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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自贸区、保税监管领域的“飞料”走私的刑事规制与实务认定

日期: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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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的深入推进,保税监管领域的走私犯罪形态不断翻新。

“飞料”走私作为保税监管领域一种典型的走私手段,以其隐蔽性强、链条化运作、跨区域流转等特点,日益成为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本文从刑事律师的专业视角,结合近年来极具代表性的典型裁判案例,对“飞料”走私的概念、法律定性、主要犯罪形态、刑事认定要点及辩护策略进行系统梳理。


一、什么是“飞料”走私?

“飞料”走私并非刑法或海关法中的法定术语,而是实务界对一类特定走私手法的形象概括。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利用保税货物在进口环节暂缓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纳税手续,擅自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在境内非法销售牟利,使保税货物在未实际完成加工复出口的情况下“飞”出监管范围,从而偷逃应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属于走私行为。

二、保税监管制度的核心逻辑与“飞料”走私的制度根源

要深入理解“飞料”走私的刑事风险,必须首先厘清保税监管制度的内在逻辑。

(一)保税制度的“暂缓征税”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

保税制度的本质是“暂缓征税”——企业进口料件时暂不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前提是这些料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工为成品并复运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六条,保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二)自贸区与保税监管场所的特殊监管框架

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实行封闭式监管。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措施》(国办函2026年40号)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要“守牢安全底线,完善综合保税区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预警,联合打击治理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综合保税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三、“飞料”走私的主要犯罪形态——以典型案例为视角

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飞料”走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以下以五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为线索,逐一深入分析。

(一)擅自内销型——平果亚洲铝业案(2018)桂刑终146号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014年3月,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在龙邦海关办理两本加工贸易手册,以“进料加工”方式保税进口铝锭共计9964.279吨。2013年底,公司因资金紧缺急需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孟军决定将部分保税铝锭在国内销售,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佛山市南海区绍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先后销售给凤铝、银正、承昌宇、利某等四家单位,共计2800.8449吨,经龙邦海关计核偷逃税款5861713.32元。

走私手法:本案属于最典型的“擅自内销型”飞料走私——企业将保税进口的料件直接在国内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刘孟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绍祥金属贸易公司作为销售通道,每次销售前均须由刘孟军本人批准数量、售价后方可进行。销售后,平果亚洲铝业依据绍祥公司反馈的销售数据制作账面记录,在财务金蝶系统(09账套)中如实反映销售情况。

案件走向:一审百色中院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单位并处罚金1100万元(含前罪罚金),对刘孟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但二审广西高院经审理后改判两被告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核心裁判理由为:平果亚洲铝业对内销保税铝锭有真实账目记录,未采取假出口、假结转等手段骗取核销;海关监管有效,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期内企业已书面申请补缴税款,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实务启示:该案清晰地划定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边界——企业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若有真实账目记录、未采取欺骗手段、主动申请补税,虽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不一定满足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这是刑事律师在辩护中应重点把握的突破口。

(二)伪报品名+保税区“飞料”型——伍远强案(2018)粤刑终364号

基本案情:自2014年起,徐某成向梁某华承揽将集成电路(IC)、手机主板等电子产品从香港走私入境的业务,联系许某余等人,商定将高货值的电子产品伪报成低货值的“空白线路板”,从深圳机场保税区走私入境。伍远强作为捷递公司客服,明知许某余等人提供的货物进出仓数据虚假,仍利用工作之便,以捷递公司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制作虚假出库单。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伍远强操作走私31批次,货物合计49937KG,偷逃税款5730270.75元;另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与张某甲共谋以夹藏方式走私手机主板等130批次。

走私手法:本案展示了保税区“飞料”走私的精细运作链条:

伪报入区——将高货值手机主板伪报为低货值的“空白线路板”,从香港报关进入深圳机场保税区。

虚假出库——按虚假信息制作出库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二层空白线路板”出区,实际货物不卸货,在保税区“转一圈”即出区。

夹藏出区——每票入区时按入仓数据卸下部分货物存入仓库,车上留有未申报货物,再从仓库提取少量空白线路板装车,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利用夹藏将未卸货物走私出区;卸下的货物积满一车后办理返港业务退回香港,平衡入出仓记录。

裁判结果:伍远强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万元,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启示:该案揭示了保税区内部工作人员(报关客服、仓库管理)参与走私的风险——即便不是走私团伙的组织者,只要明知数据虚假仍提供协助,即构成走私共同犯罪。同时,该案也展示了海关对保税区入出仓数据差异的监管能力正在不断加强。

(三)“假结转”顶替型——杨少山案(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6号

基本案情:2003年6月至2007年1月,珠海市三友纸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少山伙同香港新记行贸易有限公司经理陈伟源,利用三友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以擅自销售保税进口纸的方式进行走私。为平衡加工贸易手册,二人在国内购买国产红塔白卡纸顶替保税进口白卡纸办理深加工结转(假结转),将由此“盈余”出来的进口保税白卡纸在国内销售牟利。经查,三友公司及杨少山走私保税纸品共计1315027.19千克,偷逃税款2369711.14元;陈伟源参与走私483173千克,偷逃税款705463.69元。

走私手法:本案是“串料”走私的升级版——“假结转”顶替型。具体操作如下:

三友公司通过钧盛公司与国内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国产红塔纸。

香港新记行接到国内客户订单后,陈伟源按订单制作送货单发给三友公司。

三友公司按订单发货后,用国产红塔纸“顶替”进口保税白卡纸办理深加工结转出口,从而将保税进口白卡纸“盈余”出来。

“盈余”的进口保税纸在国内擅自销售牟利,货款通过钧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货款,或由香港新记行在香港收取,以掩盖走私行为。

