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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API“中转站”的刑事红线在哪里? ——倒卖OpenAI、Claude等境外大模型接口的刑事风险分析

日期: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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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组题为“国内监管处罚案例(2024—2026)”的图文在开发者社群流传,称倒卖境外大模型接口“罪名统一为”非法经营罪与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我们逐条核对了官方信源与裁判文书。结论是:刑事风险真实存在,但网传内容多处失实;中转业务是否入罪,取决于具体模式与货源,不能一概而论。

一、核心结论

(一)“罪名统一”之说缺乏依据。截至2026年9月29日,我们以“ChatGPT”“OpenAI”“API 中转”“大模型”等关键词检索北大法宝,未发现以倒卖境外大模型接口为定案事实的公开刑事裁判。我们也未见公安机关就此类案件发布官方通报。 

(二)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存在明显障碍。“未备案”违反的是部门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还须有司法解释依据或经逐级请示,并通过“相当性”判断。但无证经营、以代充值之名从事资金结算或换汇,仍有被追诉的可能。 

(三)提供侵入工具罪才是高风险区。我们倾向于认为,持合法密钥转发请求的聚合转发,一般不具备“侵入性”与“专门性”。“订阅转API”、逆向客户端协议、破解签名或风控等模式,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认定逻辑高度一致,而入罪门槛仅为二十人次或违法所得五千元。 

(四)最易被忽视的风险在“货源”与“下游”。盗刷信用卡开号、盗用他人密钥、截留倒卖用户数据、为涉诈客户提供服务,分别指向诈骗类犯罪、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先厘清事实:网传说法逐条核对 

网传说法

核对结果

上海熵云“公众号套壳ChatGPT”2024年被处罚,定性为“未经备案提供境外生成式AI服务+违规经营”

案件真实,时间与定性有误。违法行为发生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付费用户4231人、收入人民币125,385.44元,澎湃新闻2023年12月即已报道。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以高度近似OpenAI官方图像的图案作头像、自称“ChatGPT中文版”,构成混淆行为。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结果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2,692.7元,与“备案”无关。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2月将其列为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多地网警刑拘,“罪名统一为”非法经营罪与提供侵入工具罪

未见官方通报或裁判文书。中新网2026年6月22日刊发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提及上海一例,信息来源是当事人在技术社区发布的声明,其自称因“非法获取API模型”被刑拘37日后取保候审,涉嫌罪名未经官方证实。

卖VPN获利8500元即判一年六个月

未检索到对应裁判文书。公开判例的门槛更低: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3刑初110号案,被告人出售“翻墙”软件和账户35次、获利189.30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26年4月“清朗·整治AI滥用”专项,关停数百个中转站点、抓获十余名运营者

专项行动真实,名称与内容有误。据中国网信网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消息,中央网信办部署的是为期4个月的“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将“制作和传播仿冒、套壳AI网站和应用程序”列为整治重点。7月6日通报的第一阶段成效为处置违规AI产品1.4万余款、下架违规AI商品1300余个等,未出现“中转站”“抓获”等表述;“抓获”也不属于网信部门的职权。

提供AI服务需备案,需“等保三级认证”,用户数据出境需通过安全评估

表述不精确。备案与登记是两条路径,通过API调用已备案模型的应用由地方网信办登记;等级保护是定级、备案、测评制度,并无统一的“三级认证”;个人信息出境并非一律须安全评估,《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区分了豁免与申报情形。

 

真正值得重视的官方信号,是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2026年6月8日发布的《“AI中转站”,风险要防范》。该文指出部分中转站“运营资质缺失、安全防护薄弱”,并列举数据泄露与倒卖、以低配模型冒充高端模型、植入后门、数据擅自出境四类风险。该文着眼于数据安全,并未对中转业务作刑事定性。

三、业务模式概述 

中转业务产生于供需缺口。OpenAI自2024年7月9日起对其支持名单以外地区的API流量采取额外封堵措施,中国内地不在名单之内;Anthropic于2025年9月4日更新销售限制政策,将中国列为其产品不被允许的司法辖区。中转站的“低于官方价”从何而来,往往正是刑事风险从何而来。常见模式如下: 

模式

典型做法

刑法关注点

密钥与账号倒卖

批量注册或购入境外平台账号、API密钥后转售

账号来源是否涉及盗刷信用卡、冒用身份

聚合转发

在境外或香港服务器部署开源网关,汇集上游密钥,向下游发放自有令牌与接口地址,预充值计费

无证经营、数据出境、下游用途

订阅转API(号池、拼车)

