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并不当然排除对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38期)

日期: 2026-09-24
瀏覽次數: 3

被执行人名下没钱,配偶名下的股权能不能执行?——财产性权益与股权本身的边界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往往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股权更是常见选择: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公司股权,形式上与被执行人无关,却又承载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当被执行人负有个人债务时,配偶名下的股权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能否以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排除执行?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规则。

一、案情简介

1997年,吕某与俞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成立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俞某持股100%,吕某担任公司监事;B公司俞某持股25.08%,A公司持股74.92%,吕某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多次向张某借款。2019年,张某就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吕某、俞某。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吕某个人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件生效后,吕某未履行判决,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吕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吕某与俞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属吕某所有的财产,法院遂冻结了俞某在A、B两家公司的股权。俞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俞某持有股份的执行。张某对异议裁定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另,俞某提出执行异议之前,已与吕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未对案涉股权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但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执行中,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就该股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经审理明确了如下规则:

1.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由持股一方享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权由俞某一人持有及享有,并非吕某与俞某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对案涉股权不享有共有权。但如存在股息、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财产的,则吕某对股息、红利或股权转让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

2. 离婚后,非持股方对股权享有的是债权分割请求权,而非股权分割请求权

俞某与吕某离婚后,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分割请求权。案涉股权尚未对外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财产的,吕某仅就案涉股权的合理份额对俞某享有要求变现为股权转让所得财产的债权请求权,而非股权分割请求权。因此,在吕某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张某要求不排除执行案涉股权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 持股一方系被执行人配偶的,股权并不当然排除执行,但执行对象限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回答了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是否可强制执行的问题: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而由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由持股一方享有,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持股一方系被执行人配偶的,该股权并不当然排除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股权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离婚一方怠于行使债权及撤销权的,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离婚后,夫妻共同体作为基本社会组织消灭,共有关系的基础关系消灭,离婚双方均享有以消灭共有关系为目的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即就原先夫妻共同体与持股一方关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离婚双方均享有债权分割请求权。离婚一方怠于行使其债权及撤销权的,离婚一方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向持股一方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但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股权不是"投资的收益",且股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属性,身份权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股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财产性权利(收取股息、红利、股权转让价款等)可以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性权利则仅限持股一方行使;三是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应考虑分割的可能性,持股一方转让股权的应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事后追认。

本案采纳的观点是:夫妻共同体与持股一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关于股权财产性权益的债的关系,接近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被代持股东与代持股东之间的关系,但又不享有其全部权利。持股一方有义务收取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并妥善保管或交由夫妻共同体共同保管,但并非夫妻共同体直接享有股权——包括股权转让权利在内的股权由持股一方享有,夫妻双方并不对股权享有共有权。

对申请执行人及执行律师而言,本案提示了配偶名下股权执行的正确路径: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股权,应区分"股权本身"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请求冻结、处置股权本身,可能因配偶享有排他性权利而受阻;而请求对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股息、红利、转让所得)予以执行,则能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如离婚一方怠于行使对持股方的债权请求权或撤销权,债权人还可通过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这为突破"配偶名下财产"困境提供了又一抓手。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

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

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24
引言2026年8月22日至23日,CPG08展会在广东佛山潭州国际会展中心火热举行。官方数据统计,两天累计入场人次超过13.5万,为佛山文旅、景点、商圈、餐饮以及各项服务业带来了积极的反馈与影响。CP展,是国内最大的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COMICUP的简称,它也是同人创作者线下交流同人作品和同人制品,彼此获得情感共鸣的重要展会。随着同人创作的发展和商业资本的入场,展会及相关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规模和影响力迅速膨胀。然而,除了同人创作者们为爱发电的初衷,展会及相关制品不可避免地受到商业资本、企业赞助、官方规范等各方面的影响。在看到动漫文化创作交流展会为文旅、社会消费、文化环境带来积极影响和经济赋能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近年来同样因为同人艺术创作和自由产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争议与法律风险。 一、同人作品、同人制品的概念“同人”,意为“志同道合之人”,现代同人文化是指创作者基于共同兴趣进行的非商业性...
2026 - 09 - 24
引言:世纪海难与单船SPV模式的全球拷问2024年3月26日凌晨,悬挂新加坡旗、由HD Hyundai Heavy Industries建造、Grace Ocean Private Limited 所有、Synergy Marine Group 管理、受租于马士基(Maersk)的 集装箱船“达利”轮(M/V Dali)在驶离美国巴尔的摩港时发生两次突发性断电,导致推进系统故障,失控撞击弗朗西斯·斯科特·基大桥(Francis Scott Key Bridge),导致桥梁主体坍塌、港口航道瘫痪数月,并造成6名施工人员遇难。根据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NTSB)调查认定,本次断电系船舶建造期间安装的一根信号线产生松动所导致。据美国司法部、马里兰州政府及保险业界的综合测算,该案包含桥梁重建、航道清理...
2026 - 09 - 24
被执行人名下没钱,配偶名下的股权能不能执行?——财产性权益与股权本身的边界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往往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名下,股权更是常见选择: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公司股权,形式上与被执行人无关,却又承载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当被执行人负有个人债务时,配偶名下的股权能否强制执行?配偶能否以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排除执行?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规则。一、案情简介1997年,吕某与俞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成立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俞某持股100%,吕某担任公司监事;B公司俞某持股25.08%,A公司持股74.92%,吕某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某多次向张某借款。2019年,张某就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吕某、俞某。一审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吕某个人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案件生效后,吕某未履...
2026 - 09 - 24
9月18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植锋律师以广东涉外领军律师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的身份受邀出席“调解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惠跨区域协同联调机制”启动仪式,并在专题授课环节作主题分享。该活动经深圳市司法局、惠州市司法局指导,由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主办,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龙岗区坪地街道办、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合办,深圳市星龙商事调解中心协办,在龙岗区企业国际化服务基地正式举行。深圳市司法局、惠州市司法局、龙岗区司法局、惠阳区司法局、坪地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六方代表签署《关于联合推进跨区人民调解高质量发展的合作协议》,并共同为深惠跨界调解工作室揭牌。专题授课环节,陈植锋律师进行了《涉外电子制造服务合同风险及跨境贸易合同调解实务》主题分享。陈植锋律师以一起索赔总额远超订单金额的跨境电子制造纠纷案例为引入,提醒在场企业,跨境制造纠纷往往不是单纯的质量问题,而是标准、变更、验收、因果关系...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