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钱却要不回来。往深挖才发现:当年公司"验资",账上有一大笔钱,验完当天就被转走——还不是股东的钱。 很多人一听就泄气:垫钱的又不是股东,追不到他身上。今天讲清:垫资帮忙、协助抽逃的第三人,一样要赔。
一、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个流传很广的误会 , 《公司法解释三》(2011年版)原第十五条曾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后来这条被删,有人就说:"那条都没了,第三人当然不用负责。" 理解错了。它被删,只因新资本制度下不再需要验资,那条带着"验资"字样,属技术性清理。删的是条文,不是责任。
依据在更上位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则当时适用,如今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第三人明知内情还垫钱、约定验完就抽回,即共同侵权。
二、案例解说
案例一:最高法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642号(某知名科技企业代垫资金案)。 一家投资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账户自有资金只有约百万元。验资前一天,某科技公司往股东账户转入两千五百万元,同日股东们完成注资。验完没几天,公司就把其中九千六百余万元转回该科技公司。
被追责时,该公司抗辩:原第十五条已废止,债权人没有赔偿依据。最高法态度很清楚:该条虽被删除,但不等于第三人无需担责,构成共同侵权的仍应连带;该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转出基于其他关系,可认定它明知。 结果:驳回再审申请。该公司在代垫资金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担补充责任。
案例二:职业垫资的,责任更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2民终2807号。 乙公司2019年成立,股东赖某认缴一千万元,期限到2050年。应某、樊某专门做"代企业实缴垫资"生意。2019年5月,应某向乙公司账户转入一千万元,备注"代赖某投资款";同日,乙公司以"往来账"名义向樊某账户转出近千万元。 债权人匡某持仲裁调解书确认乙公司欠他八万余元,执行中公司无财产、终本,遂起诉赖某及应某、樊某连带担责。
两名垫资人抗辩:解释三第十四条只列了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我们不在其列;且只是临时周转、认缴期限未到,不算抽逃。 二审把两点都驳回了。法院说,第十四条是示范性列举,不是封闭性规定,其精神是惩戒侵害公司资本充实的协助行为,并未排除公司外部人员依共同侵权规则担连带(该案行为发生于2019年,当时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同一规则现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两人对"当天进当天出"心知肚明,有共同故意。
关键一句:认缴期限只是最晚出资时间,不是股东提前出资后就能再抽回的挡箭牌。 结果:赖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责任;应某、樊某连带。
三、债权人可以怎么做?
1、往前查。翻工商档案和当年流水,找"当天进、当天或次日就出"的痕迹。
2、往多了列被告。把股东和垫资第三人一并列为被告——垫资人常是最后还能掏钱的。
3、用共同侵权主张连带。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解释三第十四条讲清楚,说明垫资人明知协助、有共同故意。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举证也有讲究,建议尽早找律师评估。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