将面向个人的订阅会员,通过模拟官方客户端、截取令牌等方式改造为API出售

是否避开或突破平台安全保护措施

代充值、代订阅

收取人民币,以境外支付工具代为开通或充值

资金支付结算、变相买卖外汇

套壳应用

以公众号、小程序包装为自有产品,向公众收费

混淆、虚假宣传、备案登记

 

网传提及的new-api、sub2api均为开源项目。前者定位为个人与企业的大模型统一网关,可接入境内已备案模型;后者在项目介绍中自称用于让Claude等订阅“统一接入”“拼车共享”。软件本身是否违法,与经营者接入何种货源、如何配置使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四、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逐项检验 

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项客观要件,主观上为故意;单位亦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下面逐项检验。 

(一)“违反国家规定”:部门规章不够,行政法规可以 

刑法第九十六条将“国家规定”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以下简称“155号通知”)第二条明确:“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令第15号,属于部门规章。未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由主管部门依《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不能单独充当非法经营罪的前置规范。网传“未备案+无安全评估+跨境提供=非法经营”的公式,在第一步即不成立。 

但中转业务并不只触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四条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三者均为行政法规。向公众有偿提供接口服务而未取得相应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存在被认定的空间。此外,《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将“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主体界定为服务提供者,中转站难以“纯技术通道”自居。 

(二)兜底条款的三道闸门 

接口转售不属于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列举的专营专卖物品、许可证件或金融业务,只能援引第(四)项。该项的适用有三道闸门: 

1.司法解释依据。155号通知第三条要求,行为是否属于第(四)项,“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我们未检索到针对大模型接口转售的司法解释。 

2.相近解释的射程。最接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其第一条针对“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但第二条以“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设定情节标准,指向的是话音业务。将其套用于按调用量计费的模型接口,有类推之嫌。 

3.相当性判断。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裁判要点指出,适用第(四)项,应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与前三项“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反向信号同样存在。VPN领域已有以非法经营罪定案的判例: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9刑初46号案以《电信条例》第七条为据,认定无证经营国内IP-VPN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刑初181号案认定,租用外国虚拟服务器贩卖“翻墙”软件“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办案机关若沿此路径类比,数额门槛并不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 

(三)代充值:有明确司法解释的路径 

零散的代购式充值,一般不触及刑法。以代充值为主营、归集资金、为不特定客户向境外付款的,则须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该解释第一条列举“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二条将“变相买卖外汇”纳入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这一路径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门槛较高: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方属“情节严重”。 

(四)小结

我们倾向于认为,单纯的接口转售(不涉逆向、不涉代付),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在“国家规定”的援引、兜底条款的适用程序与相当性三个层面均有障碍。但无证经营、规模较大或引发数据安全事件时,被立案侦查的现实可能性不低。立案风险与定罪风险,应当分开评估。 

五、提供侵入工具罪:定性是主战场

(一)罪状与门槛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处罚两类行为:一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主观上均为故意,后一种还须证明“明知”;单位亦可构成(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简称《计算机犯罪解释》)第二条,将“专门用于”界定为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数据或实施控制功能的程序、工具。第三条规定,提供此类工具二十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达到五倍标准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门槛如此之低,意味着一旦定性成立,数额几乎不构成屏障。攻防的重心在“定性”。 

(二)认定尺度:侵入性与专门性 

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53-001,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刑初223号)。该案中,涉案软件解析短视频平台的X-Gorgon签名参数以通过校验,获取未对普通用户开放的数据。法院指出认定关键有二:程序本身具有避开或者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其获取数据或控制的功能,在设计上能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实现。法院认为,“这是该类程序、工具区别于‘中性程序、工具’的典型特征”。 

同为参考案例的沈某平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3)苏0981刑初153号),将其概括为“侵入性”与“专门性”,后者指程序、工具“无法被用于合法的其他用途”。 

(三)逐一对照中转模式 

1.聚合转发:一般不具备侵入性与专门性。持平台签发的密钥、调用官方开放接口,并未突破对方的技术保护措施;开源网关兼有企业统一管理多模型、计费与负载均衡等合法用途。违反厂商服务条款中的地区限制或转售禁令,属于合同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不宜以违约替代“避开或者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技术判断。 

2.VPN类比有边界。VPN判例的定罪逻辑是,“用户使用VPN可以绕开我国互联网防火墙的监管,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访问境外互联网站”(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刑终271号)。标准中转向用户返回的是模型输出,并未为用户建立访问境外网络的通用通道。但中转站若同时售卖代理节点、“机场”订阅,或以翻墙服务引流,即直接落入VPN判例的射程。 

