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债权人如何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打官司最难的不是赢,是赢了拿不到钱。 一查公司账户——空的。再查工商,发现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老板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唯一出资人。债权人心里一凉:钱是公司欠的,公司没钱,难道我白赢了? 不一定。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的股东,天生自带"举证义务" ,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想让股东替公司还债,得自己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财产混同,难度很大。 一人公司不一样。它没有其他股东制约,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来回倒腾,外人看不清。所以法律对它更严:
1、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定义务。
2、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措辞:是"股东不能证明",不是"债权人能证明"。举证责任整个反转了。这就是债权人手里最有用的一张牌。 (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该规则并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内容与原第六十三条一致。)
二、案例解说
一个真实案例:账上刚进钱就转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民事裁定书。 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张某某成为唯一股东,2017年6月变更为其八十多岁的母亲原某某,公司靠收商铺租金和物业费经营。后来公司欠下一家单位的房租一直不付,对方申请执行,发现公司没什么财产,于是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某不服,一路申请再审。他的辩解很耳熟:公司用的银行卡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卡和U盾都在公司财务手里,密码我也不知道,钱我一分没动,怎么算混同? 法院查了银行流水后,事情变了味: 公司一有进账,很快就转到张某某个人账户;等公司要付钱,再从张某某个人账户转回公司,然后对外支出。公司的钱和个人账户,几乎共用一个"水库"。
转账备注写的是"劳务费""演出费",公司记账凭证上记的却是"还款",两边对不上。张某某还承认伪造过部分账目。公司的租金收入,他多次直接用个人账户收走。 至于那两份事后补做的《审计报告》,最高法说得很清楚:一份是破产申报时用的,一份是本案诉讼期间做的,都不是公司运营中依法做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结论只有一句:未尽举证责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审申请驳回。 接盘的年迈母亲也没能脱身。她没举证证明自己财产独立,受让股权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法院认为她对财产混同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同样承担连带责任。想换股东"金蝉脱壳",这条路走不通。
三、 债权人该怎么做?三个动作
第一,先查工商。 确认被执行人是不是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是谁、股权有没有变更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能查到,这是最基础的线索。
第二,盯住审计报告。 这是本案最要害的一点。股东想免责,就要拿出每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正常年度财务报告,事后临时补做的不算。拿不出来,或者出具时间、用途对不上,这一关他就过不了。
第三,把流水和账目抓到手。 真正能击穿"财产独立"说辞的,是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之间频繁、无正当理由的往来;是同一笔钱两边记载不一致;是公司应收的钱进了股东个人账户。"卡不是我在用"这类解释,遇到这些细节就很难站得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间、有无实际出资、混同的具体表现,都会影响结果。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