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欠了钱,唯一股东能不能拿出一沓审计报告,就证明"我跟公司财产分得清",从而躲开连带责任?贵州高院再审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能不能过关,关键看审计报告是不是"对的时间、对的期间"。
一、先说案情
某甲公司承包了某乙公司的配电工程,2018年签约、2020年完工验收,某乙公司却拖着190多万工程款不给。甲公司一查发现,某乙公司是典型的"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某丁公司持股100%。于是甲公司起诉,要求股东丁公司一起还钱。案子的结局,反转又反转。
一审:股东连带。理由很直接:乙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律对一人公司有特别规定——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丁公司只交了一份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法院认为这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判连带。
二审:改判不连带。 丁公司上诉后拿出了一堆材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制度,还有2021到2023年连续三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能反映两公司经营场所独立、财务制度完整,没有混同迹象;反过来甲公司又没拿出混同的证据。于是撤销了连带责任。
再审:撤销二审,恢复连带。 甲公司申请再审,贵州高院提审〔案号:(2026)黔民再21号〕后,点破了二审的两个问题。第一,审计报告"生不逢时"。 高院指出:本案债务发生在2018年签约、2020年完工期间,而丁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根本不是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形成的,属于事后补做的"补充审计",而且完全没有覆盖债务形成期间。说白了,这就像事后补交的作业——只能说明现在的账目看着清爽,证明不了当年钱是怎么走的、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当时分没分清。第二,举证责任搞反了。二审把"证明混同"的担子压给债权人,说甲公司没举证存在混同。高院纠正:一人公司案件里,规则是股东自证清白,不是债权人自证污点。丁公司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就该连带。
二、这个案子给两边都上了一课。
给债权人的启示:对方是一人公司,别被一沓审计报告唬住。重点查三件事——审计报告是不是在对应会计年度内按期作出的?有没有覆盖债务形成的那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连续、有没有保留意见?只要"时间对不上、期间对不上",这份报告就挡不住连带责任。更别忘了,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天然在股东身上,这个先手要在起诉时就抓住。
给股东的启示:想靠"公司是独立法人"这句话就切割债务,行不通。真正的风险隔离,靠的是每年按期做规范审计、公司账户和股东账户严格分开、资金往来有真实凭证。等出了纠纷再补审计报告,很可能就是本案丁公司的下场——钱花了,责任没躲掉。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