3.订阅转API与逆向协议:风险显著。模拟官方客户端、伪造签名或设备指纹、截取会话令牌、绕过风控与频率限制、批量注册并破解验证码,是此类模式的常见手段。它们与丁某案的解析签名参数、沈某平案的“突破……风控、反爬安全保护措施”,在技术结构上同构。此类模块往往针对特定平台定制,“专门性”容易被认定。 

4.“境外平台”难以成为当然的出罪理由。《计算机犯罪解释》第十一条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并未限于境内。依刑法第六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适用我国刑法。 

5.检验程序是核心辩点。《计算机犯罪解释》第十条规定,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区分中立的开源网关与定制的逆向模块,应是检验与质证的重点。 

六、不容忽视的关联罪名 

环节

典型行为

可能涉及的罪名

货源

盗刷信用卡开号或充值;盗用他人API密钥

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数据

截留、转售用户提交的请求内容与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从重处罚

下游

明知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仍提供服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整改

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等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列举了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等。对下游客户的审查与处置记录,因此具有直接的证据意义。 

七、司法裁判观点 

案例

裁判观点

对中转业务的启示

指导案例97号(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须具备与前三项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刑事处罚必要性

单纯行政违法不等于非法经营罪

丁某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避开或突破平台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非开放数据的软件,属“专门用于侵入”的程序

逆向签名、伪造客户端属高风险

沈某平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侵入性”与“专门性”须同时具备

中立的开源网关有出罪空间

卢勃等案(2018)豫12刑终271号

VPN可绕开防火墙监管,属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

附带代理节点即落入VPN射程

毛立慧案(2020)粤1823刑初110号

提供35次、获利189.3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额门槛不构成屏障

薛赢案、李某案

无证经营VPN业务,以非法经营罪定案

无证经营仍有被追诉的可能

熵云公司混淆案(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例)

套壳ChatGPT构成混淆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套壳应用的首要风险在竞争法与行政监管

 

从上述裁判中,可以得出三点观察。第一,同类VPN行为,法院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与第二百二十五条之间选择不一,这本身说明“罪名统一”之说不能成立。第二,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裁判重心是技术事实,即是否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具有专门性,而非“是否跨境”。第三,效力层级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余普通生效裁判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仅供参考。 

八、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经营者 

1.立即停用高风险模式:订阅转API、逆向协议、号池拼车、破解风控,以及捆绑代理节点或翻墙引流。 

2.清理货源:停用来源不明的账号与密钥,不以他人身份或他人支付工具开号。 

3.转向合规货源:接入已备案的境内大模型并办理登记。国家网信办2026年7月公告显示,截至2026年6月30日,累计988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598款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通过API调用已备案模型的应用由地方网信办登记,上线后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 

4.补齐资质:评估是否需要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及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数据最小化:不截留、不训练、不转售用户数据。个人信息出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判断路径。当年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可依该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免予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认证。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告知与单独同意义务,并不因此免除。 

6.下游管控:实名与用途审查,监测异常调用,拒绝涉诈、涉赌客户,并留存处置记录。 

7.资金合规:不以个人账户归集经营款,不做代付与换汇。 

8.监管响应:收到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通知,在期限内整改并留痕。 

(二)对企业用户

1.不向来源不明的中转站提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涉密数据。国家安全部列举的首类风险,即“数据裸奔,隐私泄露”。

2.优先选择官方直连或已备案服务。采购时审查供应商资质与所用模型的备案、登记情况,并以合同约定数据处理边界与责任。 

(三)对已被立案调查的经营者 

1.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的援引层级,部门规章不得作为依据。 

2.审查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依据,确认有无司法解释或请示程序,并援引指导案例97号主张相当性。 

3.申请或质证检验意见,区分中立网关与定制逆向模块。 

4.分别核算人次、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已有判例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如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刑初268号案。 

5.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宜尽早评估并固定。 

九、结语 

技术中立不等于经营免责,“跨境”本身也不是罪名。中转业务的刑事评价,归结为三个问题:货源是否合法,技术是否避开或突破他人的安全保护措施,经营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三个问题都经得起检验的,是可以经营的技术服务;经不起检验的,应尽早退出或转型。 

说明:本文检索与核对截至2026年9月29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经北大法宝核对现行有效文本,立案追诉标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核对;普通生效裁判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仅供参考。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从“一房一码”到“一码贯通”,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法律解读与行业应对

许怿滨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物业管理、房地产与公司股权领域的争议解决与合规。




来 源|许怿滨

审核|张照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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