托登记、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属于“择优试点、定向开放”,资质基本集中在风控完善、体量靠前的头部信托机构。中小型信托机构因缺乏试点资格,在高端客户竞争中处于结构性劣势,行业集中度或会进一步上升。
四、香港首个五年规划:家族办公室被写入顶层设计
2026年9月16日,香港首份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纲领《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正式公布。五年规划特别提到:香港将巩固全球领先跨境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为全球主权基金、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强化香港管理内地与全球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的功能;完善监管和市场基础设施、壮大专业服务生态,积极推动家族办公室业务发展,优化基金、单一家族办公室和附带权益税制,驱动更多国际和内地家族资本及长期资金落户香港并扩大业务。
同期,加拿大菲沙研究所发布《世界经济自由度2026年度报告》,香港继续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在“国际贸易自由”蝉联首位,“监管”维持全球第二,在“政府规模”“法律体系与产权保护”“稳健货币”等核心评分项上均稳居前列。这一评级结果与五年规划中“完善监管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表述形成相互印证,表明香港在制度环境、资本流动自由度、法治与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认可度持续巩固,为家族办公室的落地提供了基础性信用保障。
家族办公室首次被写入香港五年规划这一顶层设计文件,意味着家办业务在香港的政策优先级从“市场自发”上升为“战略引导”。结合同期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金管会)放宽银行办理家办业务的政策动向,亚太地区主要金融节点在家族办公室赛道上的制度竞争正在加速。
对家族客户而言,家办落地的法域选择,正日益成为传承规划与税务架构的关键变量,家办选址本质是“法律+税务+治理”的综合决策。中国香港在普通法信托传统、无资本利得税、成熟的金融体系、资本流动自由等方面具备优势,香港以五年规划这一顶层设计文件将家族办公室写入战略框架,标志着亚太财富管理及亚太家族办公室赛道的竞争已不再依赖税收洼地比拼,而进入制度生态综合竞争阶段。
五、民政部公布《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
2026年10月8日,民政部公布《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自2026年12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共19条,办法清晰划定适用范围,明确办理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严格落实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的要求,分类细化不同身份人员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无配偶声明、公证认证材料,规范审查办理流程,妥善应对多重身份、证件差异等实务问题,结束了该类业务长期缺乏专门操作规范的局面。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是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该办法是贯彻《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婚姻登记法治体系,推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新规直面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内地置业、生活产生的婚姻登记现实需求日益增多,畅通办事渠道,减少办事阻碍,依法保障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等合法民事权益。
民政领域涉港澳台侨公共服务持续细化升级,有利于便利同胞往来交流,拉近同胞情感联系,以精准、规范、有温度的政务服务促进内地同港澳台地区、海外华侨的交往交融,切实维护港澳台同胞、华侨正当权益。对跨境家庭而言,婚姻登记规范化也影响婚内财产约定、继承安排的证据基础。
六、百亿资产不入儿子名下,向华强的家族信托:财富传承,不靠遗嘱靠制度
