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股东纠纷、内部治理矛盾中常见的刑事指控罪名。卓建陈曦尧律师近期承办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当事人被指控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通过伪造虚假合同、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侵占其他股东资金共计846.58万元。
陈曦尧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梳理公司股权演变、工程合同履行、资金分配方案等关键事实,从“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证据链条不完整”“强调程序正义”四个维度展开辩护,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文结合这起亲办案件,拆解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逻辑,厘清股东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在民营企业经营中,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不少见。但当民事纠纷被包装成刑事指控,当事人面临的不仅是财产损失,更是人身自由的威胁。职务侵占罪,正是这类“以刑代民”纠纷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

一、案情简介:股东纠纷引发的刑事指控
2012年,郭某、黄某出资50万元成立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同年7月30日,项目公司向军分区租赁位于某区案涉地块的190.24亩土地,租期18年,准备回填开发成物流中心。
2013年3月,民营企业家邱某以860万元受让项目公司100%股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营者。2014年10月,陈某以344万元受让40%股权成为股东。此后,邱某持股60%、陈某持股40%,公司唯一的项目,就是这块土地的开发与运营。
2018年,因部队停止有偿服务,军分区收回土地。项目公司起诉军分区,法院判决军分区补偿投资损失1670余万元。这笔补偿款,成了后续一切纠纷的导火索。
2018年7月25日,邱某与陈某签署《确认函(投资投入)》等系列文件,对公司投入进行结算;2020年7月6日,邱某召开股东会,通过《返还方案》,将公司收到的补偿款按股东出资比例返还。
正是这次分配,引发了刑事指控。
2023年2月,邱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
2023年4月,案件移送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6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争议焦点: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四大核心问题
第一,邱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公诉机关认为,邱某通过虚增工程款、伪造合同等方式,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则认为,涉案款项的分配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结算协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公司治理行为,而非个人非法占有。
第二,虚增工程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回填土地施工合同金额从1083万元虚增至1829.7万元,差额746.7万元;临时铁皮围墙合同99.8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这是虚构债务、侵占公司财产的手段。辩护人则需要论证这些合同的性质、用途和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股东之间的结算纠纷能否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本案源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辩护人需要论证:股东之间的结算争议、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追诉。
第四,鉴定意见和证据链条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职务侵占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往往依赖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辩护人需要审查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三、辩护策略:四重辩点破解指控体系
针对本案的四大争议焦点,陈曦尧律师确定了“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刑民边界、瓦解证据链条”的核心辩护策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维:深挖“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缺口。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地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陈曦尧律师通过梳理邱某的股权取得过程、资金投入情况、公司经营决策等事实,论证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其一,邱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的投入远超涉案争议金额。2013年以860万元购买股权,2014年回填土地完工,邱某在公司经营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
项目公司是一家为案涉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员工,没有其他业务,没有资金积累。项目支出,全部来自股东邱某、陈某的个人垫资;公司唯一收入,就是案涉项目的回款。
辩护人指出,案涉项目回款虽进入公司账户,但公司自身并无出资,这笔钱实质是公司对股东垫资(借款)的返还。股东之间的结算分配,是依据《合作协议书》进行的项目收益分配,属于股东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始至终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客体。
一句话:公司没有“自己的钱”,何来侵占?
其二,涉案款项的分配系基于《确认函》和股东大会决议及《返还方案》,上述协议签署逻辑与争议的846.58万元无关。
根据《返还方案》,项目公司回款1670余万元,扣除50万元注册资本和74.5万元公司名义支出后,按60%:40%的比例返还股东:陈某可回收约618万元,邱某可回收约927万元。
无论846.58万元“虚增成本”是否真实存在,返还计算都不涉及扣除该笔金额;而邱某实际垫付的资金,远超其按比例应回收的款项——公司至今仍欠邱某钱。一个被公司欠钱的人,何来侵占公司财产的动机?
其三,邱某在2020年7月通过公证处对股东大会进行公证,说明其试图通过合法程序解决争议,而非秘密侵吞公司财产。
第二维: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陈曦尧律师指出,本案本质上是一起股东之间的结算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确认函》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陈某主张邱某虚增工程款、伪造合同,但这些主张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其一,股东之间的结算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如果陈某认为《确认函》的内容不真实、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违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
其二,虚增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邱某的行为是为了解决公司历史债务问题、推进土地开发项目,而非个人非法占有,则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其三,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以刑代民”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对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
第三维:击破虚假证据和证据链条。
陈曦尧律师认定控告认定“虚增”的关键证据,经不起推敲。
关于746.7万元回填土差价: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显示,1829.7万元合同的附件照片实际拍摄于2013年3月19日,不可能是落款2012年12月10日的合同所附;辩方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合同骑缝章系彩色喷墨打印形成、并非印章直接盖印;且签订该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某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公章早已被收回。所谓“虚假合同”,恰恰可能是真实成本支出的确认依据。
关于99.88万元铁皮围墙:2018年公证视频与2015年现场照片显示,项目公司实际修建了围墙;项目公司与军分区诉讼中,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经现场勘查,确认项目公司围墙图纸与现场施工情况基本相符;项目公司主张的铁皮围墙成本,已在此前生效民事判决中得到司法确认。
更值得关注的是证人体系:指控所依赖的关键证人——报案人陈某、施工方杨某、图纸制作人许某、某房地产公司刘某、某装饰工程公司吴某等,证言前后矛盾、彼此冲突,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维:强调程序正义和证据裁判原则。
陈曦尧律师在辩护中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中:
其一,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多处不清楚之处。涉案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款项分配的实际依据、其他股东的实际投入等关键事实,均未查清。
其二,控方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等核心要件的证明上,控方证据存在明显缺口。
其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四、最终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某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公安分局认定邱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不起诉。
这一结果意味着,在被羁押数月后,邱某最终摆脱了刑事追诉,重获自由。虽然案件经历了一定的诉讼周期,但最终的无罪结果充分体现了精细化辩护的专业价值。
五、启示与总结: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与企业合规建议
本案作为股东纠纷引发的职务侵占案,为同类案件的刑事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也为民营企业股东和经营者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一)刑事辩护:职务侵占罪的四大辩护维度
第一,聚焦“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应当通过梳理行为人的资金投入、经营决策、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实,论证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第二,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股东之间的结算争议、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争议、公司治理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辩护人应当论证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防止“以刑代民”。
第三,击破虚假证据和瓦证据链条。对于控方出示的用以证明犯罪数额、行为人侵占行为的核心证据,辩护人应当逐一核对原件、梳理证据形成过程,结合在案其他客观证据,核实其证明内容是否真实、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很多时候控方据以定案的证据,是仅依据单方陈述整理得出的片面结论,通过对证据三性的逐一质证,能够击破控方的证据体系,动摇指控基础。
第四,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核心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二)企业合规:股东纠纷的防范与应对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股东之间的结算、分配应当有明确的协议依据和程序保障。
第二,规范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本案中,回填土地施工合同、临时铁皮围墙合同的真实性争议是案件的核心焦点之一。企业应当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归档管理,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第三,建立股东争议解决机制。股东之间应当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发生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避免动辄诉诸刑事手段。
第四,提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民营企业家应当了解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常见涉企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边界,在经营决策中注意留存证据、规范程序,从源头降低刑事风险。
本文作者

陈曦尧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