裁判结果:珠海中院一审认定三友公司罚金240万元,杨少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伟源有期徒刑二年。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启示:该案是“假结转”型飞料走私的教科书式案例。与一般“串料”不同,本案中行为人不仅串换料件,还通过虚构的深加工结转流程完成手册核销,使海关监管链条在形式上完整闭合,具有更强的欺骗性。杨少山作为公司总经理被判处实刑(缓刑),陈伟源作为香港贸易公司经理也被判处实刑,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保税领域“假结转”走私的严厉打击态度。

(四)兜圈货、回头货型飞货——叶静怡、谢转娣案(2015)粤刑终47号

基本案情:刘某然(另案处理)分别于2005年成立创新基食品加工厂(来料加工企业,2011年注销),2011年成立粤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粤进公司),2007年成立珠海摩登鱼仓食品有限公司。刘某然组织上述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保税进口水产品,加工后擅自倒卖或内销。2007年底至2013年10月,长达近六年的时间内,持续进行走私活动,经海关核定,粤进公司及珠海摩登公司偷逃税款4618020.41元,相关被告人偷逃税款合计高达726万余元。

走私手法:本案是“飞料”走私中组织化、长期化、精细化的典型样本,其手法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1.真假两套账册——“内账”与“海关账”并行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犯罪手法。一套“海关账”用于应付海关检查,反映的是虚假的、符合核销要求的数据;另一套“实物账”(内账)真实记录实际经营情况,包括内销保税货物的事实。真假两套账册互为掩护,使得海关在常规核查中难以发现实际内销情况。

2.“兜圈货”平衡手册——利用质量瑕疵货物循环进出口

将品相不好的海参和鱼肚(即所谓的“千年旧货”)用合同手册出口,再通过其他途径进口回来,反复循环,使公司合同手册产生“盈余”余量,从而可以将保税进口原料加工后内销给国内公司。这一手法在实务中被称为“兜圈货”,其本质是利用出口退税和保税核销的机制漏洞,制造虚假的出口记录来平衡手册。

3.以关联公司名义掩盖内销

2011年粤进公司成立后,刘某然决定将粤进公司保税进口的水产品原料加工后,全部以珠海摩登公司(内贸公司)的名义在国内销售,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混同来掩盖走私行为的实质。

裁判结果:东莞中院一审认定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粤进公司、珠海摩登公司各罚金250万元;叶静怡等人判处十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实务启示:该案对刑事律师和企业合规管理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真假两套账册的证明力问题——本案中,海关账与实物账的差异是认定走私故意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两套账册的原始性、完整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兜圈货”手法揭示了“飞料”走私的深层逻辑——通过循环进出口制造手册盈余,本质上是利用保税核销的监管漏洞,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海关近年大力推进金关二期系统、工单式核销等信息化手段。

从犯认定与量刑辩护空间——本案中,会计、仓管、出纳等财务和仓储人员均被认定为从犯,但均被判处实刑(2—4年),说明司法机关对保税领域走私的打击力度较大,即使是从犯也不轻易适用缓刑。

购买方同样构成犯罪——王泰来作为购买方,明知是保税货物仍购买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6万元,警示下游收购方同样面临刑事风险。

四、“飞料”行刑法律边界与辩护要点

(一)“飞料”行刑法律边界

“飞料”走私在刑事层面,通常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并非所有“飞料”行为都必然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是否刑事追诉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偷逃税额标准。平果亚洲铝业案即为典型例证。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杨少山案——行为人采用国产纸顶替保税纸办理假结转,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主观故意明确,被判处实刑。

(二)定罪量刑辩护审查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飞料”走私案件的刑事认定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素:

1.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是否明知货物系保税监管货物

是否明知擅自将保税货物运出监管区域或销售的违法性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单证、账册、电子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

2.偷逃税额的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不适用该办法。因此海关核定证明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计核方法的合法性、准确性。

3.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伍远强案展示了报关公司人员的从犯认定——伍远强虽积极参与走私,但相对于走私团伙的组织者,起次要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杨少山案中,香港贸易公司经理陈伟源虽辩称“只是执行订单”,但二审法院认定其明知保税货物内销违法仍参与,应承担刑事责任。

五、海关监管新趋势与合规建议

(一)监管新趋势

1.信息化监管升级。

海关推动金关二期系统建设,实现对保税货物从进口到核销的全链条电子化监管。工单式核销模式的推广,使企业ERP系统与海关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海关能够实时掌握保税料件的进、出、耗、转、存情况。

2.“短溢区间”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引入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对短溢幅度在[-1%,1%]内的情形给予一定包容,但超出该范围的仍需严格适用相关管理规定。

3. 跨部门联合监管。

《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措施》明确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预警,联合打击治理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主动披露制度。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一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合规补救的路径——平果亚洲铝业案中,企业正是在手册核销期内主动申请补税,成为二审改判无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企业合规建议

1. 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严格区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实行分开管理、单独建账。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2. 如实申报单耗。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实际单耗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备案。保税料件比例应据实填报,不得虚报。

3. 定期盘点自查。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核实实物与ERP账面库存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及时查找原因并纠正。发现确实存在违规情事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向海关主动披露。

4. 规范内销程序。保税货物内销必须依法办理纳税手续,不得擅自内销。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陈曦尧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专业丨院长在“阳光采购”下的隐性权力边界:从集采、两票制看医院领导的刑事风险重构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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