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亮点
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在深圳市龙华区某美容院,通过POS机充值预存24万余元,后因美容院经营异常,退款一再拖延。经协商,预存款转为经营者杨某的个人债务,但杨某逾期未还。一审法院虽判决杨某偿还全部款项,却以"配偶未签字、无共同意思表示"为由,驳回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毛晶晶律师团队代理客户提起上诉后,通过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婚姻登记信息、调取POS机结算流水与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用扎实的证据链证明经营者与前配偶江某“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事实,最终促使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经营者杨某及其前配偶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客户24万余元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二、案情回顾
(一)美容院充值24.7万余元,退款迟迟未到。
2023年9月至10月,客户F女士通过该美容院店内的拉卡拉POS机刷信用卡,先后支付预存款24万余元。充值完不久,美容院就传出经营不善,可能倒闭。于是双方经协商,经营者杨某与F女士于2023年10月24日签订《关于预存款退还协议》,确认美容院已收到预存款247,016元,约定于2024年3月11日前全额退还;如到期无法履行,由经营者杨某承担并支付该笔预存款,另按年化15%的标准支付费用。
(二)预存款转为借款,签订《还款协议书》
后经营者杨某约F女士重新于2023年11月21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后面才明白为什么签了预存款协议又要重新签协议,杨某与丈夫江某2023年11月1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将上述预存款转为借款,之前所签协议约定作废。明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某承诺于2023年12月25日前偿还全部款项;逾期则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承诺落空,客户依法起诉
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仍分文未还。2024年3月5日,F女士通过微信向杨某催款,杨某以"公司尚未返款、门店没有收入"等理由一再拖延。F女士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律师费元,并主张杨某的前配偶江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经营者个人担责,夫妻共同债务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F女士与杨某签订的《关于预存款退还协议》《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杨某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一审判决杨某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但对于F女士要求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并未在《关于预存款退还协议》《还款协议书》上签名,F女士亦无证据证明江某事后予以追认或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F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该项诉请。
四、二审逆转:律师调查令揭开"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真相
一审判决后,F女士不服,就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提起上诉。毛晶晶律师团队代理后,敏锐判断本案突破口在于江某与案涉美容院经营之间的实质关联,果断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杨某与江某的婚姻登记信息以及江某名下银行卡的银行流水。随着关键证据浮出水面,案件局面彻底扭转。
(一)婚姻关系与财产安排的异常
经查明,杨某与江某于2001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23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而《还款协议书》签订于离婚之后。更值得关注的是,双方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显示:婚内四套房产、一辆奔驰车中,有三套房产及奔驰车辆归江某所有,仅一套房产归杨某所有,而婚内债务却全部由杨某承担。这种"财产归男方、债务归女方"的安排,与江某实际掌控美容院经营收入的事实相互印证,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
(二)美容院经营与江某深度关联
案涉美容院系2015年12月17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经营者正是江某本人;2017年9月30日经营者变更为杨某;2022年7月办理经营事项变更时,经办人仍为江某。同时,江某还与杨某共同开办公司,2020年公司成立时由江某持股50%、杨某持股50%。江某长期负责美容院的登记变更与财务事务,实际参与了共同经营。
(三)收款账户与资金流向锁定受益事实
二审我方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F女士通过POS机刷卡款项的去向,根据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回执,案涉预存款均流入江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紧接着我方又申请调取该银行账户的流水,银行流水进一步显示:江某长期提供个人银行卡作为美容院结算账户收取客户款项,收款后又大量转入其名下其他个人账户、二人子女账户及江某开办的公司账户,并用于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奔驰车辆贷款、子女教育生活费用等家庭开支。江某从美容院经营收入中实际受益的事实,一目了然。
(四)江某的抗辩不攻自破
江某辩称其另有工作、未参与经营,但仅提交一张英文网页截图作为证据,既无翻译件,亦无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佐证,且未当庭登录相关系统进行展示,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结合江某同时开办公司、长期掌握美容院财务信息的事实,其"只负责收款、未参与经营"的说法自相矛盾。
五、二审判决:改判前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杨某、江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江某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债务实际用于江某与杨某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江某长期提供个人银行卡收取经营款项并从中受益,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在案件审理中,江某未就其享有的利益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江某就杨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亦由杨某、江某共同负担,F女士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回。
六、裁判要旨与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共同签字"为唯一标准
配偶一方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实际参与共同经营、从经营收入中受益的,债权人仍可依法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签字只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实质判断在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二)银行流水是认定"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关键证据
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账户流水,能够直观呈现经营收入的收取路径与资金用途,锁定配偶一方实际受益的事实,是破解"未签字即不担责"抗辩的有力武器。
(三)假意离婚不能逃避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以"假离婚、真逃债"方式转移财产,非但不能免除责任,反而可能因证据确凿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转化型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预存服务费经双方合意转为借款,属于转化型民间借贷。本案客户按约定期限清偿信用卡账单,未扰乱金融秩序,不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依法成立。
七、律师点评与风险提示
本案代理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晶晶律师提示各位女性朋友:
(一)大额预付费充值务必谨慎
美容、健身等预付费行业经营风险较高,建议理性充值,妥善保留付款凭证、消费记录及与经营者沟通的聊天记录;一旦出现退款逾期,应尽快固定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法律途径及时维权。
(二)追索预存款时如欲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重在证据组织
夫妻共同举债务必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以免诉讼时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没有共同签字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要做充足的准备,仔细研究案件,通过委托律师调取关键证据,才有胜诉及回款希望。追索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组织"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证据链。配偶一方提供收款账户、参与经营管理、收益用于家庭开支等事实,均可能成为案件突破口;律师调查令是调取婚姻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的有力法律工具。
本文作者

毛晶晶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争议、企业合规、离婚析产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毛晶晶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