很多人理解的财富传承,就是立下一份遗嘱,在自己离世后,把资产直接交给子女。但香港向华强、向太陈岚给出了另一种方案:将估值百亿港币的家族资产,包括集团股权、不动产、贵重藏品,全部装入香港家族信托,而不是直接交付两个儿子向佐、向佑。这是一个典型的“以制度架构替代财产交付”的传承案例。
据公开报道,2026年2月底,向华强夫妇对外公开这套传承安排:信托的核心管理人指定为大儿媳郭碧婷;向佐、向佑不享有信托本金的所有权,也无权决定资产处置,仅可按月领取固定生活费;信托的核心受益人为孙辈,同时设置约束条款,若孙辈移民美国,将丧失受益资格。向华强解释,两个儿子容易轻信他人、不擅长管控大额资产,直接交付巨额资产,极易发生被骗、盲目投资、财富快速流失的风险。据媒体报道,传承方案公布之后,向佑对该安排提出异议,认为分配不公,家族内部出现分歧;向佐则公开表示理解父母的用心。这一“内部分歧”恰恰揭示了信托架构无法替代的软性难题。
大众很容易产生一个误解——“郭碧婷拿到了百亿家产”。但从信托法律架构来看,这是典型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三权分离,这也是家族信托和遗嘱最本质的区别之一。资产注入信托之后,法律上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和受益人,该信托财产既不再属于向华强夫妇,也不属于信托管理人郭碧婷以及各信托受益人,也不属于向家任何一个子女。郭碧婷只是在信托契约划定的权限内,承担资产维护、分配执行的管理职责,并非资产所有人;信托契约可以约定特定情形下预留更换管理人的机制。儿子是生活费受益人,孙辈才是长期核心受益对象。
对比传统遗嘱模式,这套架构的优势非常突出。
第一,实现资产隔离,规避一次性交付的风险。遗嘱是身后一次性确权、一次性过户,子女拿到资产后,如果发生债务、婚姻纠纷,资产很容易被追索、分割。信托把本金锁在架构之内,采用分期、按月发放收益的模式,避免继承人一次性手握巨额资金而挥霍、误入歧途。
第二,可设置持续性条件约束。遗嘱只能决定财产给谁,很难设置长期生效的资格门槛和约束机制;信托可以把受益权和特定条件绑定,把家族的传承规则写进契约,长期生效。
第三,降低身后确权诉讼的概率。遗嘱天然容易遭受挑战: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处分他人共有财产、是否受胁迫,都是常见争议点。而合规设立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完成资产交割与架构搭建,后续想要撤销或“击穿”信托,举证门槛远高于遗嘱。
然而家族信托不是万能的“保险箱”式工具,向家这份方案本身,也暗藏架构短板。
第一,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风险。郭碧婷既是管理人,又是核心受益孙辈的母亲,天然存在偏向自己一脉、忽视向佑一支利益的可能性。成熟的家族信托,通常会配套独立信托保护人、专业受托人制衡,避免单一管理人权力过大。
第二,受益安排失衡容易埋下家族裂痕。向佑仅享有有限的生活费受益权,没有对应资产增值的长期受益份额,这种安排直接引发了他的不满。信托可以实现差异化分配,但完全忽略家族分支的平衡考量,一样会催生家族矛盾,甚至引发信托相关诉讼。
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婚内财产约定、遗嘱、保险、信托等都是工具箱里的工具,没有绝对最优的单一方案。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存在代际信任矛盾的家庭,更要提前规划,厘清权属、平衡各方期待,而不是等到风险爆发之后,再被动应对家族争产风波。
再好的工具,都无法完全消弭人性的分歧。信托可以锁住资产,却很难强制实现家族内部的公平感。这也是所有财富传承规划的难点:架构是骨架,公平与信任,才是家族传承真正的基石。向氏案例的启示在于:信托解决“资产怎么传”,却解决不了“家人何以同心”。
我们建议,高净值家庭在搭建信托前,先做三件事:
(1)家企隔离诊断,厘清哪些资产适合装入信托、哪些资产须保留流动性;
(2)设立独立保护人/监察人,与受托人形成制衡;
(3)以家族治理宪章或意愿书承载柔性分配意图,缓解单纯“按契约分配”或“按情感亲疏分配”刚性张力。
对面临传承规划的人士或家庭,应把握三个关键词:
“早”——监护、信托宜趁委托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布局;
“全”——以“法律文件+税务架构+家族治理”组合方案替代单一工具;
“衡”——在效率与公平间留白,以制度刚性承载情感柔性。
传承不是终点,而是一场需要专业与远见托举的长期主义。应以制度之力,护家族之长青。
本文作者

梁艳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

罗朝婷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财富传承与婚姻家事。
来源|梁艳、罗朝婷
审核|周薇、高超、刘姝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