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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审查应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32期)

日期: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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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户资金被划扣,农民工工资谁来保障?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与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当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法院冻结划扣后,这笔钱究竟是该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普通债务,还是必须“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法院对此类特殊账户审查的裁判逻辑。

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围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属性与执行豁免权展开的执行复议案件。2021年9月,广西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了《农民工工资专户三方协议》,明确该账户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其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2023年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117万余元转入了该专户。然而,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存在其他经济纠纷。2024年1月,何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广西某公司支付欠款558,007.40元。由于广西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该公司在工资专户中的存款558,007.40元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某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农民工工资专户,里面的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不应被当作普通财产执行。案件经异议审查被驳回后,广西某公司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了复议,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参与了该程序。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绝对不可被执行?法院在审查此类账户时,应采取何种标准?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审异议裁定,并解除了对账户的冻结,具体理由如下:

1. 形式审查:账户具备法定特征

法院首先进行了形式审查,查明该账户在名义上符合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特征:签订了三方协议、账户名称带有特定标识,且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

2. 实质审查:资金用途的动态判断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资金的动态用途。查明在账户被冻结时,账户内仍有欠款未支付给农民工。这意味着,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当前正处于履行保薪职能的状态。

3. 利益衡量:生存权优先与防范恶意逃债

法院认为,农民工工资关乎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必须给予绝对保护。但同时,也要防止被执行人利用专户制度恶意逃避其他债务。在本案中,法院查明专户内资金尚有结余,且主要用于后续工资发放。在此情况下,强行划扣这笔钱去偿还被执行人的普通债务,不仅会导致被执行企业丧失偿债能力,更重要的是会引发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风险。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被执行人的复议请求,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属性。

三、案件总结 

第一,为什么要坚持“实质审查”?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可能会利用这一制度,通过虚假设立工资专户、资金挪用等方式逃避执行。因此,法院不能机械地看到“专户”二字就一律停止执行,而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审查资金的真实流向和实际用途。

第二,“超额资金”的可执行性。

如果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已经完全覆盖了应付工资,甚至还有结余(即超额资金),那么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超额资金采取冻结、划扣措施。这堵住了被执行人企图利用专户“死钱”逃避整体债务的漏洞。

第三,对申请执行人的提示。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类似专户,应当注意搜集该专户资金流出的证据。如果专户资金已经被挪作他用,不再具备支付工资的实质功能,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争取执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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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玮、杨云霞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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