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了银行账户——空的;查了房产车辆——早就转走了;查公司经营——还在正常运转,但钱就是不进被执行公司的账户。怎么回事? 很多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公司可能早把利润输送给了关联公司:母公司接项目、子公司收钱;老公司背债、新公司赚钱。债权人赢了官司,执行到的却是个空壳。
一、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俗称"刺破公司面纱"。当股东或关联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幕后操控者或受益的关联公司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024年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解析
案例一:最高院再审改判,控股股东过度支配公司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中,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工程款及垫资利息1.13亿元,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一审、二审均认为两公司是独立法人,某丙公司不担责。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令人咋舌:某乙公司的合同竟由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签;两公司高管交叉任职,员工在两家公司互相报销费用,频发且长期持续;更关键的是,某乙公司项目用地被政府收回后,补偿金2127万元没进某乙公司账户,却被某丙公司直接领走,还用来偿还某丙公司自己的借款。
法院认定,某丙公司的控制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具有高频性、持续性,直接损害某乙公司偿债能力,导致债权人上亿元债权至今未获清偿,属过度支配与控制。改判某丙公司对1.13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母公司无偿转移核心资质给子公司,子公司担连带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的案件中,南京某建筑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钢材货款,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调查发现,南京某建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技术人员和相关经营项目全部转移给子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子公司一分钱没付。母公司还以现金向子公司注资1亿余元,并将未完成项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子公司。 法院认为,母公司将其核心经营要素无偿转移给子公司,客观上造成"收益归子公司,损失由母公司承担"的后果,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判决广东某建筑公司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白了,母公司把赚钱的家当全搬给了子公司,自己留下一个空壳背债,法院不让这种把戏得逞。
案例三:两家关联公司同一控制人,货款共收,连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中,陈某向甲公司供应碎石,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向陈某采购,但乙公司欠陈某200余万元货款不还。后来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郑某控制,两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经营范围一致、办税员相同、出纳都是同一人。更关键的是,两家公司收到的货款全部转入出纳黄某某的个人账户,再通过该账户向陈某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郑某控制乙、丙两公司,两公司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明显存在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已丧失公司人格独立性。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建议:怎么打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官司?
第一步,查关联关系。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查股东是否交叉、高管是否重叠、注册地址是否相同、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同一控制人下的多个公司,最容易出现利益输送。
第二步,查资金流向。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看公司收入是否转入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看是否存在"母公司干活、子公司收钱"的模式。
第三步,查核心资产转移。查资质、项目、设备、技术人员是否被无偿或低价转给关联公司,有没有支付合理对价。资产转移没有对价的,利益输送嫌疑极大。
第四步,另行起诉关联公司。在执行终本后,可以另行起诉关联公司,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的,法院会依法"刺破公司面纱",让幕后公司掏钱还债。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